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安高等教育校方責任保險條款
- 保險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 保險期限:一年
條款全文
保險對象
第一條
保險責任
第二條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 港澳台地區除外 ), 在被保險人的在校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因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過失導致學生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直接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社會實踐、軍訓等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七)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八)學校知道或應當知道本校學生患有傳染性疾病,而未採取必要的隔離防範措施導致其他學生感染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被保險人的勤工儉學學生在被保險人安排的校內勤工儉學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
(十一)火災、爆炸、煤氣中毒、高空物體墜落、學生擁擠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條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註冊學生在代表被保險人參加各項比賽,或者在參加被保險人統一組織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參賽學生人身傷害,儘管被保險人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但法院或仲裁機構仍裁定被保險人需對受傷學生給予經濟補償時,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四條
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或仲裁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五條
保險責任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學生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默許或放任其教職員工毆打、體罰學生的行為;
(三)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宣布結束,學生已脫離被保險人管理範圍的;
(四)被保險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教學、建築設施不安全,仍繼續使用的;
(五)學生自傷、自殺,學校及其教職員沒有過錯的;
(六)學生打架、鬥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但不包括學生在學校範圍內被毆打時的正當防衛行為;
(七)學生體質特異,被保險人事先不知情的;
(八)學生突發疾病,被保險人採取的救護措施並無不當的;
(九)學生本人或他人過錯,而被保險人的行為並無不當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非職務行為;
(十一)盜竊、搶劫所致的財產損失;
(十二)自然災害及不可抗力;
(十三)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十四)政府機關的沒收、徵用;
(十五)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償;
(十六)金銀、首飾、珠寶、文物、軟體、數據、票據、現金、信用卡、單證、有價證券、檔案、賬冊、技術資料以及其他不易鑑定價值的財產的丟失或損壞;
(十七)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定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定被保險人依法也應承擔的責任除外;
(十八)任何間接損失或精神損失;
(十九)保險單明細表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保險期間
第七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
賠償限額和保險費
第八條 本公司對每次事故每個學生承擔的本條款第三條規定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比賽賠償限額,對每所學校每次事故承擔的本條款第三條規定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所學校每次事故比賽賠償限額。本公司對每所學校每次事故承擔的本條款第二、三、四、五條規定的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所學校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對每所學校每年累計承擔的本條款第二、三、四、五條規定的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所學校累計賠償限額。本公司對每次事故每個學生承擔的本條款第二、三、四、五條規定的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其中財產損失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次事故每人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第九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按本契約約定的費率標準計收。投保人按照本契約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條 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如實回答本公司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註冊學生人數發生變動,並且變動人數超過投保人數的 5% 時,或者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根據本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必要時,應繳付增加的保險費或由本公司退回減少的保險費。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對所擁有的建築物、設施及時進行維護、保養和修繕,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本公司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防損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三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以減少損失。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 , 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本公司,並提供書面材料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
第十五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其他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本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追償的權利。本公司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追償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在獲悉可能引起訴訟時,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當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及時抄送本公司。
第十七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九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