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公眾責任險

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法律須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伴隨著公眾索賠意識的增強,此類索賠逐漸增多,影響當事人經濟利益及正常的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安公眾責任險
  • 產品特色:保險標的無形,適用範圍較廣
  • 費率:根據賠償限額、免賠、面積等條件
  • 除外責任:由於戰爭
簡介,詳細條款,

簡介

產品特色
公眾責任險正是為適應上述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轉嫁這種風險的需要而產生的。具體特點如下: 1、保險標的無形:該險種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為無形標的。 2、適用範圍較廣:該險種可適用於工廠、辦公樓、旅館、住宅、商店、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等各種公眾活動的場所。 3、表現形式豐富: 主要有普通責任、綜合責任、場所責任、電梯責任、承包人責任等,我國則主要表現為場所公眾責任。
投保示例
重慶的一個三千平方米左右的飯店,投保平安公眾責任險年交保費3000元
年累計賠償限額80萬
每次賠償限額20萬(其中財產損失2萬,人身傷亡18萬)
每人每次賠償限額5萬
免賠200元或10%,兩者取較大值

詳細條款

一、責任範圍
1、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範圍內,因經營業務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2、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
3、本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定 義: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定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定,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二)對為被保險人服務的任何人遭受的傷害的責任;
(三)對下列財產損失的責任:
1、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僱傭人員所有的財產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財產;
2、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僱傭人員因經營業務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築。
(四)由於下列各項引起的損失或傷害責任:
1、對於未載入本保險單明細表而屬於被保險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義使用的任何牲畜、腳踏車、車輛、火車頭、各類船隻、飛機、電梯、升降機、自動梯、起重機、吊車或其他升降裝置;
2、火災、地震、爆炸、洪水、煙燻;
3、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有缺陷的衛生裝置或任何類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潔或有害的食物或飲料;
5、由被保險人作出的或認可的醫療措施或醫療建議;
(五)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引起任何土地、財產、建築物的損壞責任;
(六)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七)由於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或惡意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八)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九)由於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責任;
(十)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十一)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賠償處理:
(一)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二)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四、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應努力做到選用可靠的、認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員並且使擁有的建築物、道路、工廠、機器、裝修和設備處於堅實、良好可供使用的狀態。同時,應遵照當局所頒布的任何法律及規定的要求,對已經發現的缺陷應予立即修復,並採取臨時性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發生事故;
(四)一旦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在未經本公司檢查和同意之前,對擁有的建築物、道路、工廠、機器、裝修和設備不得予以改變和修理;
3、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檔案後,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檔案、資料和單據。
五、總 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保單終止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註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註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註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後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本保單中列明的營業場所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本公司的檢查人員如發現任何缺陷或危險時,將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在該項缺陷或危險未被排除並使本公司認為滿意之前,對其有關的或因此引起一切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七)重複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定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費率
公眾責任險根據賠償限額、免賠、面積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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