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公共營業場所火災責任保險條款,凡領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正式營業執照、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公共營業場所,均可投保本保險。
總則,保險責任,第二條,第三條,除外責任,
總則
第一條 凡領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正式營業執照、有因定營業地點的公共營業場所,均可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二條
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公共營業場所發生火災,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三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第三者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費用和事先經本公司書同意的訴訟、律師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四條
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協定所承諾的責任,但被保險人的法定責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僱傭人員、或為其服務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以及上述人員的人身傷亡;
三、由地震、火山爆發、地下火、核爆炸、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引起的火災造成的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
四、直接或間接由戰爭、軍事行動、暴亂、罷工引起的火災造成的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
五、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
六、被保險人負擔的罰款或懲罰性賠償;
七、第三者的間接損失;
八、因保險營業場所的周圍建築物發生火災、爆炸波及保險營業場所,再經保險營業場所波及他處的火災責任;
九、未經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的營業場所發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
十、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