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校方責任保險

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首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和國際標準組建的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成立於1994年10月,總部設在上海浦東,註冊資本5,647,918,375元人民幣。

2005年公司完成全國化布局,目前擁有32家分公司、231家地市級中支公司及883家支公司級營業網點,經營區域覆蓋了除港、澳、台、西藏、青海及寧夏以外的全國主要行政區域。

保險對象,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期限,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其他事項,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取得合法資格的普通教育機構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二條 在被保險人的教學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因下列情況之一導致註冊學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1、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不履行職責的;
2、學校安排學生集體活動,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的;
3、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4、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5、學校組織或安排的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學生生理承受能力的;
6、明知學生體質特異,不適應某種場合或活動,在教學生活安排中學校未予以適當照顧的;
7、事故發生後,學校未採取措施及時救護的;
8、教職員工毆打、體罰學生的;
9、發生依法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意外事故的。
第三條 被保險人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費用,本公司在每人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四條 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註冊學員發生傷亡事故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默許或放任其教職員工體罰學生的行為;
3、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宣布結束,學生已脫離被保險人監護範圍的:
4、被保險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教學、建築設施不安全,仍繼續使用的;
5、學生自傷、自殺,學校及其教職員沒有過錯的;
6、學生打架、鬥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但學生在學校範圍內被毆打時的正當防衛行為除外。
7、學生體質特異,被保險人事先不知情的;
8、學生突發疾病,被保險人採取的救護措施並無不當的;
9、學生本人或他人過錯,而被保險人的行為並無不當的;
10、自然災害及不可抗力;
11、戰爭及類似戰爭行為;
第五條 本保險對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不負責賠償。

保險期限


第六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次日十二時起,至保險期限到期之日十二時止。
賠償限額、保險費
第七條 在校學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視作一次事故,本保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人民幣200萬一500萬元。
第八條 每名學員賠償限額15—30萬元,被保險人按在冊人數交費,在新學年開始前向本公司交納保險費。
保險費=每人賠償限額×保險費率×註冊學員人數

被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 投保時,被保險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向本公司提供全部在冊學員名單。
第十條 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的註冊學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並辦理有關批改手續。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的教職員工應當遵守教育工作者紀律,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關心、愛護、教育註冊學員,使其遵紀守法。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對各類教學、建築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修繕,使其處於完好狀態。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應接受本公司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其各類教學、建築設施安全情況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本公司提出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如不履行本條款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終止保險契約。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向本公司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
2、國家、市、教委批准學校辦學的許可證;
3、仲裁書或法院判決書;
4、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及索賠清單;
5、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在獲悉學員監護人因保險責任事故向其索賠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未經本公司同意,被保險人不得做出任何關於賠償的承諾。
第十七條 本保險的賠償範圍限於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責賠償學生的直接實際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監護人誤工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交通費等。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有重複保險的情況,本公司僅承擔按比例賠償的責任。
第十九條 本公司收到本條款第十五條所列單證,應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定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定時,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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