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

《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是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發布的地方法規。為了促進勞動就業,加強勞動就業管理,規範勞動就業行為,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
  • 地區:天津市
  • 類型:條例
  • 發布單位:80201
  • 發布日期:2000-09-14
  • 生效日期:2000-1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條例內容,審議結果,修正草案,條例草案,修改說明,

條例內容

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勞動就業,加強勞動就業管理,規範勞動就業行為,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勞動者求職就業、用人單位招工和職業介紹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市勞動就業,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場就業機制。
第四條市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的勞動就業工作。
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就業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建設、農業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做好與勞動就業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促進就業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勞動就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採取措施,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拓寬就業渠道,培育和完善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就業。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就業信息網路建設,組織開展勞動力供需預測,發布勞動就業信息,引導勞動力合理配置。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工商登記、貸款、稅收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和扶植勞動者組織起來就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就業。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依法興辦各類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各類職業培訓活動,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和規範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加強對職業介紹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勞動者求職就業
第十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求職就業和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不因性別、民族、種族和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一條勞動者應當根據市場需要,提高自身素質和勞動技能,增強就業能力。
第十二條勞動者求職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一)職業介紹機構介紹;
(二)參加職業介紹洽談會;
(三)查詢職業介紹信息;
(四)發布求職信息;
(五)向用人單位自我推薦;
(六)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勞動者在就業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接受相應的勞動技能培訓,取得相應的勞動技能培訓,取得必要的職業資格。勞動者在初次就業前,一般應當接受中等以上職業技術教育。
第十四條勞動者就業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一)被用人單位招用;
(二)自願組織起來從事經營活動;
(三)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四)參加社區服務機構的勞動服務;
(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五條本市實行勞動就業登記制度。
本市城鎮勞動者就業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本人應當勞動者就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本市符合勞動就業條件、有就業要求的城鎮失業人員,應當到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就業、失業登記之日起二日內,給予登記。
第四章 用人單位招工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招工的時間、數量、方式和條件。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在勞動崗位空缺需要招工時,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求職信息。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招工時,應當向求職者和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營業執照和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實介紹勞動崗位、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情況。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向社會發布的招工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招工的崗位、數量和條件;
(三)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四)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
(五)需要發布的其他內容。
招工信息通過各類媒體發布的,應當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在二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未經核准的,不得發布。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並且在招工後三十日內,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招工備案和勞動者就業登記。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外省市勞動者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居民或者華僑的,應當向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招用。
國家另有規定和本市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時,應當向市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經許可後,方可辦理相關就業手續。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以實習名義招用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在校學生。但是,學校按照教學要求組織的實習除外。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不得向被招用的求職者收取集資款、保證金、抵押物等財物,不得扣押求職者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可以委託市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的具有管理檔案資格的職業介紹機構保存檔案,代辦勞動管理和社會保險相關事宜。
國家另有規定和本市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職業介紹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開辦職業介紹機構。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必需的固定場所、設施和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的名稱、業務範圍、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勞動法律、法規具有職業介紹資格的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開辦職業介紹機構實行許可制度。
單位和個人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向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職業介紹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單位和個人取得職業介紹許可證後,憑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等登記手續。
禁止偽造、塗改、買賣、出租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變更或者停止的,應當到市勞動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停業手續。
第二十九條市勞動行政部門對職業介紹機構實行年度審驗。
第三十條職業介紹機構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收集和發布勞動力供需信息;
(二)提供勞動法律諮詢;
(三)向求職者介紹用人單位;
(四)向用人單位介紹求職者;
(五)組織勞動就業洽談;
(六)其他合法業務。
第三十一條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指導、為勞動者保管檔案和代辦社會保險等業務,應當經市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本市鼓勵職業介紹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公益性職業介紹活動,為失業人員免費提供服務。
職業介紹機構實行有償服務的,應當按照規定收費,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職業介紹機構通過各類媒體向社會發布職業介紹信息的,應當在發布前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核。
各類媒體應當在刊登、播發職業介紹信息或者招工信息前,查驗是否有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沒有審核意見的,不得刊登、播發。
第三十四條職業介紹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提供虛假的職業介紹信息;
(二)超越業務範圍經營;
(三)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沒有合法證件的求職者介紹職業;
(四)為不具備合法資格的用人單位介紹求職者;
(五)以暴力、欺詐、脅迫等手段介紹職業;
(六)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損害求職者合法權益;
(七)其他非法職業介紹活動。
第三十五條舉辦全市性或者區域性職業介紹洽談會的,應當事先到市或者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或者求職者與職業介紹機構之間發生職業介紹爭議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情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給求職者或者職業介紹機構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或者職業介紹機構未經審核發布招工信息或者職業介紹信息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各類媒體發布未經審核的招工信息或者職業介紹信息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辦理招工備案和勞動者就業登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批准招用外省市勞動者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未經批准招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居民或者華僑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或者就業手續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實習名義招用在校學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向被招用的求職者收取集資款、保證金、抵押物等財物或者扣押求職者身份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財物或者證件,並處以所收財物價值五倍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偽造、塗改、買賣、出租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提供虛假職業介紹信息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向求職者雙倍返還收取的費用。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超越業務範圍經營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沒有合法證件的求職者介紹職業的,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每介紹一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為不具備合法資格的用人單位介紹求職者的,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每介紹一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以暴力、欺詐、脅迫手段介紹職業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損害求職者合法權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分別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向求職者雙倍返還收取的費用。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審批舉辦全市性或者區域性職業介紹洽談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登記或者審核條件,不予登記、審核或者拖延登記、審核的;
(二)對當事人的調解申請不受理的;
(三)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制止或者不查處的;
(四)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宴請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法進行管理檢查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中實行勞動契約制的人員的勞動就業,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殘疾人、退出現役軍人以及年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勞動就業,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2月24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會議基本同意修正案草案。會後,法工委會同財經委、市委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市勞動保障局等有關部門,根據會議審議意見和財經委的修改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修改。
2005年3月1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次會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勞動保障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3月16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主任會議決定,將決定草案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下面,我就決定草案所作的主要修改,報告如下:
一、關於招用台灣同胞、港澳地區居民就業許可和外省市勞動者、華僑就業備案
財經委員會提出,在國務院保留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保留了對台港澳地區居民在內地就業的行政許可事項,建議保留這項行政許可;另外,對招用外省市勞動者和華僑就業,不必都到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可以分別情況到市或者區、縣備案。據此,決定草案第四條將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招用台灣同胞或者香港、澳門地區居民的,應當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就業許可。用人單位招用外省市勞動者或者華僑的,應當到市或者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關於招用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
財經委員會提出,在國務院保留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保留了外國人入境就業行政許可事項,建議保留這項許可。據此,決定草案第五條將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應當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經許可後,方可辦理相關就業手續。”
三、關於保留舉辦大型職業介紹招聘會行政審批
修正案草案建議刪除條例第三十五條關於舉辦大型職業介紹洽談會的行政審批事項。在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停止執行的行政許可事項中,出於安全等原因的考慮,沒有停止該項行政許可。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決定草案第八條對該項行政許可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即:“職業介紹機構在營業場所外的公共場所舉辦面向全市的大型職業介紹招聘會,應當事先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將安全保衛方案報經市公安部門同意。”
此外,決定草案還對文字作了個別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決定草案的內容基本成熟、可行,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修正草案

一、將原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的“勞動行政部門”修改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修訂說明:根據現行勞動保障行政機關職能進行修改。
二、將原第十九條第二款刪除。
修訂說明:該條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的規定。
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用人單位招用外省市勞動者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居民或者華僑的,應當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修訂說明:此項許可無上位法依據,違反了《行政許可法》關於地方不得設定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的規定。
四、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修訂說明:據了解,國務院保留此項審批,但目前決定尚未出台,因此改為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五、將原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合併修改為:
“第××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開辦、變更或者停止經營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修訂說明:據了解,國務院將保留此項審批,但目前決定尚未出台,因此改為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六、將原第二十九條刪除。
修訂說明:該條不符合《行政許可法》關於地方不得設定年檢的規定。
七、將原第三十三條刪除。
修訂說明:該條設定的許可無上位法依據,也不屬於必須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可改為行政機關事後監管解決。
八、將原第三十五條刪除。
修訂說明:該條設定的許可無上位法依據,也不屬於必須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可改為行政機關事後監管解決。
九、將原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刪除。
修訂說明: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五條已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所涉及行政許可項目已改為備案;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合併取消行政審批,因此,在罰則中與之對應的行政處罰條款相應刪除。
十、第四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提供虛假職業介紹信息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向求職者雙倍返還收取的費用。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超越業務範圍經營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沒有合法證件的求職者介紹職業的,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每介紹一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為不具備合法資格的用人單位介紹求職者的,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每介紹一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以暴力、欺詐、脅迫等手段介紹職業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損害求職者合法權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分別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向求職者雙倍返還收取的費用。”
修訂說明:該《條例》第二十七條的有關內容已刪除,罰則中與之相對應的行政處罰條款也應相應調整。 十一、條例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這個《條例(草案)》已於2000年5月15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擬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市勞動就業制度改革是從80年代開始的。1984年我市首先在國有企業中開始實行勞動契約制,1995年勞動法正式實施以後,勞動契約制度在各類企業和職工中普遍推行。這項制度的推行,廢除了維繫幾十年的固定工制度,建立了勞動者求職擇業、用人單位招用職工通過市場雙向選擇的新機制。特別是企業內部“一次分配定終身”的傳統模式被“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新型用工制度所代替,使就業制度成為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因。以勞動力市場為依託的就業服務體系也得到不斷完善。到目前,我市有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200多家。其中市級3家,分別座落於和平、河北、南開三區;行業開辦的31家;區縣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21家;民營的和其他部門開辦的140多家。1999年勞動力市場建設重點從量的增加向質的提高轉變,著力抓了布局調整和科學化、現代化、規範化建設,使職業介紹成功率明顯提高。1999年各類職業介紹機構進場用人單位27226家次,求職者276.68萬人次,洽談成功率達20.1%。目前我市勞動力市場已成為集職業介紹、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就業訓練等業務於一體的就業服務網路,為勞動力供需雙方的最佳結合提供了優質服務。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市產業結構、所有制結構等方面的調整力度不斷加大,客觀上對勞動就業主體各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但現行勞動就業政策已經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主要反映在:一是內容上不完整,沒有形成一整套系統的、涵蓋勞動就業全過程的規定。二是計畫經濟色彩較濃,很多規定主要是調整國有企業,對非國有企業缺乏政策約束。三是立法層次不高,約束力較差。由於這些原因,使我市勞動就業工作存在以下問題:
(一)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有較強的隨意性。一些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辦理空崗報告和招用職工登記手續,使政府部門無法準確了解社會對勞動力的需求和勞動力的就業狀況,也不利於促進勞動者充分就業。
(二)勞動者求職就業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部分用人單位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利用勞動力買方市場的有利條件,在招聘用人中採取不公平甚至是違法的手段,刁難、欺騙應聘人員,使勞動者求職就業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三)勞動力市場的正常運行秩序受到干擾和破壞。一些單位和個人不經批准擅自從事職業介紹活動,有的職業介紹機構超範圍經營,有的採取欺詐暴力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獲得違法利潤,侵害了用人單位和求職者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北京、河北、福建、山東等省市均已頒布實施了《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我市也應該儘快出台地方法規,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規範勞動者、用人單位、職業介紹機構在勞動就業中的行為,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和內容
市勞動保障局在起草《條例(草案)》過程中,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針對《條例(草案)》中一些主要內容,先後徵求了20多個區縣、委局的意見,並就起草中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多次研究論證和修改。送審稿報市政府後,市政府法制辦進一步徵求了28個部門和部分企業、職業介紹機構及市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又經反覆論證、修改,最終形成《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勞動部《職業介紹規定》、《就業登記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借鑑了北京、河北、山東等省市的作法,吸收了《天津市職業介紹管理規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的有關內容,總結了我市多年來勞動就業工作經驗,結合實際情況擬定的。《條例(草案)》共64條,主要規定了總則、政府促進就業、勞動者求職就業、用人單位招用職工、職業介紹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三、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適用範圍
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我們著力就如何界定《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經過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反覆論證,將《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界定在: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勞動就業範圍內。這樣界定主要是從以下二個方面考慮,一是依據了勞動法的說法,勞動法關於適用範圍主要是從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方面來確定。二是按照現行管理體制,嚴格區別勞動部門和人事部門在勞動就業和人才流動方面現行管理職能。《條例(草案)》主要適用於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25號)等規定執行。在具體政策規定上,《條例(草案)》規定,凡是到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就業的勞動者,應當與之簽訂勞動契約,並依法進行勞動契約管理。在勞動爭議仲裁方面,如果勞動者與企業或個體經濟組織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本《條例(草案)》的規定進行勞動爭議仲裁。如果與機關、事業單位發生爭議,應當由人事部門予以處理。這樣規定就防止了在實際操作中發生職能交叉和政出多門的問題。
(二)關於就業、失業登記制度
為了加強勞動力資源管理,保障勞動者在求職、就業和失業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條例(草案)》對就失業登記制度作了規定。明確本市城鎮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就業、失業登記,領取就業、失業證。就業、失業證如實記載本市城鎮勞動者就業、失業、參加職業培訓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並作為勞動者就業的記載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憑證。
(三)關於空崗報告和招用職工登記制度
在從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換過程中,用人單位對職工的需求情況和使用職工情況沒有嚴格的統計制度和信息反饋渠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很難針對勞動力供需狀況制定積極的勞動就業政策,不利於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條例(草案)》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一是企業出現空缺崗位時,要報告備案。二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備案後,應及時向企業提供職業指導和勞動者求職信息。一方面使勞動行政部門及時掌握勞動力需求情況,另一方面有針對性地幫助企業合理科學地招用職工,促進勞動力供需雙方的最佳結合。三是建立招用職工備案登記制度,這是加強勞動力資源管理和用人單位招用職工巨觀管理的有力措施。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2000年)7月18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財經委員會及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財經委員會的修改意見以及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經過主任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現在,我就草案修改的幾個主要問題,作以下說明:
一、關於政府促進就業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章關於政府促進就業的規定比較原則,需要再增加一些具體內容。財經委員會在修改意見中,建議在第二章中增加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把勞動就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通過發展經濟,開發就業崗位,擴大就業機會,促進勞動就業;二是,加強勞動就業市場和信息網路建設,組織開展勞動力供需預測,發布供需信息,引導勞動力合理配置;三是,組織發展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加強對職業介紹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根據以上意見,草案修改稿在第二章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九條中增加了相應的內容。
二、關於就業登記問題
財經委員會在修改意見中提出,勞動者就業後應當及時登記,勞動行政部門也應當及時辦理登記。建議在條例中增加對勞動者就業登記和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的時限規定。
根據以上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對草案第十七條進行了兩方面修改:一是,規定了勞動者就業後三十日內,由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本人辦理登記的時限;二是,規定了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在二日內辦理登記的時限。
三、關於用人單位招工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十條規定的招工方式,與第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主決定招工方式有矛盾。還有的委員建議,條例應當進一步規範用人單位向社會發布招工信息的內容。財經委員會在修改意見中對此也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
根據以上意見,草案修改稿對草案第四章進行了兩方面修改:一是,刪除了草案第二十條關於用人單位招工方式的內容。二是,在第十九條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向社會發布的招工信息應當包括的五項具體內容。
四、關於規範和管理職業介紹機構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必須嚴格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和管理,防止利用職業介紹活動騙取求職者錢財。還有的委員提出,應當鼓勵職業介紹機構免費為失業人員進行職業介紹。財經委員會在修改意見中提出,條例中需要進一步明確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明示職業介紹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根據以上意見,草案修改稿對草案第五章進行了四方面修改:一是,規定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統一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二是,增加規定“鼓勵職業介紹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公益性職業介紹活動,為失業人員免費提供服務”的內容。三是,進一步明確規定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收費,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四是,規定職業介紹機構不得提供虛假職業介紹信息、不得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損害求職者的合法權益,並且在法律責任中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和向求職者雙倍返還所收費用的內容。
五、關於法律責任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條例中規定的一些違法行為與人才流動條例中規定的違法行為,是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其行政處罰規定應當協調。財經委員會在修改意見中對此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根據以上意見,草案修改稿對草案第六章進行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合併了一些違法行為相類似的處罰條款。二是,對照人才流動條例中法律責任的相關條款,調整了相同或者相類似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以使兩個法規的規定相一致。三是,增加了對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六種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的規定。
此外,草案修改稿刪除了一些與勞動法和其他法律內容重複的條款,還對草案的條款順序和文字,進行了一些技術性修改。
草案修改稿及以上說明,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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