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創業房租補貼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最佳化創業環境,為創業者減輕創業場地租金負擔,支持創業,鼓勵創業帶動就業,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4月18日,天津市人社局、市財政局發布《天津市創業房租補貼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創業房租補貼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創業房租補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人社局 市財政局
2023年4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最佳化創業環境,為創業者減輕創業場地租金負擔,支持創業,鼓勵創業帶動就業,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社局負責全市創業房租補貼政策制定和綜合管理工作。市就業服務中心負責具體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區人社部門負責創業房租補貼具體經辦、現場核查、日常檢查等工作。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創業房租補貼資金保障工作。
第三條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下列人員,在津租賃房屋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且正常生產經營的,自註冊成立之日起2年內可申請創業房租補貼:
(一)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
(二)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中等職業學校畢業離校5年內的畢業生;
(三)回國5年內的留學人員;
(四)落戶5年內的“海河英才”人員和認定5年內的“項目+團隊”成員;
(五)國家級或市級創業大賽5年內獲獎人員;
(六)經認定的本市就業困難人員。
上述人員應為企業創辦人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以下簡稱法人)。
第四條 企業租賃的房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權清晰,依法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不得分租或轉租;
(二)為企業主要生產經營地。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每月可享受創業房租補貼1000元;每帶動1人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補貼額度最高2500元。
實際房租金額低於上述補貼標準的,按實際房租金額予以補貼。
第六條 創業房租補貼最長24個月,自企業首次領取補貼之月起連續計算。
第七條 創業房租補貼不能重複享受。對“一址多照”的,同一註冊地址下,只受理一戶企業申請;“一照多址”的,同一營業執照下,只能選擇一個生產經營場所作為主要經營地進行申請;“一人多企”或“一人多次創辦企業”的,只能選擇一戶企業進行申請。
第八條 企業申請創業房租補貼,應按以下程式向租賃房屋所在區人社部門進行資格確認:
(一)申請。企業填寫《天津市創業房租補貼資格登記表》(附屬檔案1),並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2.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產權證(所有權證)複印件。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產權證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法人身份證明材料:高校在校生提供教育部學籍線上驗證報告(在有效期內,下同),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提供學生證和學校開具的在學證明;畢業生提供教育部學籍線上驗證報告或畢業證書複印件;留學回國人員提供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海河英才”人員提供落戶證明複印件;“項目+團隊”成員提供入選證明複印件;創業大賽獲獎人員提供獲獎證書複印件。
(二)核查。區人社部門在收齊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核對法人身份、企業就業登記和社保繳費等情況,審查通過的,於7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核實。
(三)確認。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區人社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出具資格確認意見並通知申請企業,同時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備案。經核查不符合條件的,通知企業並告知不符合條件的理由。
第九條 企業按照以下程式按季度申領房租補貼:
(一)申報。取得資格確認的企業在每季度前15個工作日內向區人社部門申報上季度創業房租補貼,填寫《天津市創業房租補貼申請表》(附屬檔案2),並提交房屋租賃費支付憑證(註明繳費期限和房租金額)、生產經營憑證等材料。
(二)核定。區人社部門根據房屋租賃契約、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帶動就業人數等核定補貼金額。
(三)撥付。區人社部門於申報次月將補貼資金撥付至企業銀行賬戶,並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條 企業租賃的房屋發生變更的,應在簽訂新租房協定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申請創業房租補貼的區人社部門報告,由新租賃房屋所在區人社部門重新進行資格確認和補貼申請, 經確認後繼續享受創業房租補貼,補貼期限合併計算。
第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發放創業房租補貼:
(一)主要經營地址與房屋租賃地址不符的;
(二)場地空置、閒置,無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將租賃房屋專門作為庫房、宿舍等使用的;
(四)日常檢查、抽查中發現3次以上無生產經營人員的;
(五)其他應暫停發放創業房租補貼情形的。
對暫停發放創業房租補貼的,給予企業30天整改期。整改期內,企業需提供情況說明及相關憑證並進行整改。整改合格的,從次月起可恢復申報創業房租補貼,整改期間停發的創業房租補貼不再補發。
第十二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創業房租補貼資格:
(一)整改不合格或累計兩次出現被停發補貼情形的;
(二)企業出現破產、註銷、停業、歇業等情形的;
(三)法人變更或因就業、出國等原因發生變化的;
(四)拒不接受或不配合日常檢查抽查的;
(五)經核實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資格和領取補貼的。
第十三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創業房租補貼資金的,由區人社部門追回補貼資金;對拒不退回補貼資金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市區人社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創業房租補貼所需資金由就業補助資金列支。在市對區轉移支付資金時,作為資金分配因素進行統籌安排。
第十五條 區人社、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