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監督員管理實施辦法

《天津市人民監督員管理實施辦法》是為規範天津市人民監督員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根據《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3年1月18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司法局印發通知,公布《天津市人民監督員管理實施辦法》,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監督員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8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司法局
  • 發文字號:津司發〔2023〕1號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 天津市司法局關於印發《天津市人民監督員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津司發〔2023〕1號)
市人民檢察院第一、二、三分院,各區人民檢察院,市監獄局、戒毒局,各區司法局,市司法局機關有關處室: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規範人民監督員管理,根據新印發的《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市人民檢察院和市司法局共同修訂了《天津市人民監督員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
天津市司法局
2023年1月18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人民監督員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人民監督員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結合我市人民監督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司法局負責本市人民監督員管理工作,市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協助。
市司法局與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確保人民監督員管理和使用相銜接,保障人民監督員依法充分履行職責。
第三條  人民監督員依法行使監督權受法律保護。
人民監督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紀律規定,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獨立公正地對辦案活動進行監督。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妨礙辦案活動正常進行;
(二)泄露辦案活動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信息;
(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應當公開的辦案活動信息。
第四條 下列人員不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
(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在職工作人員;
(二)人民陪審員;
(三)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適宜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的人員。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五)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六)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
因在選任、履職過程中違法違規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監督員資格的,不得再次擔任人民監督員。
第六條  根據監督辦案活動需要,市司法局與市人民檢察院協商一致,可以組織增選、補選人民監督員。
每個區人民監督員數量少於三名時,市司法局應當組織人民監督員補選。
增選、補選人民監督員,依照人民監督員選任程式執行。
增選、補選的人民監督員任期與本屆任期保持一致。 
第二章  管理
第七條  市司法局統一製作人民監督員證書和工作證。人民監督員履職時應當攜帶身份證和工作證。
人民監督員證書編號由七位數字構成。按以下規則編制:第一、二位為天津市代碼,第三、四位按天津市各區代碼順序排列,第五、六、七位按各區人民監督員姓氏首字母順序排列。
第八條  人民監督員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市司法局說明。
第九條  市司法局應當建立人民監督員信息庫,與市人民檢察院實現信息共享。
市司法局、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公開人民監督員的姓名和聯繫方式,暢通民眾向人民監督員反映情況的渠道。
第十條  市司法局、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
市司法局、市人民檢察院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將上季度人民監督員工作情況、工作信息進行互相通報,特殊情況隨時通報,共同做好人民監督員履職活動的宣傳工作。
市司法局應當將人民監督員年度管理考核情況通報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人民監督員參加監督辦案活動相關情況定期通報市司法局。
第十一條  市司法局應當建立人民監督員履職台賬,如實記錄人民監督員培訓學習、履職表現等情況,作為對人民監督員考核的主要依據。履職台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培訓學習情況;
(二)參加監督辦案活動情況;
(三)參加其它檢務活動情況;
(四)遵章守紀和嚴格自律情況。
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人民監督員參加監督辦案活動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將履職情況通報市司法局。
第十二條  人民監督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司法局應當對其進行勸誡: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監督辦案活動、培訓學習等活動的;
(二)未經允許,擅自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透露辦案活動情況,情節輕微;
(三)利用人民監督員的身份,發表不當言論,從事不當行為,情節輕微;
(四)有其他有損人民監督員形象、社會公信力等行為,情節輕微;
(五)有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等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人民監督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應當免除其人民監督員資格:
(一)本人申請辭去擔任的人民監督員的;
(二)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三)喪失行為能力的;
(四)在選任中弄虛作假,提供不實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所列情形的。
第十四條 人民監督員因工作變動不能擔任人民監督員,或者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職,或者出現其他影響正常履職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市司法局辭去擔任的人民監督員。
第十五條  市司法局應當及時將考核結果、表彰獎勵決定、免除資格決定書面通知人民監督員本人及其工作單位、推薦單位或組織,並通報市人民檢察院。
免除資格決定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收回人民監督員證書和工作證。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需要人民監督員進行監督的,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在開展監督活動五個工作日前將需要的人數、時間、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通知市司法局。
案件情況特殊,經商市司法局同意的,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在開展監督活動三個工作日前將有關事項通知市司法局。
第十七條  市司法局接到人民檢察院通知後,根據機會均衡、就近與跨區履職相結合原則,從人民監督員信息庫中隨機抽選人民監督員。
根據辦案活動需要,市司法局可以在具有特定專業背景的人民監督員中隨機抽選。
第十八條  市司法局應當按照抽選順序依次聯絡確定參加監督活動的人民監督員,並將參加人員名單及聯繫方式及時通報市人民檢察院。
第十九條  人民監督員是監督辦案活動所涉案件當事人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擔任過案件訴訟參與人的,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正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並及時告知市司法局。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監督員有需要迴避情形,或者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迴避申請且滿足迴避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市司法局決定人民監督員迴避,或者要求人民監督員自行迴避。
第二十條  一次抽選不能滿足人民監督員履職需求的,市司法局應當按照抽選原則和程式重新抽選。
人民監督員有正當理由或者因為需要迴避而無法參加監督活動的,市司法局應當根據抽選順序重新聯絡確定參加監督活動的人民監督員,並及時通報市人民檢察院。
人民監督員應當按時參加監督辦案活動,確有原因不能參加的,需提前一天向市司法局請假,由市司法局重新聯絡確定參加監督活動的人民監督員,並及時通報市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監督員提供與監督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依法獨立發表監督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如實記錄在案,列入檢察案卷。
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依照規定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不得限制、規避人民監督員對辦案活動的監督,不得干擾人民監督員依法獨立發表監督意見,不得違反規定泄露人民監督員監督辦案活動情況。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辦案活動的,應當在案件作出處理結果後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的採納情況。
第四章  培訓
第二十四條  市司法局應當會同市人民檢察院組織開展人民監督員初任培訓和任期培訓。
第二十五條  市司法局會同市人民檢察院制定人民監督員任期培訓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採取集中授課、座談研討、評議觀摩、實地考察學習等多種形式,共同做好培訓工作。
第二十六條  人民監督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
第二十七條  人民監督員參加培訓情況應當納入人民監督員信息庫,列為年度考核內容。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八條  市司法局應當對人民監督員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在每個工作年度末進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屆滿時進行。任期考核應以任期內的年度考核為基礎。
市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協助。
第二十九條  考核結果作為對人民監督員表彰獎勵、免除資格或者續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對於在履職中有顯著成績的人民監督員,市司法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人民監督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年度考核優秀的人數一般在人民監督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任期考核優秀的人數一般在人民監督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以內。
第三十二條  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
(二)工作責任心強,精通監督業務,勤勉盡責履職;
(三)嚴格遵守各項規章紀律;
(四)無被勸誡情形。
第三十三條  年度考核確定為合格等次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較高;
(二)工作責任心較強,能夠盡責履職;
(三)較好遵守各項規章紀律;
(四)被勸誡不超過一次。
第三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結果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一)公開發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言論;
(二)履職中因嚴重失職、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社會影響惡劣;
(三)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適應工作要求;
(四)被勸誡兩次以上;
(五)在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
(六)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任期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任期內年度考核結果全部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兩次以上為優秀等次;
(二)任期內無被勸誡情形。
第三十六條  任期考核被確定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任期內年度考核結果全部為合格以上等次;
(二)任期內被勸誡三次以內的。
第三十七條  任期內被勸誡四次以上的,任期考核結果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六章  保障
第三十八條  市司法局、市人民檢察院應當為人民監督員參加培訓和履職提供相應的服務和保障,並協調其所在工作單位為其履職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九條  市司法局應當健全專門工作機構,選配專職工作人員,完善制度機制,保障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第四十條  市司法局應當將人民監督員經費申報納入市級政府預算,嚴格經費管理。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協助市司法局做好經費預算申報工作,每年書面向市司法局提供下一年度人民監督員監督辦案活動計畫。
人民監督員按照《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履職和參加培訓、會議等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住宿等相關費用以及勞務費用,由市司法局按相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7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司法局印發的《天津市人民監督員管理實施辦法》和2020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司法局印發的《天津市人民監督員管理實施辦法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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