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山東省司法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司〔2023〕45號
各市人民檢察院、司法局:
為了規範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山東省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山東省司法廳
2023年10月9日
細則全文
山東省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健全檢察權行使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選任和管理人民監督員應當堅持依法民主、公開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建設一支具備較高政治素質,具有廣泛代表性和紮實民眾基礎的人民監督員隊伍,保障和促進人民監督員行使監督權,發揮人民監督員監督作用。
第三條 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培訓、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協助。
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為人民監督員履職提供相應服務,確保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和使用相銜接,保障人民監督員依法充分履行職責。
第四條 人民監督員由省司法廳和設區的市司法局負責選任管理。縣(市、區)司法局按照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具體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明確相關工作機構負責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工作,選配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 人民監督員分為省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以下簡稱省級人民監督員)和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以下簡稱市級人民監督員)。
省級人民監督員依法監督省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辦案活動。
市級人民監督員依法監督同級和下級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
根據工作需要,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對省人民檢察院參與指導的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邀請省級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
第六條 人民監督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擔任人民監督員不超過兩屆。
人民監督員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
第七條 人民監督員依法行使監督權受法律保護。
人民監督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紀律規定,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獨立公正地對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進行監督。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妨礙辦案活動正常進行;
(二)泄露辦案活動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信息;
(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應當公開的辦案活動信息。
第二章 選 任
第八條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的年滿23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擔任人民監督員。人民監督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
第九條 下列人員不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
(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二)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在職工作人員;
(三)人民陪審員;
(四)其他因工作原因不宜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的人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五)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六)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
因在選任、履職過程中違法違規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監督員資格的,不得再次擔任人民監督員。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檢察院,根據監督辦案活動需要和本轄區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確定人民監督員的名額及分布。
市級人民監督員的名額與分布應當報省司法廳核定、備案。市級人民監督員名額原則上按本行政區域總人口1∶100000的比例確定,轄區內每個縣(市、區)人民監督員名額不少於5名,全市不超過100名。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選任工作開始前發布人民監督員選任公告。選任公告應當包括:人民監督員選任名額、條件、程式、申請和推薦時限及方式等相關事項。公告期不少於二十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人民監督員候選人通過下列方式產生:
(一)個人申請;
(二)單位和組織推薦。
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成為人民監督員候選人。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人民監督員候選人審查工作機制,按照不低於選任總數120%的比例確定考察人選。採取到候選人所在單位、社區實地走訪了解、聽取民眾代表和基層組織意見、組織面談等多種形式,考察確定人民監督員擬任人選。同級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協助。
確定人民監督員擬任人選,應當充分體現廣泛性和代表性。
人民監督員擬任人選中具有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一般不超過選任名額的50%。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人民監督員擬任人選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對人民監督員擬任人選存在異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人民監督員擬任人選經過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作出人民監督員選任決定,頒發證書,通知人民監督員所在單位、推薦單位或組織,並向社會公布。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製作人民監督員名冊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並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根據監督辦案活動需要、地域分布、人民監督員辭任和被免除資格等情況,可以增選、補選人民監督員。
增選、補選人民監督員,依照本實施細則選任程式執行。
增選、補選的人民監督員任期與本屆任期保持一致。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人民監督員進行任前宣誓。
第三章 抽 選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人民監督員信息庫,與人民檢察院實現信息共享。
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公開人民監督員的姓名和聯繫方式,暢通民眾向人民監督員反映情況的渠道。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需要人民監督員監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開展監督活動五個工作日前將需要的人數、工作時間、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通知司法行政機關。
案件情況特殊,經商司法行政機關同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在開展監督活動三個工作日前,將有關事項通知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從人民監督員信息庫中隨機抽選、聯絡確定參加監督活動的人民監督員,並通報人民檢察院。
根據辦案活動需要,可以在具有特定專業背景的人民監督員中隨機抽選。
省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組織監督辦案活動的,由省司法廳抽選人民監督員。
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和基層人民檢察院組織監督辦案活動的,由設區的市司法局抽選人民監督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監督辦案活動,需要省級人民監督員履職的,省司法廳應按照隨機抽選程式,在省級人民監督員中確定參加監督活動的人民監督員。
第二十二條 人民監督員因故不能參加監督辦案活動的,應當及時通知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抽選程式補充確定人民監督員,並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三條 人民監督員是監督辦案活動所涉案件當事人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擔任過案件訴訟參與人,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正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
第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監督員有需要迴避情形的,或者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迴避申請且滿足迴避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司法行政機關決定人民監督員迴避,或者要求人民監督員自行迴避。
第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人民監督員參加監督辦案活動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將履職情況通報司法行政機關。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的採納情況及時告知人民監督員。
第二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派員現場了解人民監督員履職情況。經與人民檢察院協商,可以組織其他人民監督員跟案觀摩。
第四章 培 訓
第二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人民檢察院組織開展人民監督員初任培訓和任期培訓,對人民監督員實行分級培訓。
人民監督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
第二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檢察院制定人民監督員培訓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建立培訓師資庫,做好培訓工作。
第二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作出選任決定後兩個月內,組織開展人民監督員初任培訓。
人民監督員初任培訓內容包括:人民監督員的職責、監督實務及管理要求等。初任培訓結束時,應當進行考核。因疾病等特殊情況未參加培訓或經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應當進行補課並考核。
未經初任培訓及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參與監督辦案活動。
第三十條 在人民監督員任期內,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對人民監督員至少組織一次集中培訓。
第三十一條 培訓可採取集中授課、座談研討、現場觀摩、案例教學、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人民監督員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同級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協助。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屆滿前進行。任期考核以任期內的年度考核為基礎。
第三十三條 考核內容包括人民監督員遵紀守法、履職表現、參加學習培訓等情況。考核結果作為對人民監督員作出表彰獎勵、免除資格或續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人民監督員履職台賬,記錄人民監督員履職表現、參加培訓學習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 對於在履職中有顯著成績的人民監督員,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人民監督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選任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免除其人民監督員資格:
(一)本人申請辭去擔任的人民監督員的;
(二)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三)喪失行為能力的;
(四)在選任中弄虛作假,提供不實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 人民監督員對被免除資格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覆核。
第三十八條 人民監督員因工作變動不能擔任人民監督員,或者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職的,或者出現其他影響正常履職情況的,應當及時向作出選任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辭去擔任的人民監督員。
第三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考核結果、表彰獎勵決定、免除資格決定書面通知人民監督員本人及其工作單位、推薦單位或者組織,並通報人民檢察院。
免除資格決定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保 障
第四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人民監督員工作信息化建設,實現共享協同、便捷高效。
第四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協調人民監督員所在工作單位、推薦單位或者組織,為人民監督員履職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四十二條 人民監督員經費應當列入同級政府預算, 嚴格經費管理,專款專用。
人民檢察院應當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做好經費預算申報工作,每年書面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供下一年度人民監督員監督辦案活動計畫。
人民監督員按照《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履職和參加培訓、會議等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住宿等相關費用以及勞務費用,由司法行政機關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四十三條 人民監督員履職補助由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發放。標準由司法行政機關商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1日。
2019年12月2日印發的《山東省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