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辦法》已於2009年10月22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 文號:津政令第22號
津政令第22號
市長 黃興國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學嚴謹、程式簡化的原則。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對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依法行政工作進行考核,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工作機構依法行政工作進行考核,區縣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實行垂直管理的區縣機構,由區縣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不同考核項目分別進行考核,具體考核項目由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第四條依法行政考核下列事項:
(一)依法履行職責,轉變政府職能情況;
(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情況;
(三)制度建設質量情況;
(四)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情況;
(五)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情況;
(六)防範化解社會矛盾,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和防禦風險情況;
(七)強化行政行為監督制約情況;
(八)行政責任追究情況;
(九)依法行政保障措施落實情況;
(十)市或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與依法行政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具體內容,由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國務院和本市依法行政工作重點、主要工作目標制定,包括年度考核目錄、考核標準和考核細則,並於每年第一季度下發施行。
各區縣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具體內容,由各區縣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依據市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內容制定。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內容及標準應當逐年深化提高。
第六條市和區縣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本級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履行下列考核工作職責:
(一)擬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錄、考核標準、考核細則,經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公布施行;
(二)具體組織實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考核結果建議,報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四)起草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結果的通報;
(五)檢查驗收有關單位依法行政工作整改情況。
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
第七條依法行政考核應當堅持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書面材料審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定性評價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綜合考核與專業考核相結合。主要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依法行政工作匯報;
(二)審閱依法行政工作報告;
(三)查閱相關案卷、檔案、資料;
(四)組織專項檢查和抽查;
(五)核實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記錄、統計數據;
(六)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監督員意見。
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各類考核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有關部門或社會團體、組織開展的涉及依法行政考核事項的專項檢查、社會評議結果,可以直接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參考依據,不再重複考核。
有關部門或社會團體、組織應當提供相關檢查評議結果。
第九條依法行政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行政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一)未報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的;
(二)未達到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細則中確定的合格標準的;
(三)經查實在考核中有提供虛假情況、數據等行為的;
(四)違反重大事項決策程式規則作出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五)因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因不作為或濫用職權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引發惡性事件的;
(七)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不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應當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創新舉措被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門作為經驗推廣的;
(二)依法行政專項工作成績突出,獲市人民政府或國家有關部門表彰、獎勵的;
(三)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聞媒體或者本市主要新聞媒體作為典型經驗予以宣傳報導的。
第十二條被考核單位應當於次年一月上旬報送依法行政工作書面報告,並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報告內容應當全面、真實、準確。
依法行政工作報告應當由被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
不按時報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和相關資料或者報送的報告、資料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未完成依法行政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納入本級政府目標管理考評體系,與獎懲掛鈎。
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單位,市人民政府或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
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工作機構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在本年度政府目標管理考核中不得被評為優秀,並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書面檢查和整改報告;區縣人民政府考結果為不合格的,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書面檢查和整改報告。整改情況由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檢查驗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四條依法行政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對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
(一)有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約見談話;
(二)有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按照職責許可權由有關部門依據《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進行問責。
第十五條在依法行政考核中發現被考核單位行政行為涉嫌違法的,由市或區縣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移送有關部門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對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結果予以通報,同時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人大常委會、政協以及監察部門。
第十七條對中央駐津單位依法行政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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