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是一種201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 發文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檔案類型: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 發布時間:二○一○年三月八日
  • 效力級別:地方法規
通知介紹,主要內容,

通知介紹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依法行政考核,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情況進行的考查、評價和獎懲等活動。
第三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公眾參與、科學嚴謹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省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依法行政考核的具體工作,辦公廳(室)、發展和改革、監察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編制、審計、信訪等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中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擬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
(二)具體實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結果建議;
(四)起草依法行政考核結果通報;
(五)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發現的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對其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考核。
對實行雙重管理部門的依法行政考核,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對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可以進行依法行政考核,並將考核結果抄告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條 依法行政考核納入政府績效評估或者目標管理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所屬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納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八條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情況;
(二)科學民主決策情況;
(三)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情況;
(四)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情況;
(五)防範化解社會矛盾情況;
(六)行政監督情況;
(七)提高依法行政觀念和能力情況;
(八)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情況;
(九)推進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具體內容,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和本省依法行政年度工作重點、主要工作目標確定。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具體內容,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內容並結合本地區工作實際確定。
第十條 依法行政考核具體內容的確定,應當根據被考核的政府、政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有所側重。
不同政府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因職責、任務、條件、環境等客觀因素差距較大的,可以實行分類考核。
第十一條 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實施,原則上每年考核1次。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堅持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全面考核與重點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書面審查與實地考核相結合。
內部考核主要採取核查依法行政年度報告,收集、統計和核查相關數據和資料,組織專項檢查和抽查等方式。
外部評議主要採取組織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專家評議、座談訪談、網路調查以及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監督員意見等方式。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各類考核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有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組織開展的涉及依法行政考核事項的專項檢查、社會評議結果,可以直接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參考依據,一般不再重複考核。
第十三條 依法行政考核按照下列步驟實施:
(一)制訂方案。制訂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明確考核對象、內容、標準和方式,並於每年第一季度下發。
(二)收集資料。及時採集和統計考核對象依法行政的各種數據、資料,進行匯總分析。
(三)自查自評。考核對象要根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認真進行自查自評。
(四)提交報告。由考核對象在自評自查的基礎上形成依法行政年度報告,並向考核機關提交。
(五)組織核查。對報送的依法行政年度報告和資料進行審核,並根據實際需要到考核對象進行實地檢查。
(六)開展評議。組織或者委託社會專業機構等其他機構進行外部評議。
(七)確定結果。在收集資料、自查自評、組織核查、開展評議的基礎上,綜合分析評定,確定考核結果。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兩個部分。年度考核採取百分制計分方式,其中,外部評議分值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根據考核所得分值情況,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成績突出,獲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聞媒體或者省主要新聞媒體作為典型經驗予以宣傳報導的;
(三)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項為同一事項的,不累積加分。進行各項加分後考核所得總分不得超過考核設定的總分值。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行政決策違法且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的;
(二)未全面、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導致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違法處置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違法行為;
(六)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確定考核結果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考核對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內向考核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考核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後l0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予以答覆。
第十八條 依法行政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評估時,考核分值按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在政府績效評估中的分值比例折算為政府績效評估分值。
第十九條 依法行政考核結果應當在行政機關內部通報,並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依法行政考核結果應當報送同級黨委和人大常委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 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應當給予表彰。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提交書面整改意見和報告,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 對考核中發現有嚴重違法行政行為的,對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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