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依法行政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和《北京市區縣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辦法(試行)》(京政發〔2009〕39號)等相關檔案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本區各街道辦事處、地區管理機構和行政執法部門(包括實行市級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統稱被考核單位)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區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學嚴謹、程式簡化和務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區政府統一領導本區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牽頭負責全區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依法行政辦)負責考核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協調。
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與各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專項考核單位)根據本辦法和考核指標的責任分工,做好相關考核指標的日常考核數據統計工作,並按照區依法行政辦的統一安排,做好年終綜合評定工作。
第五條根據被考核單位履行法定職責的特點和實際情況,考核指標分為兩類:A類考核指標(附屬檔案一)適用於對各街道辦事處和地區管理機構的考核,B類考核指標(附屬檔案二)側重於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查,適用於對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考核。
區依法行政辦每年根據全區年度工作重點和依法行政工作要點對考核指標及扣分標準適當進行調整,引導全區各單位緊緊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轉變職能、提高效率。
第六條本區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主要包括建立完善依法行政組織領導機制情況、建立落實依法行政學習和培訓制度情況、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情況等考核指標。
(二)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主要包括依法規範市場準入、加強行政審批監管情況,推進政府信息公開、保障人民民眾知情權情況,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提高行政效率情況,規範公共財政管理、完善依法行政財政保障機制情況等考核指標。
(三)建立行政決策機制,落實依法決策制度。主要包括完善和落實行政決策相關制度和程式情況、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情況、建立和落實行政決策制度情況等考核指標。
(四)建立健全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嚴格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發布程式情況、落實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制度情況、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情況等考核指標。
(五)認真履行執法職責,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主要包括積極執法、強力執法、文明執法開展情況、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強化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情況等考核指標。
(六)防範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安全穩定。主要包括完善人民調解制度、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解情況和完善落實信訪制度、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情況等考核指標。
(七)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主要包括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情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情況、完善落實人民法院司法監督情況、加大行政複議監督力度情況、加強監察和審計專門監督情況等考核指標。
第七條考核採用計分制,考核分值共分為三個部分:基礎項目,總分值90分;獎勵加分項目,總分值10分;減分項目。三部分相加最高分值為100分。
考核的計分方法為:基礎項目分值+獎勵加分分值-減分項目分值=實得分值。
第八條全區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程式:
(一)制定方案。區依法行政辦根據區委、區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以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重點,提出本年度考核重點、考核方法和考核指標,下發年度考核通知。
(二)日常計分。各專項考核單位根據本辦法及其各項考核指標的責任分工,對被考核單位推行依法行政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進行日常檢查計分。
(三)自查自評。被考核單位應於每年11月15日前,對照年度考核重點和考核指標完成自查自評,並將年度推行依法行政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書面向區依法行政辦報告。
(四)專項考核。每年11月15日前,各專項考核單位對照年度考核重點和考核指標,並結合日常檢查計分對被考核單位進行評分,評分結果經各專項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並加蓋單位公章後,報區依法行政辦。
(五)實地考核。區依法行政辦組織部分專項考核單位及區政府行政執法特邀監督員對被考核單位推進依法行政、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進行考核。
(六)綜合評分。區依法行政辦根據各專項考核單位提交的單項評分結果,結合自查情況和實地考核情況,提出初步考核意見報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審批。
(七)通報結果。由區依法行政辦以領導小組檔案的形式,在全區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九條本區依法行政考核結果按以下途徑套用:
(一)考核結果由領導小組在全區範圍內通報,對考核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責令提出整改措施並限期整改。
(二)考核結果提交區組織人事部門,作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實績考核和幹部任用的一項重要參考依據。
(三)對實行市級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部門的考核結果同時抄告其市級主管部門。
第十條本辦法由區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原《東城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印發〈東城區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辦法(試行)〉和〈東城區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東政法制〔2006〕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