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澄邁縣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海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依法行政考核,是指縣政府對本縣各鎮政府和縣政府各有關單位依法行政情況進行的考核、評價等活動。
第三條 縣政府統一領導開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縣政府委託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四條 依法行政考核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堅持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定性評價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綜合考核與專項考核相結合。
第五條 依法行政考核包括以下內容:
(一)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情況;
(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情況;
(三)依法制定規範性檔案與報送備案情況;
(四)規範行政執法情況;
(五)強化行政監督和責任追究情況;
(六)加強依法行政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情況;
(七)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省政府和縣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需要增加的考核事項。
第六條 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實施,每年一次。考核工作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縣直有關部門組成考核組,到被考核鄉鎮、單位進行考核。
第七條 依法行政考核採取組織考核和民主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組織考核可以採取聽取和審閱年度工作報告、查閱規範性檔案、執法案卷和違法案件查處材料、核實日常資料和統計數據、到執法現場實地檢查和抽查下屬單位執法情況等方法進行。
民主評議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開展問卷調查和民眾滿意度測評等方法進行。
考核組應當注意保密,保持查閱案卷、資料、數據完整無損。
第八條 依法行政考核評分標準採取百分制。其中:組織考核占80分,民主評議占20分。根據考核得分情況,分為四個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含80分)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含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九條 依法行政考核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制定方案。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擬定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及考核評分標準,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自查自評。被考核鄉鎮、單位根據考核方案開展自查自評,將自查自評情況書面報縣政府。
(三)組織核查。考核組到被考核鄉鎮、單位進行考核,組織開展民主評議,並反饋考核情況。
(四)匯總分析。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各考核組對考核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形成考核報告報縣政府。
(五)審定考核結果。縣政府審議考核報告,確定考核結果。
第十條 縣政府通報依法行政考核結果。對確定為優秀等次的鄉鎮、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確定為不合格的鄉鎮、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按照下列規定問責:
(一)責成不合格鄉鎮、單位限期整改,在通報考核結果後3個月內,向縣政府書面報告整改情況,考核組對整改情況進行複查;
(二)被考核鄉鎮、單位向縣政府寫出書面檢查。
考核結果同時抄送縣委組織部門和同級人大常委會。考核結果作為對鄉鎮政府和縣政府有關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一條 對考核中發現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移送監察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或者移送司送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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