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服務質量社會監督員職責和工作辦法(試行)

2015年2月17日,國家旅遊局辦公室以旅辦發〔2015〕26號印發《旅遊服務質量社會監督員職責和工作辦法(試行)》。該《辦法》共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遊服務質量社會監督員職責和工作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國家旅遊局辦公室
  • 文號:旅辦發〔2015〕26號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17日
檔案通知,辦法,

檔案通知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旅遊服務質量“萬名社會監督員”工作方案》和《旅遊服務質量社會監督員職責和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旅辦發〔2015〕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遊局: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加強社會監督的要求,為進一步完善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旅遊服務質量監督機制,全面、客觀、及時地評價、監督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的行為,以及各級旅遊部門的工作,營造規範有序的旅遊市場環境,提升旅遊服務質量,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國家旅遊局研究決定,在全行業建立旅遊服務質量“萬名社會監督員”制度。
為此,國家旅遊局制定了《旅遊服務質量萬名社會監督員工作方案》和《旅遊服務質量社會監督員職責和工作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認真做好相關工作。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
2015年2月17日

辦法

旅遊服務質量社會監督員職責和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旅遊服務質量社會監督員(以下簡稱監督員)開展監督工作,規範其監督工作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督員主要依據旅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旅遊服務標準,對旅行社、景區及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旅遊經營者,導遊、領隊等旅遊從業人員,以及旅遊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第三條 監督員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監督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旅遊經營行為和旅遊服務質量,主要包括:
1.是否存在非法經營、超範圍經營、欺行霸市、壟斷市場問題;
2.旅遊資源利用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等問題;
3.是否存在非法招攬旅遊者、倒賣門票,以及欺詐、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行為;
4.已取得旅遊服務質量標準等級的是否按照標準等級提供服務;是否存在虛假標註和宣傳標準等級的問題;
5.商品和服務是否明碼標價、質次價高、假冒偽劣;
6.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是否健康、安全、衛生;
7.旅遊客運車輛是否存在違法運營問題;
8.是否存在利用宗教場所非法販賣香燭、“燒香”、“算命”等問題;
9.從業人員的服務內容、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等情況;
10.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旅遊服務標準的問題。
(二)廁所、旅遊標識、通往景區的道路等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否存在布局不合理、使用不方便、達不到安全衛生要求等問題。
(三)對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提高旅遊服務質量、改進旅遊公共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協助開展旅遊法律法規、文明旅遊宣傳工作,引導消費者依法合理維權和社會公眾理性反映訴求;
(五)監督旅遊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情況;
(六)《旅遊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的事項。
第四條 監督員在監督工作中發現問題的,可以直接向相關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提出,也可以向選聘的旅遊主管部門或其上一級旅遊主管部門反映。
第五條 監督員開展監督工作應當持有監督員證,不得持證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監督對象索取任何財、物,不得利用監督員身份謀取利益。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主管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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