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 年 7 月 10 日國家計量局 [87] 量局法字第 231 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計量監督員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計量局
1987 年 7 月 10 日國家計量局 [87] 量局法字第 231 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貿易結算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已經1995年10月2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主席 烏力吉 1995年12月22日 內蒙古自治區貿易結算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貿易結算計量...
第二十四條妨礙計量監督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計量監督管理人員和計量檢定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的處罰,由我市各級標準計量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計量監督管理人員和計量檢定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第二十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區、縣計量行政部門決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
停用或報廢屬於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和企、事業單位最高標準器具,必須報計量部門註冊。第十一條各級標準計量局應不定期地組織監督檢查。檢查人員應出示計量監督員證或市計量管理監督證及其他計量檢查證明。被檢查單位應憑上述證件準予進入...
關於將汽車裡程表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取消的通知 附屬檔案:取消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計量基準管理辦法 標準物質管理辦法 計量監督員管理辦法 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 計量檢定印、證管理辦法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第十五條 計量管理人員、計量監督員負責對本轄區內製造、銷售、使用、修理衡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調解計量糾紛,組織仲裁檢定。計量監督員有權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處罰。第十六條 銷往外地的衡器...
附屬檔案:新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條文解釋 計量基準管理辦法 標準物質管理辦法 計量監督員管理辦法 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 計量檢定...
第十五條 計量管理人員、計量監督員負責對本轄區內製造、銷售、使用、修理衡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調解計量收紛,組織仲裁檢定。計量監督員有權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處罰。第十六條 銷往外地的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