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護監督員管理規定

放射防護監督員管理規定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1990年4月3日衛生部令第3號發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的有關條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設放射防護監督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放射防護監督員執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放射防護監督任務。
放射防護監督員依法執行放射防護監督任務,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放射防護監督員的管理和放射防護監督員執行放射防護監督任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監督員的資格
第五條 放射防護監督員應具備:
(一)政治思想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辦事公道;
(二)工作認真,身體健康;
(三)熟悉國家放射衛生防護法規、標準和規範,熱愛衛生監督工作;
第六條 市(地)以下放射防護監督員除具備第五條的資格要求外,還應具備:
(一)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醫(技)師(士)以上或相當的專業技術職稱;
(二)熟悉監督工作範圍內的基本專業知識;
(三)從事放射防護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七條 省級以上放射防護監督員除具備第五條的資格要求外,還應具備: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主管醫(技)師、工程師以上或相當的專業技術職稱;
(二)熟悉監督工作範圍內的專業知識;
(三)從事放射防護工作5年以上,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三章 監督員的任命
第八條 縣、市(地)級的放射防護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從其所屬的放射衛生防護機構或其他機構中推薦合適人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見附屬檔案)。
第九條 地方各級放射防護監督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本規定第二章的要求審查、考核合格後任命,並發給放射防護監督員證件和標誌。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任命的各級放射防護監督員,分別為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派出人員,依法在轄區內執行放射防護監督任務。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所設的放射防護監督員,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任命,並發給放射防護監督員證件和標誌。
第四章 監督員的職責
第十一條 放射防護監督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放射防護的法規、標準和規範。
第十二條 放射防護監督員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放射防護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場所的放射防護設施的放射防護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放射工作人員的放射防護情況監督檢查;
(四)宣傳國家放射防護法規、標準和防護科學知識;
(五)負責對國家放射防護法規和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六)參加處理放射防護糾紛;
(七)對加強和完善管轄區內的放射防護工作提出建議;
(八)對違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的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放射防護監督員應忠於職守,嚴守紀律,正確執行放射防護法規和標準,秉公執法,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十四條 放射防護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主動出示監督證件,佩戴衛生監督證章,文明執法。
應按要求做好監督檢查記錄,對處理的案件要做好歸檔工作,遇有疑議或爭議的放射防護問題,須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放射防護監督員不得直接實施處罰。但有權制止違法行為。
第五章 監督員的管理
第十五條 放射防護監督員實行統一任命、逐級管理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放射防護監督員的任免或調離均須報衛生部備案。
第十六條 監督員證件和標誌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監督員調離監督工作崗位時,應收回放射防護監督員證件和標誌。
第十七條 放射防護監督員在執行放射防護監督任務時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營私舞弊,濫用職權違法失職的,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由任命單位撤消其放射防護監督員職務;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附:放射防護監督員推薦審批表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學 歷

工作單位

職 稱

職 務

簡 歷
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推薦意見
負責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衛生廳(局)考核、審批意見
負責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監督員證編號□□□□□□
說明:
1.監督員證編號為六位數,前兩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根據國際GB2260-88)
11北京 12天津 13河北 14山西 15內蒙古21遼寧 22吉林 23黑龍江
31上海 32江蘇 33浙江 34安徽 35福建 36江西37山東
41河南 42湖北 43湖南 44廣東 45廣西 46海南
51四川 52貴州 53雲南 54西藏
61陝西 62甘肅 63青海 64寧夏 65新疆
2.第三位是監督員分級 1-國家級 2-省級 3-市(地)級4-縣級
3.後三位是監督員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監督員分級,分別從001-999
例如:632005 代表青海(63)省級(2)監督員第005號
634005 代表青海(63)縣級(4)監督員第0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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