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環境保護局

恩平市環境保護局坐落於東華街1號。根據省編委《關於印發廣東省環境保護局綜合執法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06〕6號)、市編委《關於印發恩平市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方案的通知》(恩機編〔2007〕2號)和市編委辦《關於分配下達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執法專項編制的通知》(恩機編辦〔2008〕4號)檔案精神,設定環境監察股(加掛恩平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分局牌子)。恩平市環境保護局(簡稱市環保局)是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恩平市委 恩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恩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恩發〔2010〕5號)、恩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恩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恩機編〔2010〕7號)精神,設立恩平市環境保護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或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和轉移的職責。
將資質認可、行業評比、等級評定、行業領域學術和科技成果評審等工作逐步交給社會組織。
(三)增加的職責。
1.許可權內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
2.參與反生化、反核與輻射恐怖攻擊。
3.牽頭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四)加強的職責。
1.統籌協調全市環境規劃和重大問題。
2.環境治理、污染減排和環境綜合執法。
3.指導、協調、監督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實施環境保護標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規劃。
(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三)承擔落實全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指標,督查、督辦、核查轄區內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依法對轄區內排污單位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和信訪案件。
(四)指導並監督管理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保護資金。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本市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管理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牽頭組織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市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範區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組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上級環保部門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反生化、反核與輻射恐怖攻擊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開展本市有關環境保護對外合作項目。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保局設5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文電、秘書、財務、保衛、保密、檔案、政務信息、辦公自動化、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等機關行政事務性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協調環境保護信訪、新聞發布、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對外合作交流工作;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國家、省和市環境保護先進的推薦工作;負責退休幹部管理工作;協助對環境保護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職稱評定和關鍵崗位人員的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紀檢、監察、黨群工作;對局和直屬單位的重大採購和有關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實行監督;負責組織審計工作和局環保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組織實施水污染防治和水質保護、自然生態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政策;組織實施大氣、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環境保護政策的調研和制定,草擬市級環境保護的綜合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審查環保行政處罰,製作處罰文書,辦理行政聽證、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定案、提案、建議;歸口管理依法行政和執法責任制工作;組織對各鎮(街道辦)、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組織環保普法工作,負責指導環保政策、法律、法規培訓教育工作;承擔環境保護法律、環境科學的宣傳教育工作,指導中國小環境保護知識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綠色學校”、“綠色社區”創建活動,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組織協調環保新聞網路,統一對外發布環境信息;組織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和環境統計公報;負責企業守法證明工作:負責企業申辦或申報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國家或省名牌產品、國家或省著名商標、企業辦理銀行貸款時需要環保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加工企業申請原材料進口的環保核查的協助辦理(配合江門市環保局)、企業申請上市的環保核查的協助辦理(配合江門市環保局)、企業或企業負責人參加“評優選先”活動的環保意見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股。
擬定和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本市許可權內的建設項目及市委託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負責對建設項目防治設施建設期間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監管;辦理建設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核准、組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協助省、江門市環保局對電磁輻射項目及放射源電離輻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批;受上級委託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進行審查;負責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日常監督考核;擬定主要污染物排放增長控制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保護相關資質(資格)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受上級委託組織重大技術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環境科技成果;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負責推進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實施;協助有關部門推動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污控生態股。
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參與擬定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和其他環境污染綜合治理項目的建設計畫;核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擬定並落實主要污染物削減方案和控制目標;組織擬定並實施水、土壤的污染防治專項規劃、計畫、方案及規範性行政措施等;負責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控制市的管理;負責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的建設和達標管理。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市建設規劃,組織擬定並實施全市環境保護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擬定全市環境(生態)功能區劃;參與編制全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與計畫、國土資源整治規劃和生態建設規劃;組織審查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自然保護區規劃,擬定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
負責治污保潔的日常工作,監督、跟進《恩平市水環境綜合整治責任書》的實施;組織落實《潭江水資源保護責任書》,組織申領潭江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負責落實全市飲用水源保護工作;負責對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申請進行審查,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組織環境保護責任考核;負責環境保護統計及綜合分析工作;參與自然資源和污染損失核算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負責組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的綜合管理和覆核,組織開展創建生態市活動;指導各鎮(街道辦)開展全國環境優美鄉鎮、省、市生態示範區的創建活動;指導、組織環境友好企業的創建活動。
負責組織區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工作,負責因教學科研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審批;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礦區復綠、生態破壞恢復整治、野生動植物保護以及濕地、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和有機食品認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環境監察股(加掛恩平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分局牌子)。
依法對轄區內排污單位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負責對管理許可權內或市環保局委託的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查處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跟蹤及驗收;協助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和有關部門監督淘汰污染嚴重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負責組織開展排污口規範化整治,組織建設和管理污染源線上監控系統;負責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閒置的審批工作;負責擬退役或關閉的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審批;負責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廢物的初審,並協助監督管理;負責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協助省、江門市環保局管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負責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負責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執行國家和省的核事故應急和預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負責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的有關工作;參與調解核事故應急及預防的糾紛和民用核設施核事故調查處理;審查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方案並督促檢查落實;建立核設施安全及生產運行資料庫和監督網路;參與核事故應急演習,參與反核恐怖攻擊的工作;組織實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監督管理輻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放射源的統一監管;協助省、江門市環保局對電磁輻射項目及放射源電離輻射項目防護設施驗收申請的審批;參與組織輻射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協助省、江門市環保局對輻射防護安全監督員的資格管理和從事輻射關鍵崗位人員的資格管理。
負責轄區和跨縣(市、區)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以及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負責環境突發事件的處理;負責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工作,組織實施企業環境行為公開制度和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
負責排污申報核定及排污費的徵收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員編制

市環保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執法專項編制7名,後勤人員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主任科員或副主任科員2名,分局長1名(可高配副科級領導職務),正副股長(主任)6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