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位置
職責
具體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塵肺病防治條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9部法律、28個行政法規、2000多個部門規章、衛生規範、衛生標準規定的衛生監督執法職責。
主要負責
食品、化妝品、涉水產品、消毒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申請受理、初審上報及批准後證書發放工作;醫療保健機構執業許可、放射工作許可的申請受理、初審上報及批准後證書發放工作;負責食品及健康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醫療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及用血單位、公共場所、學校、生活飲用水、職業、放射場所經常性衛生監督工作;負責對食物中毒、生活飲用水污染、職業病危害事故、放射事故、重大傳染病疫情與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採取有效控制措施;查處大案要案,參與重大活動衛生保障;負責民眾來信來訪、投訴、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負責全省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報告工作;組織衛生監督執法檢查,及現場監督檢測、採樣;組織各級衛生監督員培訓及管理相對人衛生知識培訓;對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對衛生監督技術支撐機構進行資質認證工作;開展衛生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和諮詢服務工作;參與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立法的調研、論證和起草;承擔國家、省級衛生監督抽檢工作及省衛生廳交辦的其它任務。
獲得榮譽
2011年12月,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三批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