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廳衛生監督所,於2002年7月10日成立。
根據原衛生部《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衛生部第39號令),在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的領導下,具體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11部,行政法規39部,部門規章136部部門規章所賦予的衛生計生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其主要職責為:
(一)擬定轄區內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規範;
(二)組織實施轄區內的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對下級的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依法承辦職責範圍內的行政許可、資質認定和日常衛生監督;
(四)查處轄區內大案要案,參與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
(五)承擔國家監督抽檢任務,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監督抽檢;
(六)開展執法稽查,對下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督察;
(七)組織協調轄區內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機構的分級管理,落實執法責任制;
(八)負責轄區內衛生計生監督人員的資格審定工作,組織開展資格考試;
(九)組織轄區內監督人員培訓;
(十)負責轄區內衛生計生監督信息的匯總、核實、分析、上報,並按照規定進行發布;
(十一)組織開展衛生計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十二)協調和指導轄區內鐵路、交通、民航部門的衛生計生監督工作;
(十三)承擔衛生計生委指定或交辦的衛生計生監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