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職業教育條例

為促進大連市職業教育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大連市制定《大連市職業教育條例》。該條例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大連市轄區內各類就業前的初等、中等、高等職業教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職業教育條例
  • 目的:促進大連市職業教育發展
  • 地點:大連市
  • 施行時間:1995年7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職業教育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大連市轄區內各類就業前的初等、中等、高等職業教育。
第三條 職業教育必須堅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有一定專業技能的勞動者。
第四條 大連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逐步建立起從初等到高等的比例適當、專業配套、結構合理、形式多樣,並與其他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體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所管轄的職業教育。有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對職業教育進行管理。
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貫徹國家有關職業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編制實施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發展職業教育;按照分工對職業學校進行綜合管理。
勞動行政部門的職責:貫徹國家有關職業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編制有關的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對職業學校畢業生進行職業資格鑑定;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發展職業教育;按照分工對職業學校進行綜合管理。
計畫、人事、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有關的職業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支持和發展職業教育是全社會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辦好骨幹和示範性職業學校;大型企業、高等院校和有條件的中型企業應獨立辦學;其他企事業單位可按系統辦學或聯合辦學;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辦學;提倡依法與國外及港、澳、台地區合作辦學。
第七條 實行“先培訓、後就業”,“先培訓、後上崗”的制度。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人員,不得到專業性較強的崗位頂崗工作。
第二章 學校的開辦與管理
第八條 開辦職業學校,應具備教學需要的校舍、經費、教學設備和實驗實習場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校長、教師和管理人員;有適應教育教學需要的教學大綱、教學計畫和教材等條件。
聯合申請開辦職業學校的,必須共同簽訂書面契約。
第九條 開辦職業學校,必須履行下列審批手續:
(一)初等職業學校(含就業訓練中心,下同),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按隸屬關係報市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二)中等職業學校,其中普通中等專業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專業學校,經市教育、計畫等部門審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教育、計畫行政部門備案;職業高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計畫行政部門備案;技工學校經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高等職業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條 初等職業學校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一年或者一千學時以上。
中等職業學校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二至四年;招收高中畢業生,學制一至二年。
高等職業學校優先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也可招收高中畢業生,學制二至三年。
第十一條 初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的學歷,相當於普通初級中學畢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的學歷,相當於普通高級中學畢業;高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的學歷,相當於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
第十二條 職業學校必須按規定辦學,不得擅自變更校名、撤銷學校;確需變更、撤銷的,必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職業學校應當按照教學大綱和教學計畫的要求,完成教學任務,不得擅自減少科目、課時和授課內容。
第十四條 辦學單位應加強對職業學校的管理,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和職業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編制學校的發展規劃和招生計畫;安排或推薦畢業生就業;審核學校年度
經費預算、決算和基本建設項目;檢查、評估學校的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等項工作。
第三章 校 長
第十五條 職業學校校長,應由思想品德優秀、熱愛職業教育事業、有教育工作經歷和相應學歷、掌握一定教育理論、熟悉專業、組織管理能力較強的人員擔任。新任職的校長,在上崗前應接受專門培訓。
第十六條 職業學校校長實行委任制或聘任制。社會團體和個人辦學,在審批學校時對校長任職資格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初等和中等職業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國家有關職業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確定學校內部機構設定;聘任中層幹部、教師和行政管理人員;擬定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計畫;根據社會需要提出調整專業(工種)設定計畫;按國家政策規定,確定本校的招生計畫;推薦畢業生就業;加強和改進學校德育工作;合理使用學校經費,抓好產教結合,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
高等職業學校的領導體制和校長職責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校長應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並接受其監督。
第四章 教 師
第十九條 職業學校教師實行聘任制。教師應由熱愛教育事業、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國家規定的學歷、有教育教學能力的人員擔任。專業課教師還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二十條 職業學校教師的配備來源,應當通過多種渠道解決。職業學校管理部門應當選派、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含工人技師)擔任職業學校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學校也可以直接面向社會招聘教師或者選聘優秀畢業生留校任實習指導教師。
第二十一條 有關辦學主管部門及辦學單位、職業學校,應制定教師培訓規劃,採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對教師進行思想、文化和專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二條 職業學校教師,應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各項義務,並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各項權利和待遇。
第二十三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職業學校建立教師職務考核、評聘制度;專業技能教師逐步實行教師職稱和專業技術職稱的雙職稱制度。
第五章 學 生
第二十四條 就讀職業學校的學生,經錄取註冊後取得學籍。
職業學校學生應當遵守學生守則。
第二十五條 職業學校設立獎學金。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可以享受學校發給的獎學金。
第二十六條 職業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由學校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組織考試和考核,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承認其學歷;技術性專業(工種)的學生,經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鑑定合格後,發給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職業學校畢業生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實行學校推薦、自主擇業。
錄用新職工的單位應根據需要,優先從專業對口和相近的各類職業學校畢業生中擇優錄用。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職業學校畢業生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和回鄉生產的畢業生,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扶持。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九條 職業教育經費,採取各級財政撥款、辦學主管部門(單位)自籌、按規定收取學費、學校創收、社會捐助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條 職業學校經費列支,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教育行政部門辦的,從教育事業費、教育基本建設投資中開支;
(二)勞動行政部門辦的,在地方財政中列支;
(三)其他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辦的,在事業費中列支或自籌;
(四)企業辦的,在“營業外支出”項目中列支;
(五)鄉(鎮)辦的,由鄉(鎮)自籌;
(六)聯合辦的,由各方共同負擔;
(七)社會團體或個人辦的,自行解決。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財力情況,從每年的地方財政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職業教育專款,扶持職業教育的發展。
城鄉教育費附加、農業科技開發基金,應安排一定數額用於發展職業教育。
第三十二條 職業教育的基本建設項目,列入地方各級基本建設計畫,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職業學校開辦的校辦產業。職業學校的校辦產業,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優惠待遇。
各金融部門應支持職業學校校辦產業的發展,在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對職業學校的校辦產業應優先給予貸款。
第三十四條 非義務教育階段的職業教育應適當收取學費,收費標準由市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分別提出,報市物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辦理、確定。
職業學校應嚴格按規定標準收費,不得亂收費。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在職業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職業教育管理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安排無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到專業性較強的崗位頂崗工作的;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濫發畢業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的,由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由物價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侵占和破壞職業學校校舍、場地和其他財產以及毆打教師、擾亂教學秩序的,由城建、規劃、房產、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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