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

《大連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在1998.03.14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03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3月14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和利用勞動力資源,提高勞動者素質,緩解就業壓力,維護社會穩定,依據《勞動法》、《職業教育法》、《大連市職業教育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預備制度實施對象為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下列人員:
(一)城鎮初、高中畢業後未升入高一級學校學習的人員;
(二)農村初、高中畢業後未升入高一級學校學習,並準備向非農產業轉移或進城務工的人員;
(三)其他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培訓的人員。
第三條 市勞動局負責勞動預備制度的規劃和綜合管理,其所屬的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市教委、財政局、物價局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勞動部門做好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依法取得辦學資格的各級勞動就業培訓中心、技工學校、職業中專、職業高中以及其他具備辦學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培訓單位),都可從事勞動預備制度培訓活動。
第五條 勞動預備制度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對勞動預備制度參訓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必要的文化知識教育,同時進行法律常識、職業道德和職業指導教育。培訓的目的,是使參訓人員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職業道德水平,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並掌握一定的勞動技能。
第六條 勞動預備制培訓應採用國家、省統編教材。經市勞動局審核同意,培訓單位也可使用行業、部門或自編教材。
第七條 培訓單位應根據市場需求設定培訓專業,制定招生計畫,每屆招取新生的有關統計資料應在該屆開學後一個月報市勞動局備案;每屆畢業生的檔案資料應在該屆結業前一個月報市勞動局備案。
第八條 勞動預備制度培訓期限:國中畢業生,參加初級職業技能培訓期限不超過2年;參加中級職業技能培訓期限不超過3年;參加非技術工種培訓期限不超過半年。高中畢業生,參加初級職業技能培訓期限不超過1年;參加中級職業技能培訓期限不超過2年;參加非技術工種培訓期限不超過半年。
特殊工種(專業)的培訓期限,經市勞動局核准後,可適當延長或縮短。
第九條 培訓單位要建立一支以專職為骨幹,專、兼職相結合的教師隊伍,並定期對專、兼職教師進行培訓,提高教學水平。要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和考核等規章制度,保證培訓質量。
第十條 培訓單位應利用現有的實習基地,配備指導教師,按計畫組織學員技能實習。沒有實習基地的培訓單位,應與有條件接受學員實習的企事業單位協商制定培訓實習計畫,按計畫接納參訓學員實習。
培訓學員在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一條 學員培訓期滿,由培訓單位組織進行專業理論和職業技能的考核及思想品德、勞動態度等綜合評定。需要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培訓單位可向市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申報鑑定。經考核及職業技能鑑定合格的學員,考核或鑑定單位應發給培訓合格證書或相應的職業技術等級證書。對未滿18周歲、具有國中學歷的人員,經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培訓2年至3年,成績合格的,發給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畢業證書,允許參加中級技術鑑定,並可報考高等職業學校。
第十二條 培訓單位培訓學員,應嚴格按照物價、財政部門審批的收費標準收取培訓費。
第十三條 培訓單位應積極組織學員進行勤工助學活動,辦好實習廠點和基地,開展各種創收活動,以補充培訓經費的不足,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預備制度實施對象培訓期滿後,可憑取得的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進入勞動力市場競爭就業。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各用人單位招收的新技術工人,必須持有職業技術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 市及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培訓資源庫,負責對取得培訓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統一進行登記、建卡,發放《失業證》等證件,並納入勞動力資源管理,為他們提供就業政策、職業需求信息和求職方法等方面的服務。
第十六條 市勞動局對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