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職工隊伍素質,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職工教育管理規定
- 目的1: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 目的2: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總 則,企業事業單位的職責,職工學習的權利和義務,辦 學,教師與管理人員,獎勵與處罰,附 則,
總 則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職工教育,是指對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實施的政治、文化、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三條 職工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方向,堅持按需施教、學用結合、講求實效的原則。
職工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對職工進行崗位培訓,對文化程度和專業水平未達到崗位要求的職工進行相應的文化、專業知識教育,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繼續教育,對職工進行政治、法制、職業道德等教育。
第四條 市及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會同勞動、人事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加強對本行政區內職工教育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和管理。
企業事業單位的職責
第五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把職工教育納入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職工教育規劃和計畫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和監督執行。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開展職工教育,應當堅持崗位培訓和其他培訓相結合,以崗位培訓為主;業餘與脫產相結合,以業餘為主,短期與長期相結合,以短期為主。
企事業單位應當提倡和鼓勵職工自學成材。
第七條 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教育管理機構和專、兼職工作人員,應根據職工教育規劃、計畫,認真做好職工教育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八條 企事業單位對批准到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的職工,應保證其正常參加學習的時間。通過學習取得崗位證書、專業證書、技術等級證書、學習證書的職工,按國家和企業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第九條 企事業單位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和使用,按國家、省、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職工學習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企事業單位職工有權按照本單位生產、工作需要,參加單位組織的教育培訓或被選派外出學習。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有優先被選派學習的權利。
第十一條 職工有權向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反映職工教育情況,提出工作建議或批評。
第十二條 職工應當服從單位的教育培訓安排,按時參加學習培訓,並要遵守學習紀律,認真完成學習任務。
職工學習的學雜費、學習期間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職工經批准脫產學習半年以上或被派出國學習的,應同本單位簽訂書面契約,契約應寫明職工學習結束後為單位服務的最低年限及違約責任。
辦 學
第十四條 職工教育以企事業單位辦學為主,提倡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的職工教育和聯合辦學。
政府有關部門和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建立職工教育(培訓)中心或職工學校(培訓班),不具備辦學條件的單位可以聯辦培訓班或委託代培。
第十五條 各類職工學校(培訓班)和職工教育(培訓)中心,須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如需收費必須執行市以上物價部門審定的項目和標準。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職工教育辦學,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為企業發展服務。必須按規定製定教學計畫,安排好課程和師資力量,加強教學管理,嚴格考核制度,保證教學質量。
教師與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職工教育的教師隊伍,由專職教師和兼職教師組成。教師應主要從高等院校畢業生中選配,也可聘任其他具備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八條 從事職工高等、中等教育的教師,應分別具有大學本科、專科學歷;從事崗位培訓和技術教育的教師,應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適應的文化、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職工教育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文化、專業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九條 從事職工教育的教師和管理人員,必須熱愛職工教育工作,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業務素質和教學、管理能力。企事業單位應當為教師、管理人員進修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條 企事業單位從事職工教育的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在工資、職稱評定,福利待遇等方面,應不低於所在單位同等條件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職工學校、職工業餘學校或設有教學班單位的專職教師、專職管理人員享受寒暑假待遇。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 認真執行本規定,在職工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個人所在單位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侵犯職工受教育的權利、未經批准建立職工學校或培訓中心、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增加職工教育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大連市轄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的職工教育,依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