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太平灣合作創新區條例

《大連太平灣合作創新區條例》是為了保障和促進大連太平灣合作創新區開發建設,發揮合作創新區示範和帶動作用,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太平灣合作創新區條例
  • 出台地區:大連市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發布信息,全文內容,

發布信息

2023年5月30日,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大連太平灣合作創新區條例》業經2023年4月27日大連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23年5月24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內容

大連太平灣合作創新區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大連太平灣合作創新區(以下簡稱合作創新區)開發建設,發揮合作創新區示範和帶動作用,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合作創新區的開發建設、管理及其相關服務等活動。
合作創新區的範圍包括瓦房店市永寧鎮和土城鄉所轄全域、太平灣港區總體規劃批覆港界範圍、沿岸部分海域以及未來根據發展需要調整的區域。
第三條 合作創新區的建設發展應當堅持黨的領導、規劃引領、改革創新、港產城融合原則;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運用國際視野,突出區域特色,對標國際國內自由貿易港建設成功經驗,建設國家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國資國企綜合改革特別示範區,打造遼寧沿海經濟帶高質量發展的新引擎、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增長極和東北亞對外開放新前沿。
第四條 合作創新區採取政企合作、管委會+公司的綜合開發建設和運營模式,開發期限、具體運營模式以及收益分配由合作創新區相關合作方協商議定。
第五條 大連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協調機制,研究合作創新區開發建設中的發展規劃、重要項目、重點工程等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開發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合作創新區開展各項工作。
第六條 設立大連太平灣合作創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依據授權或者委託負責合作創新區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管理。管委會實行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不以營利為目的。
除依法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統籌的重大事項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將與合作創新區相關的經濟和社會事務市級管理許可權授權或者委託管委會行使,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管委會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根據權責清單負責由其管理的合作創新區經濟和社會事務。權責清單依據合作創新區發展需要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管委會應當統籌合作創新區的產業布局、人口分布、資源利用和基礎設施建設,引入優質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資源,推動合作創新區港口、產業、城市一體化發展。
第八條 鼓勵、支持合作創新區創新管理體制和運營模式,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定管委會內部機構和崗位。
管委會應當建立工作人員市場化選聘機制和薪酬分配機制。
第九條 管委會依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享有一級財政管理許可權,並建立健全財政管理制度。
第十條 管委會可以根據合作創新區發展需要,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轉貸新增地方政府專項債。
第十一條 合作創新區相關合作方依法設立開發企業。開發企業根據管委會的委託,負責合作創新區的土地開發、投融資、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招商引資等工作。
第十二條 合作創新區應當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圍繞構建本市現代產業體系,重點發展以船舶與深海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製造、農產品食品精深加工製造、物流與供應鏈綜合服務、數據與信息服務、生命健康等為主的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
管委會應當制定合作創新區發展製造業和服務業的具體指導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合作創新區應當建立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鼓勵綠色技術創新,加強綠色技術供給,發展綠色低碳產業。
第十四條 合作創新區的土地依法採取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多種方式供應。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等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統一交易。
第十五條 合作創新區應當推進現代教育體系建設,合理均衡配置教育資源,創新教育機制和模式,發展高質量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以及高水平、開放式、國際化高等教育。
第十六條 合作創新區應當加強社會保障服務和勞動就業服務,推進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一體化、均等化。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在合作創新區設立創新創業孵化服務機構,建設專業技術平台,為創新創業主體提供技術資源支持、信息資源整合以及融資對接等創新創業服務。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人才服務的具體措施,為合作創新區所需人才在戶口遷入、子女入學、醫療服務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合作創新區應當制定創新創業人才發展規劃,健全人才培養、引進、流動、評價、激勵、服務和保障機制,支持引進尖端人才、領軍人才、高端人才等高層次人才及其創新創業項目。
第十九條 合作創新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發展管理體制,在安全運行、災害預防、綜合應急等方面建立高效聯動智慧型的安全發展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機制,完善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監測預警和應急管控處置機制。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依法建立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管委會制定涉及行業管理和發展的規則、指引,應當與各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等充分協商。
第二十一條 管委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依法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管委會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建設,推動集約化辦事、智慧化服務,實現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就近辦、一次辦。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耕地調整、用水量等指標方面,應當保障合作創新區的發展需要。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具體立項,負責投資建設跨合作創新區或者區外延伸至合作創新區的公共基礎設施。
第二十四條 合作創新區應當加強同瓦房店市及相關地區的交流合作,發揮人才、技術、市場和管理體制方面的優勢,促進區域間人員、物資、資金和信息的高效集聚和合理流動,輻射帶動區域經濟協同發展。
第二十五條 合作創新區應當建立改革創新的激勵機制、容錯糾錯機制和考核評價機制。
第二十六條 合作創新區應當加強區內國有資產管理,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合作創新區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管委會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監督機制。
市人民政府審計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管委會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合作創新區分階段目標完成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適時聽取市人民政府關於合作創新區的開發、建設、運營和管理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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