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中國小校工作人員雙聘制實施辦法》在1999年1月26日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中國小校工作人員雙聘制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1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1月26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中國小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激勵、約束和競爭機制,保障中國小校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大連市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契約制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含職業高中)的全體工作人員。
本辦法所稱雙聘制,系指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契約制和聘任契約制。
第三條 實行聘用契約制和聘任契約制的對象是中國小校中1998年7月31日前在冊並經考試考核成績合格和按規定免於考試、考核的專業技術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四條 學校與工作人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雙向選擇的原則,通過簽訂聘用、聘任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處理方法,確定聘用、聘任關係。契約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條 在聘用、聘任過程中,可以同職同聘,也可以高職低聘或低職高聘,並享受所聘任崗位職務的相應待遇。打破幹部與工人、固定工與契約工等身份界限,原身份存入檔案,調出或離退休時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六條 學校應根據編制標準和事業發展需要及工作量,合理確定人員編制、崗位設定、崗位職責和內設機構,並按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經教代會或教師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學校在進行雙聘制的同時,實行工資總額包乾,增人不增資、減人不減資。根據《大連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實行工資二次分配製度,把現有工資構成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第一次分配,把工資中活的部分按照工作人員的工作數量、質量等進行第二次分配。各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津貼分配方案,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實施。
第八條 學校推行雙聘制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並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
聘用時應首先從本校符合條件的人員中聘用;聘用外校人員時,應徵得其所在學校同意。
第二章 聘用、聘任契約的簽訂
第九條 聘用、聘任契約由學校與受聘人員簽訂。契約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存入個人檔案。
第十條 聘用契約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契約期限;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條件;
(三)工作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四)工作紀律;
(五)契約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六)違反契約的責任;
(七)權利和義務;
(八)其他約定的內容。
第十一條 聘用契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根據工作需要以及工作人員本人情況和意願協商確定。
對經有關部門鑑定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致殘達到5至10級的大部分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員,可根據本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聘用契約。
第十二條 聘任契約包括下列內容:
(一)聘任期限;
(二)崗位工作目標;
(三)崗位職責;
(四)崗位津貼;
(五)權利和義務;
(六)其他約定的內容。
聘任契約的期限不能長於聘用契約的期限。一般規定為:教師和行政管理人員3-5年;工勤人員1-3年。
第十三條 符合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辭退條件的工作人員不予簽訂聘用契約;對經考試考核不合格或超編的人員,只簽訂聘用契約,不簽訂崗位聘任契約。
第十四條 新調入的工作人員應在辦完報到手續後15天內與學校簽訂聘用契約。其中,新分配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在1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方可與學校簽訂聘用契約;復轉軍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人員可以約定試用期,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十五條 上級教育部門根據教育事業發展和實際工作需要,可以對學校已聘用人員的崗位進行調動,聘用雙方應予以服從。
第三章 聘用、聘任契約的簽訂程式
第十六條 學校應根據其辦學性質、類別、教學設施、教職工隊伍、在校學生數和近期計畫招生的數量等因素,以及教育事業發展和學校現有校舍、場地條件,合理地確定學校辦學規模。
各學校的編制,由其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核定。
第十七條 學校應在核定編制範圍內科學確定各崗位的職責和任職條件,儘量減少行管、工勤崗位數量。內部機構的設定、校領導和中層幹部職數的確定,嚴格按照市編委和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突破。
第十八條 學校應根據教師編制數額及各學科課時總量確定教師的工作量。非教學人員的工作量也要按照崗位設定的要求合理確定。
第十九條 學校應將崗位設定、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等聘用、聘任方案,向全體工作人員公布。
第二十條 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符合聘用、聘任條件的人員,先與學校簽訂聘用契約,再按學校公布的崗位設定、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填寫選聘崗位志願。一般每人可按順序填寫2-3個選聘崗位。
學校依據崗位及工作人員所填報的選聘崗位志願確定聘任人員,並公布聘任名單,組織簽訂聘任契約。
聘任契約簽訂的方式由各學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 聘用、聘任契約簽訂以後,受聘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和個人專長,參與公平競爭,雙向選擇工作崗位;
(二)參加民主管理和獲得政治榮譽;
(三)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有關政策規定,按時獲得工資和各種獎金、津貼及補貼;
(四)國家規定的各種社會保險待遇;
(五)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參加各種學習和培訓;
(六)節假日和寒暑假等帶薪休假,以及女工作人員在孕期、產假期和哺乳期待遇;
(七)勞動保護和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
(八)國家、省、市規定的因工負傷、致殘及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撫恤待遇。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離崗治療期間的待遇按省、市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聘用、聘任契約期內,受聘人員有認真履行契約,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參加學校組織的有關活動,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第四章 聘用、聘任契約的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三條 聘用、聘任契約依法簽訂後,契約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契約規定的內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契約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契約的程式變更契約。
第二十四條 聘用、聘任契約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契約終止條件出現時,契約即行終止。經契約雙方協商一致,聘用、聘任契約可以解除,也可續訂。
第二十五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解除契約:
(一)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學校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暫行規定》,應予辭退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七)不能勝任所聘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的;
(八)不能履行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的;
(九)未經學校同意,考入大專以上學校脫產學習或自費出國留學及定居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通知學校解除契約: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學校教學、生產安全、衛生等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作人員身體健康的;
(三)學校違反國家政策法規或契約規定,不兌現有關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的。
第二十七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不得解除或終止聘用、聘任契約:
(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鑑定為5至10級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其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 學校解除聘用、聘任契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其中屬於第二十五條(六)、(七)、(八)、(九)項規定和契約期滿的,應提前30天通知受聘人員。
第二十九條 受聘人員自動離職15天后,聘用、聘任契約即自行解除。
第三十條 學校解除聘用契約,需報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的,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被解除聘用契約人員的人事檔案按有關規定移交市及縣(市)、區人才交流中心,辦理失業保險證明。
第三十一條 被解除或終止聘用契約的人員,在重新就業之前,憑失業保險證明,按《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被解除或終止聘用契約後重新就業的,按有關規定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統籌。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重新就業後所在單位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其原工作年限按有關規定計算保齡。
第五章 醫療期限及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 醫療期限是指受聘人員在聘用契約期內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不得解除聘用契約的期限。受聘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治療的,其最低醫療期限按下列規定確定:
實際工作年限不滿10年,在本校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在本校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6個月,5年以上不滿10年的為9個月,10年以上不滿15年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不滿20年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對患絕症和重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受聘人員,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醫療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契約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學校解除聘用契約,應按下列規定給予被解聘人員一定的經濟補償。
(一)學校依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解除契約,或按第二十五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解除契約的,應按被解聘人員在本學校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發給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屬於“協商一致解除契約”和“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和調整崗位後,仍不勝任”解除契約的,其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由工作人員提出並經學校同意解除契約的,不給予經濟補償。
(二)學校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解除契約的,除按上款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按下列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患絕症的不低於12個月工資;患重病的不低於9個月的工資;患其他疾病的不低於6個月的工資。
學校解除聘用契約,應在契約被解除之日起1個月內發給經濟補償金。未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學校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按其本人契約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 受聘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鑑定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解除聘用關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醫療期未滿,但醫療終結,經鑑定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如本人自願,可以提前終止聘用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三十五條 受聘人員要求解除契約,系學校出資在國內脫產培訓6個月或出國培訓1個月以上的,應按每年遞減20%數額向學校交付培訓費。師範專業畢業生在學校服務未滿5年的,應按國家規定交付培訓費。
第六章 契約的鑑證、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與受聘人員簽訂、續訂和變更聘用契約,均應到當地政府人事部門辦理鑑證手續。
第三十七條 聘用、聘任契約一經簽訂,契約雙方當事人均應認真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違反契約規定,都要承擔違約責任,付給對方違約金。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契約時自行約定。契約未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按下列公式計算:違約金=受聘用、聘任期間平均月工資×20%×違約月數。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根據《大連市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契約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由學校黨組織、工會、人事部門和工作人員代表組成,負責調解本校發生的人事爭議。
第三十九條 聘用、聘任契約雙方當事人因履行聘用、聘任契約發生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達成協定後,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當地政府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七章 落聘人員管理
第四十條 在首次聘用工作中,對不願簽訂聘用契約的原固定制工作人員,可給其兩個月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自行流動期,由其在教育系統外自找接收單位。自行流動期滿後不提出申請調動或辭職的,學校有權予以辭退。
第四十一條 對因考評不合格或超編未簽訂聘任契約的工作人員,按下列規定發給工資和補貼:
(一)教齡不滿5年的,第一年每月發給其原工資的70%,第二年發給其原工資的50%,第三年根據政府當年規定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發給一定的生活補貼,待其重新上崗後停發。
(二)對本人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含5年)的,可辦理提前離崗休息,離崗休息期間停發工資中活的工資部分,各種補貼部分按退休人員標準發給,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離崗休息人員離崗休息期間,與受聘人員同樣享受國家規定的晉升工資待遇。
(三)(一)、(二)項規定以外年齡(工齡)段的工作人員,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培訓,培訓期間發給原工資的70%,培訓一年後仍不合格者,可以轉入校辦企業或做學校勤雜人員。
第四十二條 市及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組織落聘人員進入人才市場,進行必要的轉崗培訓,提供社會用人需求信息,組織供需洽談,為落聘人員再就業提供幫助。
第四十三條 鼓勵進入人才市場的落聘人員向社會其他行業流動或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每滿1年工齡可發給其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按1年計發,最長不超過12個月工資)。
第四十四條 農村代課教師不合格的一律辭退。民辦教師考評不合格的也應辭退,但可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妥善解決,或發給一次性補貼,或定期發給一定數量的生活保障金。合格民辦教師應予以轉正或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基金,保證其退休後老有所養。
第四十五條 對經考評合格,因所在學校超編而未被聘用、聘任的教師,可由其他缺編學校聘用、聘任。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創造條件,鼓勵這部分教師到農村、偏遠及缺編學校任教。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大連市所屬中國小(含職業高中)以外的教育事業單位實行雙聘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