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是國際通行的外資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外商投資領域的國家安全,在平衡經濟利益和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美國、德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均建立了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
- 建立時間:2011年
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是國際通行的外資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外商投資領域的國家安全,在平衡經濟利益和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美國、德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均建立了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
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是國際通行的外資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外商投資領域的國家安全,在平衡經濟利益和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美國、德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均建立了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2011年,我...
《安審辦法》以《外商投資法》《國家安全法》為主要法律依據,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和新發展理念,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開放和安全並重,總結近十年來審查工作實踐,借鑑主要國家審查制度成果,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作出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以在積極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的同時,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為更高水平...
1.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或認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增資,使該境內企業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2.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增資。3.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外商投資企業協定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且運營該資產,或通過該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境內企業股...
一、審查範圍 總的原則是,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安全保障能力,涉及敏感投資主體、敏感併購對象、敏感行業、敏感技術、敏感地域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一)安全審查範圍為:外國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軍工、軍工配套和其他關係國防安全的領域,以及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11年8月25日頒布的一則規章制度。公告 2011年第53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11]6號)以及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在廣泛徵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我部對《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
《我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研究:演進、實踐與展望》是2024年浙江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姜慧芹。內容簡介 該書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研究成果。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是《外商投資法》確立的“內外資一致原則”的一項重要例外。該書提出“外資安審有限透明化理論”,在保障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提升該制度的...
收購四個美國風電項目公司的總統令 附錄三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 附錄四 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規定 附錄五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試行辦法的通知 附錄六《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四章 參考文獻 後記 ...
答:建立安全審查制度是對現行外資併購審核管理的完善,不新增行政許可。對投資者而言,仍然是按照外商投資有關規定,提出併購申請並報送相關材料。但在安全審查過程中,聯席會議可要求併購交易當事人提供安全審查需要的材料、信息。 [1] 參考資料 1.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 建立外資併購安全...
2019年3月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晨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草案)》的說明。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為...
第三條 外商投資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所稱其他投資者,包括中國的自然人在內。第四條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發布或者報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發布。國家根據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第二章 投資促進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本市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不得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制定、實施或者變相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三條 (基本原則)本省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全面落實外商投資國民待遇,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保護機制,規範投資管理,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全方位高水平對外開放。第四條 (國民待遇與負面清單管理)本省按照國家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
第七條 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第三章 項目核准 第八條 擬申請核准的外商投資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一)項目及投資方情況;(二)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三)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
第三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國範圍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的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全面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在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針對外商投資設定準入限制。本市根據國家規定,在設立、運營、處置等各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類似情形下給予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商投資...
第三條 堅持開放合作、公平競爭、穩定透明、自由便利的原則,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鼓勵外國投資者加大在特區投資,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外商投資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措施,落實國家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統籌、協調、解決外商投資工作中...
第三節 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一、安全審查制度概述 二、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安全審查 三、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 第四章 外商投資公司 第一節 公司概述 一、公司與公司法 二、公司設立的條件和程式 三、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二節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一、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二、外國投資股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國家做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相關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和...
第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涉外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便利、高效的原則。第四條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一)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海關、出入境口岸和郵政、電信樞紐;(二)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境外人員投資或參與投資的項目;...
第十一條 按核准許可權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項目,由項目單位直接向項目所在市(州)發展改革委或經濟信息化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市(州)發展改革委或經濟信息化委提出初審意見後,向省級外商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省管企業可直接向省級外商投資主管部...
4、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國和港、澳、台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包括外國和港、澳、台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辦公、生產、住宿場所;5、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涉外建設項目。二、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內容 (一)建設項目選址 1、涉外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符合與重要機關和涉密單位的安全限制距離。2、涉外建設項目選址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證券公司涉及國家安全審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投資證券公司的,參照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業務活動及監督管理事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
第七條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第三章項目核准 第八條擬申請核准的外商投資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一)項目及投資方情況;(二)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三)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併購...
第七條 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第三章 項目核准 第八條 擬申請核准的外商投資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一)項目及投資方情況;(二)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三)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項目申請報告應...
四、負責統一受理並答覆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申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參與擬訂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目錄;負責將屬於安全審查範圍內的併購案提交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進行安全審查。五、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的情況,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企業...
(四十七)完善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完善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的法律制度,制定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條例。建立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相適應的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完善國家安全審查範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確保全全審查措施落到實處。(四十八)建立走出去風險防控體系。綜合運用經濟、外交、...
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將外商投資項目由核准制改為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負責辦理;將外商投資企業契約章程審批改為由上海市負責備案管理,備案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工商登記與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相銜接,逐步最佳化登記流程;完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在...
第六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涉及外商投資的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機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開展自貿試驗區內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工作。當事人應當配合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第六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反壟斷審查工作機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對企業涉及經營者集中、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
第三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涉及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對屬於國家安全審查範圍的外商投資,投資者應當申請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關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同業企業以及上下游企業可以提出國家安全審查建議。當事人應當配合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有關詢問。第三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反壟斷工作機制。
第四十九條【安全審查】自貿試驗區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工作。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發現屬於國家安全審查範圍的外商投資,應當告知外商投資者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國家安全審查。第五十條【服務購買】自貿試驗區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按照法定程式和要求購買社會服務,支持有專業能力的社會組織、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