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條例實施意見

四川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條例實施意見

2003年5月30日,四川省國家安全廳、四川省公安廳等7部門聯合印發《四川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條例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涉外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內容,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程式,現有房屋涉外銷售、出租和轉讓的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涉外建設項目的國家安全事項日常管理,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的行政管轄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條例實施意見
  • 外文名:Sichuan foreign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regulations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national security
  • 印發機關:四川省國家安全廳等7部門
  • 印發時間:2003年5月30日
通知,實施意見,

通知

關於印發《四川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級有關部門:
《四川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條例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國家安全廳 四川省公安廳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 四川省建設廳 四川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旅遊局
2003年5月30日

實施意見

四川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條例實施意見
一、涉外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
1、外國政府機構(不含外交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的辦公、住宿場所;
2、國際機場、出入境口岸、碼頭、郵政樞紐、電信樞紐、海關、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信息網路;
3、接待境外人員的賓館飯店、寫字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等;
4、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國和港、澳、台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包括外國和港、澳、台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辦公、生產、住宿場所;
5、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涉外建設項目。
二、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內容
(一)建設項目選址
1、涉外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符合與重要機關和涉密單位的安全限制距離。
2、涉外建設項目選址的安全限制距離規定。
(1)涉外建設項目選址的安全限制距離為500米的包括: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及成都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和軍隊軍級機關主要辦公區;
國家重點國防科研院所、軍工生產單位、重要通訊樞紐和軍事通信設施;
省及成都市兩級黨委、政府的重要涉密職能部門以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2)涉外建設項目選址的安全限制距離為300米的包括:
市(成都市已另列)、州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和軍隊師級機關主要辦公區。
(3)涉外建設項目的選址須距市話通信機房100米以上,距離地纜管道10米以上,並儘量遠離重要地纜管道;設有微波通信的城市,建設項目應避開微波主瓣方向。
(4)涉外建設項目選址的安全限制距離以重要機關和涉密單位主要辦公、科研、生產區的建(構)築物的外牆面起算。
(二)安全保密防範措施的規劃設計
在對涉外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時,涉外建設項目單位須按照國家安全機關提出的要求,採取安全保密防範措施,並將有關防竊密、防泄密安全保密防範措施列入建設項目內容,納入項目預算,統一設計、施工。安全保密措施所需費用,按規定由建設單位承擔。
(三)通訊設備、設施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以及閉路監控設施的技術要求
對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進行技術安全檢查和技術性能審核,了解和掌握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況,並視需要採取必要的技術防範措施;對經批准錄製的音像資料目錄進行檢查核對;對閉路監控設施提出符合國家安全條件的技術要求;對通訊設備、設施進行技術安全檢查和技術性能審核,並視需要採取必要的技術防範措施。
(四)信息網路安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國家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關於計算機網路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有關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國信發[2001]1號)的有關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外建設項目中的信息網路進行技術安全檢查,做出安全評估,並視需要採取必要的反竊密、防泄密技術安全防範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其他內容
三、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程式
(一)新建涉外建設項目的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程式
1、涉外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審查
選址定點審查主要是審查涉外建設項目的選址在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涉外建設項目與重要機關和要害單位的安全限制距離。
國家安全機關接申報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涉外建設項目擬選定的具體位置現場踏勘並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然後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出具《四川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意見書》,作為核發選址意見書的依據之一;並同時提出國家安全事項規劃設計要求。
2、涉外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
建設單位須將涉外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檔案送國家安全機關審查。
國家安全機關接初步設計檔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意見,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的依據。
3、涉外建設項目的竣工檢查驗收
涉外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須通知國家安全機關對該項目進行國家安全事項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國家安全機關發給《四川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意見書》。
(二)凡改建、擴建的涉外建設項目均應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審查程式按新建涉外建設項目的審查程式進行。
(三)《條例》公布前已經建成使用但未經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涉外建設項目,也須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
四、現有房屋涉外銷售、出租和轉讓的國家安全事項審查
1、現有房屋涉外銷售、出租和轉讓需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
2、在安全限制距離內的現有房屋不得涉外銷售、出租和轉讓。
3、業主在涉外銷售、出租和轉讓現有房屋前,須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並接受國家安全事項審查。
4、城市房屋主管部門在辦理現有房屋涉外銷售、轉讓以及出租手續時,應審核該房屋是否經過國家安全事項審查。
五、涉外建設項目的國家安全事項日常管理
1、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外建設項目履行日常檢查職能。檢查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出具《檢查意見書》;不合格的,國家安全機關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國家安全機關依照《四川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開展賓館飯店的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管理,並與當地旅遊主管部門建立協作配合和情況信息通報制度,國家安全機關要將賓館飯店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管理的情況通報旅遊主管部門,旅遊主管部門要將國家安全機關的意見作為賓館飯店星級評定及覆核的重要依據。
2、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外建設項目依照《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日常管理。涉外建設項目的管理者應按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涉外信息及數據。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外建設項目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對於不符合國家安全事項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見,逾期不改的,國家安全機關依照《四川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3、國家安全機關與工商、外經貿部門建立協作配合及情況信息通報制度。國家安全機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常駐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了解時,工商、外經貿部門應及時提供;同時,國家安全機關應將危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常駐代表機構的基本情況通報工商、外經貿部門。
4、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外建設項目的安全保密防範設備、設施實行專人管理制度。涉外建設項目單位的安全保密防範、監控報警、信息網路等設備、設施以及機房等須派專人管理,保證其正常運轉,充分發揮防範作用,並主動積極地配合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
六、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的行政管轄
1、省國家安全廳負責全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
2、各市、州及下屬縣、市、區的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由當地國家安全機關負責。
3、國家立項的在川涉外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安全部委託,由省國家安全廳負責國家安全事項的管理。
4、未建立國家安全機關的市、州,涉外建設項目的國家安全事項管理,由當地公安機關的國內安全保衛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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