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是為了適應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需要,在積極促進外商投資的同時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相關法律而制定的法規。

2020年11月27日,《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務院批准,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
  •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19日
  • 發布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
  • 實施日期:2021年1月18日
  • 通過會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3次委務會議
發布背景,發布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發布背景

2011年,中國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近十年來,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歷經大幅改革,特別是2020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在法律層面正式確立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大幅提升外商投資便利化程度。同時,為統籌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和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外商投資法》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安審辦法》以《外商投資法》《國家安全法》為主要法律依據,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和新發展理念,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開放和安全並重,總結近十年來審查工作實踐,借鑑主要國家審查制度成果,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作出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以在積極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的同時,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為更高水平對外開放保駕護航,助力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發布信息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已經2020年11月27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需要,在積極促進外商投資的同時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安全審查。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境內投資新建項目或者設立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通過併購方式取得境內企業的股權或者資產;
(三)外國投資者通過其他方式在境內投資。
第三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工作機制),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
工作機制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承擔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下列範圍內的外商投資,外國投資者或者境內相關當事人(以下統稱當事人)應當在實施投資前主動向工作機制辦公室申報:
(一)投資軍工、軍工配套等關係國防安全的領域,以及在軍事設施和軍工設施周邊地域投資;
(二)投資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大裝備製造、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重要文化產品與服務、重要信息技術和網際網路產品與服務、重要金融服務、關鍵技術以及其他重要領域,並取得所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權。
前款第二項所稱取得所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 50%以上股權;
(二)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股權不足 50%,但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能夠對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三)其他導致外國投資者能夠對企業的經營決策、人事、財務、技術等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
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範圍(以下稱申報範圍)內的外商投資,工作機制辦公室有權要求當事人申報。
第五條 當事人向工作機制辦公室申報外商投資前,可以就有關問題向工作機制辦公室進行諮詢。
第六條 當事人向工作機制辦公室申報外商投資,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報書;
(二)投資方案;
(三)外商投資是否影響國家安全的說明;
(四)工作機制辦公室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報書應當載明外國投資者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投資的基本情況以及工作機制辦公室規定的其他事項。
工作機制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代為收取並轉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
第七條 工作機制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的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對申報的外商投資作出是否需要進行安全審查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工作機制辦公室作出決定前,當事人不得實施投資。
工作機制辦公室作出不需要進行安全審查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實施投資。
第八條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分為一般審查和特別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決定對申報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完成一般審查。審查期間,當事人不得實施投資。
經一般審查,認為申報的外商投資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工作機制辦公室應當作出通過安全審查的決定;認為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工作機制辦公室應當作出啟動特別審查的決定。工作機制辦公室作出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九條 工作機制辦公室決定對申報的外商投資啟動特別審查的,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申報的外商投資不影響國家安全的,作出通過安全審查的決定;
(二)申報的外商投資影響國家安全的,作出禁止投資的決定;通過附加條件能夠消除對國家安全的影響,且當事人書面承諾接受附加條件的,可以作出附條件通過安全審查的決定,並在決定中列明附加條件。
特別審查應當自啟動之日起 60 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審查期限。延長審查期限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審查期間,當事人不得實施投資。
第十條 工作機制辦公室對申報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期間,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提供相關材料,並向當事人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當事人補充提供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第十一條 工作機制辦公室對申報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期間,當事人可以修改投資方案或者撤銷投資。
當事人修改投資方案的,審查期限自工作機制辦公室收到修改後的投資方案之日起重新計算;當事人撤銷投資的,工作機制辦公室終止審查。
第十二條 工作機制辦公室對申報的外商投資作出通過安全審查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實施投資;作出禁止投資決定的,當事人不得實施投資,已經實施的,應當限期處分股權或者資產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投資實施前的狀態,消除對國家安全的影響;作出附條件通過安全審查決定的,當事人應當按照附加條件實施投資。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決定,由工作機制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監督實施;對附加條件通過安全審查的外商投資,可以採取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現場檢查等方式,對附加條件的實施情況進行核實。
第十四條 工作機制辦公室對申報的外商投資作出不需要進行安全審查或者通過安全審查的決定後,當事人變更投資方案,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向工作機制辦公室申報。
第十五條 有關機關、企業、社會團體、社會公眾等認為外商投資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可以向工作機制辦公室提出進行安全審查的建議。
第十六條 對申報範圍內的外商投資,當事人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報即實施投資的,由工作機制辦公室責令限期申報;拒不申報的,責令限期處分股權或者資產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投資實施前的狀態,消除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第十七條 當事人向工作機制辦公室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信息的,由工作機制辦公室責令改正;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信息騙取通過安全審查的,撤銷相關決定;已經實施投資的,責令限期處分股權或者資產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投資實施前的狀態,消除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第十八條 附條件通過安全審查的外商投資,當事人未按照附加條件實施投資的,由工作機制辦公室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限期處分股權或者資產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投資實施前的狀態,消除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第十九條 當事人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將其作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其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進行投資,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外國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購買境內企業股票,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其適用本辦法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工作機制辦公室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2020年12月19日,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安審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專家認為,《安審辦法》的出台完善了中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制度,有利於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將在平衡經濟利益和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完善安全審查制度
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是國際通行做法。《安審辦法》以《外商投資法》《國家安全法》為主要法律依據,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作出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具體來看,有6大方面:
一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機構。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承擔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日常工作。
二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範圍。對下列範圍內的外商投資開展安全審查:投資軍工、軍工配套等關係國防安全的領域,投資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大裝備製造、重要基礎設施等領域。
三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申報機制。外國投資者或者境內相關當事人應在實施投資前主動申報屬於審查範圍的投資。對於應報未報的外商投資,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有權要求限期申報。
四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程式和時限。安全審查分為三個階段,分為初步審查、一般審查和特別審查。
五是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決定執行。對於通過安全審查的,可實施投資;對於附條件通過審查的,應當按照附加條件實施投資;對於禁止投資的,不得實施投資。
六是違規懲戒。對於拒不申報、弄虛作假、不執行附加條件等違規行為,可責令當事人限期處分股權或者資產,亦可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安審辦法》的出台使中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制度更加完善,是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公平透明開放和投資安全並重的重要舉措。”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經濟研究部副部長劉向東說,《安審辦法》是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在適應新發展階段、踐行新發展理念和構建新發展格局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開放與安全並舉
“在制定《安審辦法》過程中,我們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和新發展理念,健全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為更高水平對外開放保駕護航,助力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辦公室負責人介紹,《安審辦法》貫徹的一大思路就是堅持開放和安全並重,把握好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和維護國家安全的關係。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崔凡說,《安審辦法》規定的安全審查程式有三個階段,審查程式科學、效率高,對大部分企業而言,可以快速解決問題。“這有利於企業控制投資成本,是投資便利化程度進一步加深的顯現。”崔凡說。
“出台《安審辦法》,實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不是搞保護主義、更不是開放倒退,主要目的是適應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需要,健全對外開放安全保障體系,在積極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的同時,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為更高水平對外開放保駕護航。”前述負責人說,在實施過程中,中方將堅持在開放中謀發展、保全全,精準審查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避免安全審查泛化。
“這對大多數外商都是可以接受的,並不會影響他們對中國市場開放的擔心。”劉向東說,“相反,這種開放條件下的安全審查做法有利於外商更明確中國國家安全的邊界,並在確保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從事商業類的投資經營活動,以便有效防控安全風險。”
吸引外資前景廣闊
2020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給全球跨境投資造成巨大衝擊,在此嚴峻形勢下,中國利用外資仍穩中有增,是全球極少數吸收外資保持增長的主要經濟體之一。2020年前11個月,中國實際使用外資8993.8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6.3%,連續8個月實現同比增長。
“這是相當了不起的成就。”崔凡指出,短期來看,中國市場吸引外資的優勢得益於中國疫情的科學防控取得了重大戰略成果,以及2020年穩外貿、穩外資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這也得益於中國的一個重要優勢——超大規模國內市場與內需潛力的優勢。”崔凡說。
崔凡認為,中國在國際競爭中將憑藉越來越多的創新型產業形成巨大的優勢。“中國的超大規模國內市場、完整的產業鏈、良好的基礎設施、高素質的勞動力資源,都有利於創新型產業的成長。在這種情況下,疫情過後中國仍將對外資保持很大的吸引力。”
“中國依然是全球最受歡迎的外商投資目的地之一。”劉向東指出,未來,中國將不斷深化改革開放,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提升知識產品保護力度,再加上中國經濟基本面保持健康,經濟結構轉型逐步到位,中國市場對外資的吸引力會更大。

解讀二

經國務院批准,2020年12月1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安審辦法》)。
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是國際通行做法。2011年,我國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近十年來,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歷經大幅改革,特別是2020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在法律層面正式確立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大幅提升外商投資便利化程度。同時,為統籌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和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外商投資法》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安審辦法》以《外商投資法》《國家安全法》為主要法律依據,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和新發展理念,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開放和安全並重,總結近十年來審查工作實踐,借鑑主要國家審查制度成果,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作出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以在積極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的同時,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為更高水平對外開放保駕護航,助力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安審辦法》共23條,規定了適用審查的外商投資類型、審查機構、審查範圍、審查程式、審查決定監督執行和違規處理等,進一步提高了審查工作的規範性、精準性和透明度,儘可能減少對外商投資活動的影響,保護外商投資積極性和合法權益。根據《安審辦法》,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工作機制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承擔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日常工作。《安審辦法》將於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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