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新增生產能力簡稱“新增生產能力 (或效益)”。通過基本建設建成並移交生產使用的新增加的生產能力 (非生產性項目為新增使用效益)。是用實物形態 (如面積、容積、長度、重量等) 表示的建設成果,它是反映建設速度和效益的重要指標。新增生產能力 (或效益) 的計算,以能獨立發揮作用的單項工程或項目為對象,並須具備三個條件: (1) 能夠生產設計規定的部分或全部產品;(2)經過負荷試運轉,驗收鑑定合格,並正式移交給生產(使用) 單位;(3) 設計規定的“三廢”治理、環境保護工程同時建成,並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