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新增生產能力

基本建設新增生產能力簡稱“新增生產能力 (或效益)”。通過基本建設建成並移交生產使用的新增加的生產能力 (非生產性項目為新增使用效益)。是用實物形態 (如面積、容積、長度、重量等) 表示的建設成果,它是反映建設速度和效益的重要指標。新增生產能力 (或效益) 的計算,以能獨立發揮作用的單項工程或項目為對象,並須具備三個條件: (1) 能夠生產設計規定的部分或全部產品;(2)經過負荷試運轉,驗收鑑定合格,並正式移交給生產(使用) 單位;(3) 設計規定的“三廢”治理、環境保護工程同時建成,並交付使用。

新增生產能力的計算,以能獨立發揮生產能力的單項工程 (或項目) 為對象,以設計中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能達到的產品年生產量為指標,如一座汽車廠的汽車的年產量,一座高爐的年出鋼量。對正式投產而驗收合格的單位工程,應及時計算其新增生產能力;其中不構成生產系統,不直接生產產品而能發揮效益的,如住宅、學校、商店等,則要計算新增使用效益。無設計能力資料的擴建、改建及更新改造項目工程,其新增能力計算公式為: 改、擴建後全部生產能力減去原有的實際生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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