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生產能力(效益)計算條件

新增生產能力是以建成投產的單項工程和由單項工程組成的建設項目為對象確定的。因為單項工程具有完整的生產系統,建成後能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所以當單項工程建成經有關部門驗收鑑定合格,正式移交生產,即可計算新增生產能力。對單項工程中不構成生產系統組織,但能獨立發揮效益的工程,如住宅、學校等,應在建成移交使用單位時計算其新增效益。

計算新增生產能力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設計檔案或計畫方案中規定形成生產能力所必須的主體工程、附屬工程、主體設備和配套設備均已建成,產品生產作業線建成具備生產設計規定的部分產品或全部產品的條件。在實際工作中,對某些生產作業線已經基本建成,只是其中個別次要的生產環節比較薄弱,採取措施施後,經過負荷試運轉,證明已具備生產條件,並正式移交生產部門的工程,可允許計算新增生產能力;
(2)經過負荷試運轉,並由有關部門驗收鑑定合格,或經過負荷試運轉證明已具備正常生產或運轉條件,並正式移交生產部門;
(3)設計規定配套建設的“三廢”治理的環境保護工程同時建成並移交生產。這也是進行文明安全生產所必備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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