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生產能力(效益)計算原則

新增生產能力(效益)計算原則是按設計(或計畫)能力,即按設計檔案中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能夠達到的生產能力計算,而不能以實際發揮的生產能力為準,這是因為後者會受許多與投資工作無關因素影響的,故只有設計能力才能真實反映投資的最終成果。若無設計能力或計畫能力的可以根據驗收時的鑑定能力計算。

建成投產的工程,各生產環節的設備已經配備,符合計算新增生產能力條件的,可按工程的全部設計能力計算;若各生產環節的設備,雖未全部配套建成,但保證生產的所需的主體設備、配套設備、主體工程、附屬工程都已部分完成,形成生產作業線,並經負荷試運轉,而交付使用單位正式投入生產的,可計算設備配齊部分的新增生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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