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新增生產能力或效益

通過基本建設建成並已移交給使用單位的新增加的設計能力。設計能力是指設計檔案上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能達到的生產能力。新增生產能力是以實物量來表現基本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使用價值,反映建設階段直接成果的重要指標;是國家檢查基本建設計畫,進行綜合平衡,安排國民經濟有關計畫的重要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本建設新增生產能力或效益
  • 對象:整個項目,先建成投產的單項工程
  • 目的: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 釋義:建成並移交使用單位新增設計能力
計算方法,對象條件,重要意義,

計算方法

基本建設新增生產能力是以能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效益)的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對象來計算的。如以年產若干萬噸礦石作為鐵礦開採的生產能力,以年處理若干萬噸原油作為煉油的生產能力,以若干紗錠作為棉紡的生產能力,以平爐爐底面積若干平方米作為平爐煉鋼的生產能力,等等。對於那些不直接用於生產產品的生產性項目和非生產性項目,採用項目的服務能力來表示其效益,如新鋪鐵路若干公里,新建職工住宅建築面積若干平方米,等等。新增生產能力的數量,原則上應按設計(或計畫)能力計算。無設計(或計畫)能力的,可根據驗收時的鑑定能力計算;但以建築物容積、面積或長度表示的新增生產能力(或效益),則不以設計規定的數量為準,而一律按建成的實際數量計算。對改建或擴建的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如無設計能力資料,可根據驗收時鑑定的淨增能力計算,即改建或擴建後全部生產能力(或可能達到的年產量)減去改建或擴建前原有的實際生產能力(或年產量)即為該項目的新增生產能力。對恢復重建工程,則應計算恢復的全部生產能力。

對象條件

在一個建設項目中,有的單項工程建成後就可投產,有的則需要在全部工程建成後才能投產。與此相適應,計算新增生產能力可以整個建設項目為對象,也可以先建成投產的單項工程為對象。在計算新增效益(主要指交付使用的房屋效益)時,往往還可就單位工程進行計算。計算工程項目的新增生產能力時,必須具備如下條件:①按設計檔案(或計畫方案)規定的產品生產作業線已經建成,具備生產設計規定的部分產品或全部產品的條件。②經過負荷試運轉並由有關部門驗收鑑定合格,證明已具備正常生產(或運轉)條件,並正式移交生產部門。對於非生產性項目,則要求已經建成,經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③設計規定配套建設治理“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的環境保護工程同時建成,並移交生產。凡主體工程雖已建成,但設備尚不配套,不具備正常生產條件或缺乏正常生產所必需的附屬、輔助工程者,則不應計算新增生產能力。如果生產線已基本建成,只是其中個別次要生產環節比較薄弱,或附屬設備配套不全,但採取某些措施,經過負荷試運轉,證明已具備正常生產條件並正式移交生產部門的工程,也可計算其新增生產能力。

重要意義

多快好省地完成基本建設任務,為國民經濟各部門提供越來越多的生產能力(或效益),是不斷增強擴大再生產的物質技術基礎,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斷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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