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新增固定資產

基本建設新增固定資產

基本建設新增固定資產亦稱“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簡稱“新增固定資產”。通過基本建設建成投產或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價值。它是以價值形態反映基本建設成果的綜合性指標。新增固定資產的計算以能獨立發揮生產能力 (或效益) 的單項工程為對象。新增固定資產的價值由三部分組成: (1) 單項工程自開始建設到建成投產或交付使用止發生的各項建築安裝工程費用;(2) 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設備、工具、器具及房屋、役畜的購置費用;(3) 屬於增加固定資產價值的其他基本建設費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本建設新增固定資產
  • 外文名:The basic construction of new fixed assets
  • 含義:已建成或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價值
  • 作用:表明基本建設投資效果的綜合指標
正文,

正文

建設工程建成投產或交付使用時,投資的經濟效果可以表現為使用價值形態的新增生產能力的擴大,也可以表現為價值形態的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的增加。前者只能以實物形態反映一個建設項目或同一種類產品生產能力(或效益)的總情況,不能綜合說明一個時期整個國民經濟或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的建設成果;後者雖不能反映確切的實物生產能力,卻能從價值上綜合表明一個時期內全國或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的基本建設成果。研究基本建設經濟活動,除了研究固定資產使用價值──新增生產能力的形成外,還必須同時研究其價值──新增固定資產的形成情況。
計算方法 計算新增固定資產的價格,應與計算投資完成額的價格一致,包括交付使用的工程的全部價值。為了及時反映投資效果,便於同投資完成額進行比較,統計上的新增固定資產,在工程交付使用時,一般即按預算價格計算(但非標準設備、國外進口設備及其他基本建設費,可按實際價格計算);而會計上的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則要待作出工程決算後才按實際價格進行計算。
計算條件  計算新增固定資產的條件與計算新增生產能力(或效益)的條件是一致的。在單項工程符合計算新增生產能力(或效益)條件時,就應同時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其具體條件是:①凡能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效益)的單項(或單位)工程建成投產或交付使用後,即可計算其新增固定資產價值。②現有企業單位為了提高產品質量、改善勞動條件、節約材料消耗、保護環境等而建設某些不增加生產能力的附屬、輔助工程或增添一些設備,只要已經建成,經正式驗收或正式交付生產部門使用,就要計算新增固定資產。③凡購置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非工程專用的不需要安裝的設備等,在交付使用部門後,即可計算新增固定資產。④屬於增加固定資產價值的其他基本建設投資,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勘察設計費、科學研究試驗費、土地徵用和遷移補償費、負荷聯合試運轉費等其他基本建設費用,應隨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時計入新增固定資產。其他基本建設費如屬於整個建設項目,在計算新增固定資產時,應根據工程分批投產情況,按比例分攤計算。
通過基本建設來增加新的固定資產,為社會擴大再生產提供更多的物質技術基礎,是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主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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