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新增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是在計畫期內,為滿足國民經濟需要,對全國或一個地區、一個部門建成投產或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投資數量的綜合確定。新增固定資產又稱“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它與新增生產能力是同一事物的兩個不同方面.新增生產能力是以實物形態表示的基本建設投資經過建設所取得的成果;新增固定資產則是以貨幣形態表示的基建投資經過建設在計畫期內所取得的效果。

新增固定資產的價值通常包括:自建設開始到投產或交付使用所發生的各種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設備、工具、器具、房屋和牲畜的購置費用;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徵用費、勘察設計費以及遷移補償等其他基本建設費用。在我國目前的實際管理工作中,購置未達到標準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固定資產,生產人員培訓費,施工機械轉移費,開荒和造林費,報廢工程的投資,以及其他應核銷費用,均不算在新增固定資產價值之內。做好新增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對於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規劃交付使用期限和固定資產形成結構等都具有重要意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