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規範》是2019年6月4日實施的一項中國國家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規範
- 外文名:Specification of individual account management for residents old-age insurance
- 標準號:GB/T 37705-2019
- 中國標準分類號:A11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規範》是2019年6月4日實施的一項中國國家標準。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規範》是2019年6月4日實施的一項中國國家標準。編制進程2019年6月4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規範》發布。2019年6月4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規範》實...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
國家標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規範》(GB/T 31597-2022)規定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參保登記、參保信息變更、保險費收繳銜接、個人賬戶權益、待遇支付、領取待遇資格確認、保險關係轉移、保險關係終止、宣傳及諮詢受理以及服務監督,...
第三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制度模式,採取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第四條 凡具有我市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
(一)個人賬戶資金(責任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收入及利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二)調劑金:超過應計個人賬戶利息以外的增值結餘,參保人員死亡無繼承人時支付喪葬費後的餘額等...
為規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制定《浙江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29日由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人力社保廳以浙財社〔2011〕357號印發。《辦法》分總則、基金...
《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為進一步發展和規範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制定的辦法。辦法信息 索 引 號:006939748/2014-00492 分類:財政、...
第三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 號碼,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條 個人賬戶資金來源包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繳費 補貼、其他資助、利息收入。 個人賬戶利率及計息辦法按國家...
第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參照《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津勞險[1998]329號),採用“月積數法”計算。第六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記賬利率,每年由市人力...
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參保人,必須每年提供符合規定的生存證明。第十五條 養老保險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由市財政全額補貼,通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基礎養老金月計發標準按國家和省規定...
第七條 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由個人繳費、政府代繳的保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繳費資助及利息組成。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根據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際收益確定。最低記賬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
存入銀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構成。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別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占用...
月領取標準=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39 第十一條養老金領取條件 (一)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從符合領取條件的次月...
第十條 個人賬戶基金由個人繳費、參保繳費補貼、集體補助以及其他來源的繳費或者資助組成,用於支付參保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第十一條 個人繳費。參保人應當按月、季或者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為每人每月60元、100...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應與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金融合作機制,共同制定金融服務規範,健全服務網路,提高服務質量,方便城鄉居民。第二章 參保繳費 第九條 凡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應攜帶居民戶口簿和...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第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
對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返鄉、服刑期滿、投案(抓捕)並服刑期滿前養老待遇停發,待其返鄉、服刑期滿後重新計發,不予補發。第四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六條區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為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對其繳費和領取...
本辦法實施時,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在繼續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同時,可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老農保個人賬戶餘額併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1、負責對旗縣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各項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檢查。2、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的管理;3、負責參保人員參保登記、繳費核定、個人賬戶記錄、養老保險待遇審核、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等工作;4、負責城鄉居民基本...
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國家實施新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規定時,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二)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記賬...
第四章養老金待遇及調整 第九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月領取標準=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賬戶養老金 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國發〔2014〕8號)、《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4〕23號)、《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雲政發〔2014〕...
第十九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為:個人賬戶積累總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即: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個人賬戶積累總額÷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係數相同)。第二十條 鼓勵、引導城鄉居民積極...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基金財務管理,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等...
第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 定本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
為建立健全全省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本...
第七條 社會統籌基金由財政提供,主要用於支付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個人繳費補貼、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等。第八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採取按年繳費方式,繳費期由各統籌地確定。賬戶管理 第九條 社保機構應按參保人員的公民身份...
第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堅持以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政府引導與城鄉居民自願參保相結合的要求,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列入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年度計畫...
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各地人民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四、規範個人賬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老農保賬戶資金、村主職幹部財政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