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溧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是溧陽市為進一步完善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本市城鄉居民社會保障事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蘇政發〔2013〕144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04號)、《常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常政規〔202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溧陽市實際,制定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溧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 施行時間:2022年4月1日
政策法規,

政策法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本市 城鄉居民社會保障事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 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 8號)、《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蘇政 發〔2013〕144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04號)、《常 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常政規〔2021〕4號) 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覆蓋、保基本、可持續;
(二)政府主導與居民自願參保相結合;
(三)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第三條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十六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 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工作,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體系建設,推動服務事項 辦理向鎮(街道)、村(社區)延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所屬的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承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 辦 具體工作。 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基金 專戶管理、政府補貼資金保障等工作;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審計 機關、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殘疾人聯合會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 作。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 政府補貼和其他收入構成。
第六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規定繳納養 老保險費,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鼓勵長繳繳費,多繳 多得。 個人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定為每年100元、960元、1800 元、2500元、3240元、3960元、4740元七個檔次。市人民政府根 據國家和省相關要求,結合本市經濟發展及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 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100元的繳費檔次,只適用於重度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對 象等繳費困難群體,由鎮財政全額代繳。
第七條 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依法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 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 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 費提供資助。
第八條 對選擇960元以上標準繳費的參保人員,鎮財政每 年按照145元的標準,給予繳費補貼。重度殘疾人、最低生活保 障對象等繳費困難群體,由鎮財政按每年3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市人民政府適時調整繳費補貼標準。
第三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 號碼,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條 個人賬戶資金來源包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繳費 補貼、其他資助、利息收入。 個人賬戶利率及計息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個人賬戶資金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養 老金,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 法繼承。
第四章 待遇領取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年滿六十周歲,累計繳費滿十五年,且 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時,繳 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十五年。 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960元檔次繳費標準執行。 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政府不予代繳,參保人員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 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第十五條 基礎養老金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超過十五年的,每超過一年,基礎養 老金增發1%。 基礎養老金標準適時調整,具體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
第十六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 存額除以139。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每月增發30 元繳費年限養老金。 第十八條 年滿六十五周歲的參保人員,在領取城鄉居民基 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給予老齡補貼。年滿六十五周歲不足七十五周 歲、年滿七十五周歲不足九十周歲、九十周歲以上的老齡補貼分 別為每月5元、10元和15元。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死亡的,給予一次性喪葬補助。喪葬補 助金標準為1000元。
第二十條 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老齡補貼、喪葬 補助金、個人賬戶不能足額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等,由市財政 承擔。 第五章 基金監管
第二十一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決算制度。 財政部門按照預算計畫及時劃撥資金,確保繳費補貼及時到位、 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 財政專戶,設立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 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稅務、人民 銀行分支機構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 保險基金實施相關行政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範、管控 基金收支、管理中的風險,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關於印發溧陽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溧政發〔2010〕53號)、《市政府辦公室關於修訂完善<溧陽市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溧政辦發〔2012〕54 號)、《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修訂完善溧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養 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溧政辦發〔2015〕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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