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工程學與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是2018年四川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震工程學與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 作者:孫鴻玲
- 出版社:四川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69023695
《地震工程學與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是2018年四川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地震工程學與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是2018年四川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內容簡介《地震工程學與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分為,概論、地震學基礎知識、地震災害、地震烈度、中國的地震、地震危險性、危害性分析和地震區劃、 重...
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根據對建設工程場址和場址周圍的地震與地震地質環境的調查、場地地震工程地質條件的勘測,通過地震地質、地球物理、地震工程等多學科資料的綜合評價和分析計算,按照工程類型、性質、重要性,科學合理地給出與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動參數,以及場址的地震的地震地質災害預測結果。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工程建設場地進行的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險性分析、涉及地震動參數的確定、地震小區劃、場址及周圍地質穩定性評價及場地震害預測等工作。其目的是為工程抗震確定合理的設防標準,實現震時既安全、建設投資又合理。
《貴州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已經2001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長 石秀詩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徵求意見 2023年9月,為了防禦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加強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和監督,審批全市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協助上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第五條計畫、財政、建設、土地房屋、規劃、環保、...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主要包括: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地震動時程)確定、地震影響小區劃、場址及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等。第五條 對在堅硬、中硬場地土條件下的一般工業和民用新建或擴建工程的抗震設防標準,可直接使用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所標示的烈度值,按建築抗震設計規範...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以下簡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以地震觀測資料和地震、地質、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術工作為基礎,對工程建設場地未來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風險水平所取機率、強度的預測和地震事件對工程建設場地的影度及安全程度的評價。其主要內容包括對工程建設場地進行的地震烈度覆核...
進行過地震小區劃的地區,除有特殊抗震設防要求的工程外,同一小區內的同類工程已進行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不再進行重複評價。第五條 省、市、縣、自治縣地震部門分別是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防震減災的主管部門,各級地震部門負責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標準的管理及監督,參加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
本規定所稱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以下簡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工程場地未來可能遭受的地震影響作出評價並確定以地震動參數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設防標準。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三條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
《四川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設項目抗震能力,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制定的規定。2023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四川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等7部規章的決定》經四川省人民...
第二條 凡在甘南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設計、施工以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場地及周圍的地震活動與地震地質環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設防的風險水準,判定與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動參數,以及場地的地震地質...
《湖北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在1999.10.15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引言 經1999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確定科學合理的抗震設防要求,防禦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8號 【發布日期】 1998-05-18 【生效日期】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場地地震...
《遼寧省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在1994.02.26由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防震減災工作,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 國家地震局關於加強破壞性地震減災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1990]62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是工程設施防震...
第4章 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分級 第5章 區域地震活動性和地震構造評價 5.1 區域範圍和圖件比例尺 5.2 地震活動性 5.3 地震構造 5.4 綜合評價 第6章 近場區地震活動性和地震構造評價 6.1 近場區範圍和圖件比例尺 6.2 地震活動性 6.3 地震構造 6.4 綜合評價 第7章 工程場地地震工程地質...
第4章 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分級 第5章 區域地震活動性和地震構造評價 5.1 區域範圍和圖件比例尺 5.2 地震活動性 5.3 地震構造 5.4 綜合評價 第6章 近場區地震活動性和地震構造評價 6.1 近場區範圍和圖件比例尺 6.2 地震活動性 6.3 地震構造 6.4 綜合評價 第7章 工程場地地震工程地質條件...
為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依法管理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工程建設場地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風險水平機率、強度的評價和工程建設場地受地震影響的安全程度的評價。第三條 ...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報請市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審,經評審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由市地震局審核批准,確定抗震設防標準。經審核批准的抗震設防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第九條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
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任務的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地震局頒布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由市地震辦責令其採取補救措施,處以工程總造價1‰的罰款,並可建議審計和監察部門追究工程建設單位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第十五條...
第九條 在我省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省外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地震部門核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資格證書,並經省地震部門驗證,方可承擔本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第十條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地震部門發布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第十一條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
未取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建設場地抗震設防要求審批意見書的工程,設計單位不得進行設計。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地震安評資質的單位進行地震安評工作。第十條 凡從事地震安評工作的單位,應持有省級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個人應持有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上崗證書,並在市地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根據對建設工程場地條件和場地周圍的地震活動與地震地質環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設防的風險水準,給出與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動參數,以及場地的地震地質災害預測結果。地震安全性評價包括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第三條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
淄博市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9月12日淄政辦發〔1997〕120號)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防禦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加...
第一條為了依法加強對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 、國務院 、 、 、 (中國地震局第7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以下簡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工程建設場地...
第十條 省外單位在本省範圍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必須持有國家地震部門核發的甲級資格證書,並經省地震部門或工程項目所在地市地震部門驗證和任務登記,方可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第十一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必須執行國家地震部門制定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在已按規定進行過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工程...
(二)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和專用軟體系統,並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條件和分析能力;(三)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十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應當開展下列工作:(一)地震活動性和地震構造評價;(二)工程場地地震工程地質條件勘測;(三)地震動衰減關係確定;(四)地震危險性分析...
《江蘇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已於1996年5月23日經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省長 鄭斯林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江蘇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合理利用建設投資,根據...
第六條 其他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由市計畫、規劃、建設等部門在工程建設立項論證中,根據實測場地土質類型,按《建築抗震設計規範(CBT--89)》的規定或經國家烈度委員會批准的烈度區域平均值進行一次性審批,市地震辦負責檢查監督。第七條 凡在本市地域內承擔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須持廣東省...
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確定科學合理的抗震設防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具體建設工程場地進行的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的確定、地震小區劃、場址及其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住建、自然資源、應急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縣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