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級市(地級城市)

地級市

地級城市一般指本詞條

地級市,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地位與地區自治州相同,屬於地級行政區,由自治區管轄。因其行政建制與地區相同,故稱“地級市”。自1983年11月5日開始,在國家行政機構區劃統計上作為行政區劃術語固定下來。

1982年,地區的數量高達170個,占當時318個地級行政區的53%,是地級行政區的主體。1983年地級行政區改革後,大部分地區被撤銷,而地級市則以“撤地設市”“地市合併”等方式被建立。目前,在總計333個地級行政區中,僅剩7個地區,而地級市的數量則達到了293個,地級市數量約占地級行政區總數的88%,地級市已取代地區成為地級行政區的主體。

中國總計293個地級市。

基本介紹

歷史沿革,設立標準,詳細名單,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補充說明,特殊地級市,設立類型,概念辨析,法律爭議,撤銷名單,

歷史沿革

地級市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唐宋時期的“”,和明清時期的“”,下領散州(相當於今縣級市)。它是一種省與縣之間的二級行政單位,由一級行政單位的省(元明清時期稱,唐宋時期稱道或)所直領。
民國初期,廢府存縣,各省置道,原府所轄各縣劃歸於道,改省、府、縣三級制為省、道、縣三級制,1927年,廢道改為省、縣(市)二級制,並在原府治所在縣,分出縣城設市,地位與縣平級。
1932年,中華民國開始於省與縣之間設定“行政督察區”,屬於準行政區劃單位,其管理機構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是省政府派出機構。
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後,改行政督察區為專區
市管縣體制最早源於20世紀50年代早期。1950年,旅大行署區改為直轄市旅大市(1981年改名大連市),管轄金縣(1984年改名金州區)、長山縣(1953年改名長海縣),改制為遼寧省轄市後,繼續管轄金縣和長海縣。
1951年,浙江省將省直轄的杭縣(1958年撤銷)劃歸杭州市管轄。
1958年,河北省撤銷“天津地區”,將武清、靜海等12個縣劃歸省轄天津市領導。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對市管縣體製作出了法律上的規定,直接推動了市管縣體制的發展。
1960年,全國已有52個市領導243個縣,約占全國縣建制總數的八分之一。這次市管縣體制產生的契機是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缺乏客觀的經濟文化基礎,隨之很快降溫。
1961年以後隨著經濟調整和整頓的開始,大量市管縣恢復原有體制,河北省恢復了全部專區和專員公署。至1966年全國管轄縣的市降至25個,管轄的縣數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縣體制經歷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時,省轄市的轄區範圍內,仍以非農業人口為主,且多為省會城市或重要工業城市。
1971年,專區改稱地區。
1979年,國務院財經委員會派一批專家調研四川省產業結構問題,時任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經濟所所長劉明夫明確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
1980年代,地區與市合併,實行市管縣體制改革,為當今地級市之肇始。
1982年,中共中央第51號文發出了“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蘇試點,1983年在全國試行。隨後中央又發出《關於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積極試行地、市合併”,並把此作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至此市管縣體制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並且在國家的行政區劃序列里,正式將市分為地級市和縣級市。
1995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繼中編委關於重慶(1997年直轄)、廣州、武漢、哈爾濱、瀋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共16市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的通知(中編[1994]1號檔案)下發後,16市仍為省轄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領導。
2011年8月22日,安徽宣布撤銷地級巢湖市,並對原地級巢湖市所轄的一區四縣行政區划進行相應調整,分別劃歸合肥、蕪湖、馬鞍山三市管轄。
2019年1月9日,國務院批覆同意山東省調整濟南市、萊蕪市行政區劃,撤銷地級萊蕪市,其行政區域由濟南市管轄。

設立標準

  • 1、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5萬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0萬人以上;
  • 2、工農業總產值30億元以上,其中工業產值占80%以上;
  • 3、地區生產總值在25億元以上;
  • 4、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地區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35%以上;
  • 5、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已成為若干市縣範圍內中心城市的縣級市,方可升格為地級市。

詳細名單

河北省

山西省

內蒙古自治區

遼寧省

吉林省

黑龍江省

江蘇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東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廣東省

廣西壯族自治區

海南省

四川省

貴州省

雲南省

西藏自治區

陝西省

甘肅省

青海省

寧夏回族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補充說明

特殊地級市

1.絕大多數地級市的的黨政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的行政級別廳局級正職,但有些地級市的行政架構為副省級建制,其黨政機關主要領導幹部行政級別為省部級副職,被稱為“副省級城市”,共15個,分別為廣州市武漢市哈爾濱市瀋陽市成都市南京市西安市長春市濟南市杭州市大連市青島市深圳市廈門市寧波市
2.絕大多數地級市設多個市轄區,並轄縣級市、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但有些地級市只設市轄區,不轄縣級市、縣、自治縣等鄉級行政區,它們屬於“全區市”,共12個,分別為烏海市鄂州市克拉瑪依市、深圳市廈門市武漢市珠海市海口市、佛山市南京市廣州市三亞市。而有些地級市雖轄縣級市、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但只設一個市轄區,它們屬於“單區市”,共60個。還有些地級市既不設市轄區,也不轄縣級市、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直接管轄街道、鎮、鄉等鄉級行政區,屬於“不設區的市”,俗稱“直筒子市”,共5個。

設立類型

就其產生的途徑來說,1983年以後的地級市的設計大致可以分為幾種類型,即:
1.直接繼承自原來的省轄市,或者在原基礎上劃入幾個新的縣。
2.“地市合併”。即地區行政公署和地級市政府同駐一個中心城市的情況,遂將該地級市和地區合併為一個地級市。如石家莊市、承德市、唐山市、保定市、張家口市、溫州市、寧波市、九江市、桂林市均是將地區併入同名的地級市,大同市、哈爾濱市、十堰市分別是由大同市和雁北地區、哈爾濱市和松花江地區、十堰市和鄖陽地區合併而成,則是原地級市和地區並不同名。這種情況,一般的操作是將地區行署撤消,其所屬各縣全部劃歸相應的地級市。但也有例外,如1994年荊州地區和沙市市合併為荊沙市(後改名荊州)時,則以荊州地區為主體,因沙市市沒有下屬縣,且荊州地區並不駐在沙市,而是駐在當時屬於江陵縣境內的荊州城。
3.“撤地(盟)設市”,即將原來的地區(盟)直接改設為地級市。如郴州市、懷化市、畢節市、日喀則市、昌都市等均由同名地區行署改制而來,永州市由零陵地區、泉州市由晉江地區、漳州市由龍溪地區、崇左市由南寧地區、來賓市由柳州地區、鄂爾多斯市由伊克昭盟分別改制而來。
4.由縣級市或縣升格為地級市。如三門峽市、漯河市、張家界市、中山市、東莞市、三亞市、儋州市等,設地級市前均為縣級市。深圳市、珠海市、揭陽市、清遠市、河源市、防城港市、濮陽市、中衛市,設地級市前為縣建制。這些縣級市或縣,並不是地區行署所在地。
特別說明:汕尾市,這種名字採用原來所屬的下級行政單位的名字(可能是縣級、也可能是鄉科級),作為新地級市名字的方式,不屬於由鄉鎮直接升格為地級市。汕尾市是由原惠陽地區析出、分離而設定,不是由一個鎮直接升級而來的,地級汕尾市設立後,管轄海豐縣等。

概念辨析

按照1982年憲法的規定,我國主要實行省、縣、鄉三級地方行政區劃體系,省、縣兩級之間只有較大的市和自治州可以管轄縣。但是憲法實施之後,很多市經國務院批准開始管縣,他們並不是自然形態上的“較大”,也非經國務院據《地方組織法》批准的“較大的市”。
2015年修訂的《立法法》規定設區的市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是法律上的用語,基本等同於地級市(兩者區別在於:1.直轄市設區但其並非地級市。2.地級市有5個未設區)。
所謂的地級市、縣級市是從過去的行政區劃稱謂演變來的。以江蘇省為例,省會是南京市,所以叫省會市;1949年南京解放,成為中央人民政府直轄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全國13個直轄市之一。1952年9月與蘇南、蘇北(蘇中)行政區合併,成立江蘇省。11月15日,南京改為省轄市。1953年1月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南京為省會。全省原來劃分有徐州地區、蘇州地區、無錫地區、常州地區、鎮江地區、揚州地區、南通地區、連雲港地區、淮陰地區和鹽城地區,這些地區也叫行署,行署的所在市就叫縣級市,地區行署下轄縣級市和縣。
20世紀80年代後期,江蘇省取消了地區行署,由地級市管轄縣。改革開放後,有的縣經濟發展很快,縣城基礎建設不斷提高,經過省和中央審批,符合條件的縣可以撤縣改市,雖然也稱“市”了,但是仍歸原來的地級市管轄,行政級別仍是正處級。像蘇州的常熟市、崑山市、張家港市、南通的海門市、啟東市等,就屬於縣級市。

法律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行使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的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二),“”不是直轄市,而較大的市為“市”的一種建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只有國務院才可以批准“市”的建置和區劃。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1954年頒布時的條文中已經有較大的市的建置,遠比1982年修訂的《地方組織法》和2000年頒布的《立法法》早,也就是說至少在1982年修訂《地方組織法》之前,憲法中的“較大的市”是指較大的“市”、經國務院批准行政區域劃分為區、縣的“市”。而憲法全文中”只有“直轄市”、“市”、“較大的市”、“設區的市”、“不設區的市”這幾種描述,並沒有“縣級市”“地級市”等另外的說明。

撤銷名單

已撤銷地級市所屬省份建制存在時間
山東省
1992年11月22日—2019年1月9日
安徽省
1999年7月9日—2011年7月14日
雲南省
1958年10月20日—1998年12月6日
四川省
1954年6月19日—1997年3月14日
四川省
1992年12月11日—1997年3月14日
四川省
1995年11月5日—1997年3月14日
湖北省
1979年6月21日—1994年9月29日
吉林省
1985年2月4日—1985年12月19日
吉林省
1985年2月4日—1985年12月19日
河北省
1958年2月11日—196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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