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由
省部級副職人員兼任政策,正式施行於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為
計畫單列市,受
省級行政區管轄。副省級市的市長與副省長行政級別相同。根據1994年2月25日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檔案(中編[1994]1號),原14個計畫單列市(重慶、廣州、武漢、哈爾濱、瀋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和濟南、杭州共16個市的政府機關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1995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髮[1995]5號),明確將前述16個市定為“副省級市”,但它們仍為省轄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領導。1997年重慶恢復為中央直轄市後,副省級市減少為15個。
在後來的使用中,“副省級城市”這一名稱也被習慣性的使用,包括很多官方場合,但就中編辦最初的檔案來說,“副省級市”當為規範的名稱。對省轄大城市的計畫單列,在20世紀50年代中、60年代初曾實行過兩次,實行不久就取消了。1985年7月22日,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根據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精神,發出了《關於廣州、武漢、瀋陽等8市國家機關行政人員職務工資標準問題的通知》(國工改〔1985〕012號),並規定此工資標準僅適用於以上8個市,其他省轄市不得援例。 儘管沒有正式承認8個城市的政府機構升格,但由於工資起點標準的提高,同時又在工資表中列舉了局下設處,處下設科長職務,實際上將其委、辦、局一級工作部門的機構級別提高了一級,同時又增加了一個新的層次──位於局與科之間的處級機構。其它幾個享受省級經濟管理許可權的計畫單列市,如
大連、
青島、
寧波、
廈門、
深圳等,也先後決定將市直各部門的機構級別提高並增設一個機構層次。
1993年7月2日,中共中央發出通知,印發《關於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和《關於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方案》規定,除深圳、重慶、大連、青島、寧波、廈門這6個非省會城市仍保留計畫單列市外,其餘省會城市不再實行計畫單列。
1994年5月,經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並經中共中央、國務院領導人同意,決定將原來的14個計畫單列市和濟南、杭州2市正式確定為副省級市,同時取消部分城市的計畫單列體制。將計畫單列市確定為副省級市,加強了省級機構統籌規劃和協調的地位和作用,減少了省與計畫單列市之間因許可權劃分不清引起的矛盾和扯皮。副省級市中仍實行計畫單列的,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享受原有的管理許可權;不再實行計畫單列的,原來中央賦予的許可權原則上暫不改變;對原來不是計畫單列的,其許可權需要調整變動的,由所在省和中央有關部門協商後確定。1997年6月,重慶直轄市政府機構正式掛牌,其副省級市地位自動取消。
相關檔案
中編委關於重慶、廣州、武漢、哈爾濱、瀋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共16市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的通知(中編[1994]1號檔案)。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髮[1995]5號])。
官方意見
省市關係
16市定為副省級後,仍為地級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領導。這些市的機構改革方案仍由所在省審批,同進抄報中編委備案。16市的經濟管理許可權有關規定執行。
級別問題
16市直屬機關的級別,可比照國辦發[1993]85號通知中關於國務院直屬機構和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機構級別確定,即市直工作部門為副廳級,內設機構為處級。市轄區及其工作部門的級別,可比照市直機關相對應的關係確定;市轄縣和代管的縣級市的級別仍為處級,其工作部門仍為科級。
幹部管理
按
中央組織部《關於廣州等16城市幹部管理範圍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4]28號)執行,即: (一)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長、市政協主席職務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其職務任免由省委報中共中央審批。 (二)市委副書記、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副市長、市政協副主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任免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備案辦法按組通字[1991]10號檔案規定辦理。市委組織部部長的職務任免,須事先徵得中央組織部同意。其他幹部管理範圍的確定,由省委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三)市委、市紀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領導班子換屆選舉時,省委須將人事安排方案報中央組織部審核。
城市名單
(參考資料來源:)
相關會議
全國計畫單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座談會自1985年起,在各計畫單列市輪流舉辦。於1999年更名“全國副省級城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聯席會議”,截至2012年9月已舉辦27次。
增補態度
關於其他地級市要求為副省級問題。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要在總結15市經驗的基礎上,對其它省會市加強調查研究,提出標準,統籌考慮,適當時候,對條件成熟的省會市的級別問題提請黨中央、國務院審批。不過,自1994年明確15市為副省級市以來,尚未有其他城市增補成為副省級市。
相關概念
計畫單列市
享有省一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的非省級行政中心副省級城市。計畫單列市全稱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單列市,是省級單位對所轄大城市下放部分經濟管理許可權的城市,但是,計畫單列市仍保留
省轄市的行政地位,繼續接受省級行政機構的領導。對省轄大城市的計畫單列,計畫單列內容主要是工農業生產、交通運輸、郵電、固定資產投資、主要商品購銷和分配調撥,能源及主要物資分配調撥、外貿進出口、地方定額外匯、勞動工資 、財政信貸、科學技術以及各項社會發展計畫指標等。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初期的1980年代,一些市由於其特有的經濟地位而被稱為“
計畫單列市”,享有省一級的經濟和社會管理許可權。至2015年時,全國有5個計畫單列市。
國家級新區
是指新區的成立乃至於開發建設上升為
國家戰略,總體發展目標、發展定位等由國務院統一進行規劃和審批,相關特殊優惠政策和許可權由國務院直接批覆,在轄區內實行更加開放和優惠的特殊政策,鼓勵新區進行各項制度改革與創新的探索工作。其中浦東新區和濱海新區系行政區,設立區委區政府,由於其依託於直轄市,區委書記由市委常委兼任,區長,人大主任,政協主席均為副部級。國家級新區中只有上海
浦東新區和天津
濱海新區是經由國務院批准的副省級新區,其餘國家級新區由於其依託的城市為副省級城市或地級市,一般只高配幹部,級別仍為正廳級,只設立管委會,沒有人大、政協、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