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在行政管理中實行信用報告和信用承諾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規〔2023〕1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在行政管理中實行信用報告和信用承諾的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1月13日
辦法全文
在行政管理中實行信用報告和信用承諾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積極探索行政管理新路徑,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服務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實施意見的通知》和《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行政管理中對行政相對人實施信用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報告制度和信用承諾制度。
信用報告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報告和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評價報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蘇省行政區域範圍內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備案等行政管理,財政資金安排、政策性貸款、政府採購、招標投標、國有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分配,以及評優評先、職稱評定等公共管理活動。
人民團體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對信用主體實施信用管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報告
第五條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和獲取的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信用主體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六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在依法依規、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對公共信用信息進行歸集整理,形成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公共信用信息報告。
按信用主體的不同,公共信用信息報告分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報告。
第七條 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登記註冊基礎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誠實守信相關榮譽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經營異常名錄信息、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信息、信用評價信息、司法裁判及執行信息、職稱和職業資格信息,以及信用狀況提升建議等。
第八條 信用主體依法可以查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或者授權他人查詢信用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報告。
第九條 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行政管理等活動中,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行政相對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或者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申請查詢行政相對人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條 地方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暢通線上線下服務渠道,公布服務規範,最佳化服務方式,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詢、報告出具等服務。
第三章 信用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 信用評價報告是指依法設立的信用服務機構根據市場主體委託,通過採集、整理、加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形成的反映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信用產品。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市場主體的基本情況信息、經營業務信息、主要財務數據信息、銀行信用記錄信息、契約履約信息、監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履行社會責任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級、基本結論和風險提示的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 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信用評價報告,應當堅持合法、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不得作出虛假評價。
第十四條 信用評價報告有效期原則上為一年,有效期內可重複使用。有效期內行政相對人發生重大違法失信行為,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出具跟蹤報告。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行政管理等活動中,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履職需要,可以要求行政相對人提供信用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 省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信用服務機構,制定信用評價標準及報告格式規範的指引,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參照指引出具信用評價報告。
第四章 信用承諾
第十七條 信用承諾是指行政相對人根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要求和誠實信用原則,對自身的信用狀況、申請材料和承諾事項的真實性以及違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可採用信用承諾的方式,引導行政相對人誠信自律,減少證明材料,簡化審批程式;條件成熟的,可以信用承諾代替證明或審批。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具體行業領域實施信用承諾制的工作細則及信用承諾書格式文本,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作出信用承諾的行政相對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全面履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並接受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監督管理。對作出虛假承諾或不履行承諾的行政相對人,視情節實施失信懲戒;及時改正並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用修復。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記錄行政相對人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信息,並及時推送至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江蘇省各級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對在行政管理中實行信用報告和信用承諾制度相關工作的推進、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結合行政管理職能,制定本單位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在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領導或者指導下,開展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套用服務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從業人員信用檔案。信用服務機構要加強自身信用建設,規範從業人員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行政管理中實行信用報告信用承諾和信用審查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10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