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武漢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是2016年武漢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7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6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武漢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萬勇
2016年7月2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和使用,最佳化公共信用信息服務,營造誠信環境,促進“信用武漢”建設,根據國務院制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機關(含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下同)、群團組織等(以下統稱信源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本市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參照公共信用信息進行管理。
第四條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及時、準確、公正的原則,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委會,下同)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監督管理實行績效考核。
第六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披露、使用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公共信用信息歸集、披露、使用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本市建立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作為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披露、使用的載體,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詢、異議處理等服務,實現公共信用信息跨區域、跨部門、跨系統共享。
第八條信源單位應當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確本單位負責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機構和責任,建立本單位公共信用信息資料庫,負責記錄、匯集、整理、保存、報送本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和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九條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市政務數據目錄編制標準和規範以及國家、省信用信息有關標準和規範,組織編制武漢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分類方式、披露方式、歸集時限、交換方式、數據標準格式等規範要求。
信源單位應當按照武漢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和相關規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公共信用信息目錄。
第十條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和使用應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信息的標誌。其中,自然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身份證號碼;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登記管理部門賦予的法定身份識別碼。
第二章 信息歸集
第十一條公共信用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年滿18周歲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單位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分支機構等登記註冊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經營管理者信息;
(三)取得的資格、資質等行政許可信息;
(四)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認可信息;
(五)年檢、年度報告、年審、檢驗、檢疫及備案信息;
(六)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信用等級信息;
(七)其他反映單位基本情況的信息。
自然人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姓名、身份證號碼;
(二)學歷、就業狀況;
(三)取得的職稱、資格、資質等信息;
(四)其他反映自然人基本情況的信息。
第十三條單位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稅款、社會保險費欠繳信息;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欠繳信息;
(三)提供虛假材料、違反告知承諾制度的信息;
(四)適用一般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行政強制執行信息;
(五)發生產品質量、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被監管部門處理的信息;
(六)被監管部門處以行業禁入的信息;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經營管理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業禁入處理的信息;
(八)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確定的失信信息,被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信息;
(九)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自然人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供虛假材料、違反告知承諾制度的信息;
(二)適用一般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行政強制執行信息;
(三)被監管部門處以行業禁入的信息;
(四)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確定的失信信息;
(五)稅款欠繳信息;
(六)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四條單位、自然人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源單位給予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參與信源單位開展的志願服務、慈善捐贈活動等信息;
(三)生效刑事判決信息、涉及財產糾紛的民商事生效法律文書信息、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但依法不得公開的信息除外;
(四)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不得歸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條公共信用信息應當以產生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主要包括:
(一)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許可、資質審核檔案;
(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執行文書等處理文書;
(三)有關單位發布或者公告的等級評價、表彰獎勵決定;
(四)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作出的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五)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檔案。
前款規定的產生法律效力的文書由信源單位負責核實。
第十七條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遵循“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市級信源單位負責匯集本單位相關公共信用信息;各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匯集本區域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網路信息主管部門確定公共信用信息的標準、格式、匯集時限等工作要求,“雲端武漢”平台應當按照相關工作要求及時匯集公共信用信息。
信源單位應當及時將公共信用信息匯集到“雲端武漢”平台,“雲端武漢”平台應當與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對接,並將匯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實時推送到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條單位公共信用信息通過公開、共享或者查詢方式披露。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通過共享或者查詢方式披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共信用信息的具體披露方式,依照武漢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確定的披露方式執行。
第二十條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中的不良記錄披露期限為5年,自不良記錄形成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條下列公共信用信息屬於公開信息,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通過“信用武漢”網向社會予以公布:
(一)信源單位已經依法通過政務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網際網路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布的;
(二)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信用信息,屬於非公開信息。
第二十二條本市單位因履行管理職責,需要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應當按照政務數據共享的有關規定向市網路信息主管部門和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提出使用申請,明確共享的內容、用途、方式和安全責任,審核通過後方能使用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制定並公布服務規範,通過服務視窗、平台網站、移動終端套用軟體等方式向社會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
查詢本人非公開信息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查詢他人非公開信息的,應當提供查詢人有效身份證明和被查詢人的授權證明。法律、法規對信息查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可以通過開設連線埠等方式,為信用服務機構提供適應其業務需求的批量查詢服務。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制訂公共信用信息查詢管理制度,明確查詢公共信用信息的條件和程式,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四章信息使用
第二十四條信源單位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將單位或者自然人的信用狀況作為實施管理活動的重要參考依據,執行信用評價制度,拓展信用評價結果的套用範圍,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
鼓勵自然人和單位在開展金融活動、市場交易、行業管理、社會公益等活動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防範交易風險,促進行業自律;鼓勵信用服務機構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工信用產品,為社會提供信用服務;鼓勵跨區域公共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和套用。
第二十五條對於信用狀況良好的單位、自然人,行政機關在同等條件下,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加大扶持力度;
(三)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採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最佳化檢查頻次;
(五)國家、省和本市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對於信用狀況不良的單位、自然人,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等;
(二)在行政許可、年檢驗證等工作中,列為重點核查對象;
(三)取消或者減少已經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
(四)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五)限制參加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六)限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七)國家、省和本市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通過信息共享,對嚴重失信的單位、自然人採取聯合懲戒措施。聯合懲戒制度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建立跨地區的信用體系建設合作機制,對誠信典型和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跨地區聯合激勵和懲戒。
第五章權益保護
第二十八條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內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規範,明確崗位職責,設定工作人員的查詢許可權和查詢程式,保障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正常運行和信息安全。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查詢日誌並長期保存。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查詢日誌應當如實記錄信息歸集和查詢情況,信息歸集記錄包括提供信息單位、提供時間、提供方式和信息類別等內容;信息查詢記錄包括查詢人、查詢時間、查詢方式、查詢事由以及查詢次數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單位、自然人可以要求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刪除本單位、本人的表彰獎勵、志願服務、慈善捐贈等信息。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刪除相關信息,並告知相關信源單位。
第三十條單位、自然人認為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披露的,可以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提出書面異議,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比對。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記載的信息與信源單位提供的信息確有不一致的,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予以更正,並將更正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記載的信息與信源單位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將異議申請轉至信源單位,由信源單位組織核查;信源單位應當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回覆核查結果,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自收到回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告知申請人。信源單位未按照規定核查異議信息或者未按時將核查結果告知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不再向社會披露該信息。
第三十二條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處理異議申請期間,對異議信息應當予以標註。對經核查無法確定其真實性的信息,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予以刪除並記錄刪除原因。
第三十三條信源單位發現由其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變更、失效或者錯誤的,應當及時修改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傳送修改後的公共信用信息,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刪除。
第三十四條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網路信息主管部門、信源單位、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雲端武漢”平台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越權查詢公共信用信息;
(二)篡改、虛構、違規刪除公共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經授權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公共信用信息;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網路信息主管部門、信源單位、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雲端武漢”平台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五條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舉報和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市級信源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向“雲端武漢”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市網路信息主管部門書面督促其提供;經督促仍不提供的,提請市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可暫停其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資格。
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向“雲端武漢”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書面督促其提供;經督促仍不提供的,提請市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可暫停其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資格。
第三十七條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網路信息主管部門、信源單位、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雲端武漢”平台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採集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虛構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違反規定披露或者泄露公共信用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處理和答覆信息異議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武漢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6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政府令第272號頒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公共信用信息的構成及分類、信息歸集、披露和使用方式、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法律責任等內容,對規範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社會信用體系是發展市場經濟、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也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的有效手段。2014年6月,國務院印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中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分別根據本地區、相關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需要,制定地區或行業信用建設規章制度,明確信用信息記錄主體責任,保證信用信息的客觀、真實、準確和及時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開制度,推動信用信息資源的有序開發利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明確提出要通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服務和監管,推進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湖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也對信用信息制度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
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要求,我市制訂了《武漢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6-2020年)》。市信用辦印發了《武漢市信用信息目錄(試行版)》,明確了公共信用信息的範圍、內容、類別、指標、技術和格式。獨立運行的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基本建成,“信用武漢”網已上線,從2015年11月開始,對市公安、工商等15個市直部門,組織開展近3年信用信息歸集試點,已歸集信用信息1718萬條。計畫今年(2016年)8月完成所有部門近3年信用信息歸集,並實現信用信息歸集和共享常態化。但隨著公共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經濟活動中的作用日益加強,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和使用也遇到了以下新問題:如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情況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查詢、套用需要;行政機關對於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套用等方面的制度不夠完善;信息主體的權利得不到充分保護。目前,上海、廣州、杭州、成都、廈門等城市先後出台了有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和使用加以規範。因此,有必要根據我市實際,借鑑外地城市經驗,制定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政府規章,為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關於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體制
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有關要求,並借鑑上海、深圳等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辦法》一是明確市、區人民政府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職責。第五條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委會,下同)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監督管理實行績效考核。二是明確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在公共信用信息方面的職責。《辦法》第六條規定,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披露、使用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公共信用信息歸集、披露、使用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三是規定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信源單位的職責,形成推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合力。
三、關於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
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工作範圍廣、難度大,任務重,歸集的信用信息質量直接影響信用信息使用的效率,也關係到信用評定結果的權威性,對此《辦法》在第二章作出了相應規定:一是明確了公共信用信息的構成及分類。在第十一條中規定,公共信用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年滿18周歲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二是在《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中明確了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所包括的具體內容。三是在《辦法》第十五條中界定了限制歸集的信用信息。四是在《辦法》第十七條中明確了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應當遵循“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並明確了公共信用信息歸集中的市、區職責劃分。五是在《辦法》第十八條中明確了歸集公共信用信息的方式。
四、關於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
為了規範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對此《辦法》在第三章作出了相應規定:一是明確了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方式。在第十九條中規定,單位公共信用信息通過公開、共享或者查詢方式披露。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通過共享或者查詢方式披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具體披露方式,依照武漢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確定的披露方式執行。二是明確了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在第二十條中規定,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中的不良記錄披露期限為5年,自不良記錄形成之日起算。三是在《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中分別對公共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和查詢三種方式的具體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
五、關於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
為了充分發揮公共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和社會經濟活動中的作用,營造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良好氛圍,對此《辦法》在第四章作出了相應規定:一是在《辦法》第二十四條中明確了信源單位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將單位或者自然人的信用狀況作為實施管理活動的重要參考依據。鼓勵自然人和單位在市場活動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鼓勵信用服務機構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鼓勵跨區域公共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和套用。二是為了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中更大限度地發揮信用評價的效力,建立以信用為核心事中事後監管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在《辦法》第二十五條中規定,對於信用狀況良好的單位、自然人,行政機關在同等條件下,可以依法採取提供便利服務、優惠政策、信用加分、最佳化檢查頻次等激勵措施。在《辦法》第二十六條中規定,對於信用狀況不良的單位、自然人,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採取重點監管、限制、增加檢查頻次等失信懲戒措施,引導形成誠信守法的社會信用氛圍。在《辦法》第二十七條中對跨地區使用信用信息作出規定,建立跨地區的信用體系建設合作機制,對誠信典型和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跨地區聯合激勵和懲戒。
六、關於對信息主體的權益保護
為了保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證歸集的公共信用信息能夠準確反映信息主體的信用狀況,《辦法》在第五章作出了相應規定:一是明確了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的安全職責。在第二十八條中規定,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內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規範,明確崗位職責,設定工作人員的查詢許可權和查詢程式,保障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正常運行和信息安全。二是在《辦法》第二十九條中明確了信息主體可以要求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刪除本單位、本人的表彰獎勵等信息。三是在《辦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中明確了信息主體對公共信用信息有異議時的救濟程式。四是在《辦法》第三十四條中規定了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網路信息主管部門、信源單位、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雲端武漢”平台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信用信息安全方面的禁止性行為。
七、關於法律責任
公共信用信息歸集、使用涉及到大量的信用信息,明確法律責任意義重大,《辦法》在第六章對有關違法行為作出了處理規定。一是規範信源單位、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信息報送的管理行為。在第三十六條規定,市級信源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向“雲端武漢”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市網路信息主管部門書面督促其提供;經督促仍不提供的,提請市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可暫停其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資格。區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向“雲端武漢”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書面督促其提供;經督促仍不提供的,提請市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可暫停其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資格。二是規範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網路信息主管部門、信源單位、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雲端武漢”平台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行為。在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以不正當手段採集公共信用信息,篡改、虛構公共信用信息,違反規定披露或者泄露公共信用信息,未按規定處理和答覆信息異議,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關於信用信息的查詢
目前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正在逐步歸集各類信用信息,“信用武漢”網已上線,建立了誠信紅黑榜、信用查詢、信用承諾、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雙公示、信用案例等欄目,主要公示社會公開類信用信息,社會各界如需查詢社會公開類的信用信息可登入“信用武漢”網進行查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