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旅行社信用管理辦法

《武漢市旅行社信用管理辦法》是2022年武漢市文化和旅遊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檔案內容
武漢市旅行社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武漢市旅行社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行業誠信自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武漢市旅遊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旅行社。市、區文化和旅遊局是本市旅行社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旅行社信用信息採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工作,組織開展旅行社信用承諾、信用評價、信用管理措施、信用修復等工作。
第三條 旅行社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公開等相關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準確、及時的原則,確保信息安全,維護旅行社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四條 旅行社信用信息分為基礎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履約踐諾情況信息四種類型。
(一)基礎信息:包括旅行社許可、登記、核准和備案等事項信息以及旅行社季報、年報等信息。
(二)良好信息:包括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旅遊經營服務活動中獲得的各種獎勵表彰和其他良好信息。良好信息的認定應當依據獲得的表彰獎勵檔案、證書等具有認證效力的證明材料。
(三)不良信息:包括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旅遊經營服務活動中,出現的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司法執行信息和其他不良信息。不良信息的認定應當依據已生效的判決書、裁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檔案。
(四)履約踐諾情況信息:包括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承諾信息以及履行承諾信息、監督檢查、抽查、約談等信用監管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履約踐諾情況信息的認定應當依據信用承諾書和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抽查、約談記錄等。
第五條 旅行社信用信息採集主要通過旅行社自行申報、市、區文化和旅遊局提供、其他相關部門提供等方式獲取。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價
第六條 旅行社信用等級評價是在信用信息採集的基礎上,按照《武漢市旅行社信用等級評價細則(試行)》,對旅行社年度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價。信用等級評分滿分100分,旅行社提交信用承諾書並履行信用承諾,即可獲得信用基礎分20分。在信用基礎分的基礎上,加減信用評價指標得分,得出信用等級分,確定信用等級。
第七條 旅行社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與信用指數、信用狀況對應關係如下表所示:
信用指數信用等級信用狀況85分及以上A信用優秀70-85分(不含85分)B信用良好50-70分(不含70分)C信用中等<50分(不含50分)D信用較差
第八條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直接評為“D”級。
(一)因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批准檔案的,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准檔案的;
(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有效期內);
(三)在近一年內發生重大及以上旅遊安全責任事故且旅行社負有主要責任的;
(四)在近一年內發生重大不良輿情、群體性投訴(50人以上),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造成遊客在境內外滯留、脫團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且旅行社負有主要責任的;
(五)在申請旅遊領域政策性資金和項目時主觀惡意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數據、資料,違背信用承諾的;
(六)其他應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情形。
第九條 旅行社信用等級每年評價並公布一次,實施動態管理。旅行社在下一評價周期內出現第八條所列行為的,其信用等級隨即降為“D”級並予以公布。
第十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局將經營期滿一年及以上的旅行社納入信用等級評價監督管理對象。
第四章 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 對信用等級為“B”級及以上、近一年內無其他違法、違規失信行為的旅行社,採取以下激勵或者便利措施:
(一)在申請旅遊領域政策性資金和項目時,給予優先推薦和支持;
(二)在確定與調整政府採購名錄時,將其產品與服務給予優先推薦;
(三)在市、區文化和旅遊局組織的各類評優評獎活動中,給予優先推薦;
(四)在申請出境旅遊經營資質時,給予優先推薦;
(五)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等便利服務措施;
(六)在制定執法檢查計畫時,減少對其執法檢查的頻次;.
(七)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二條 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旅行社,實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列為抽查的重點對象,加大執法檢查頻次;
(二)採取信用警示方式予以提醒。將旅行社失信信息告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提醒其糾正失信行為並進行信用警示
(三)採取信用約談方式予以管理。對有失信行為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進行信用約談,督促其停止失信行為並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旅行社,實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二)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評優評先等活動中參考使用;
(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各類市場主體查詢,供其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
(四)旅行社因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
(五)導遊、領隊因被吊銷導遊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旅行社有關管理人員因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自處罰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導遊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六)旅行社因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自處罰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出境旅遊業務;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修復
第十四條 旅行社信用等級為“C”級、“D”級的,可以通過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公開信用承諾、參加信用修復等方式修覆信用並遵循以下程式:
(一)申請。旅行社信用等級為“C”級、“D”級的,可以向評價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說明事實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培訓記錄、糾正失信行為等有關材料。
(二)受理。評價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三)核查。評價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採取線上、書面、實地等方式檢查核實。必要時,可以組織開展約談或者指導。
(四)決定。評價部門應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或者不予信用修復的決定,不予信用修復的應當說明理由。
(五)修復。評價部門應當自作出準予信用修複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失信主體的相關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復:
(一)旅行社信用等級為“D”級不滿6個月的、旅行社信用等級為“C”級不滿3個月的;
(二)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業準入期限尚未屆滿的;
(三)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1年的;
(四)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等欺詐行為的;
(五)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處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局成立旅行社信用等級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價委員會”),負責對轄區旅行社信用等級進行評價確認。評價委員會成員可由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旅遊企業、信用管理和評價機構、高校等從事旅遊和信用管理的專業人員組成。
第十七條 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由經市、區文化和旅遊局確認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區文化和旅遊局官網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區文旅局評價結果同時報市文旅局。
第十八條 旅行社對依本辦法公示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可在信息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市、區文化和旅遊局應在收到異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反饋是否受理,並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和處理結果反饋旅行社。對確有錯誤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級,應予以變更。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武漢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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