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管控污染地塊對人體健康的風險,保障人居環境安全,制定《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規定了保護人體健康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以及監測、實施與監督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 標註號:GB36600—2018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管控污染地塊對人體健康的風險,保障人居環境安全,制定《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規定了保護人體健康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以及監測、實施與監督要求。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管控污染地塊對人體健康的風險,保障人居環境安全,制定《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規定了保護人...
要求的具體舉措,是有效管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保障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保護人居環境的重要抓手。該標準的實施可以提高社會和企業土壤環境保護意識,倒逼產業升級和清潔化改造,是以環境高質量保護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手段。
為了與國家標準《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 36600-2018)保持有效銜接,經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同意,編制組將“土壤健康風險評估篩選值標準”更改為“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標準”。2018年10月,編制組初步制定了...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是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容許含量。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殘留積累,以不致造成作物的生育障礙、在籽粒或可食部分中的過量積累(不超過食品衛生標準)或影響土壤、水體等環境質量為界限。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防止土壤...
建設用地土壤重金屬污染風險管控評估標準,由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發布。範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護土壤資源和土壤環境,防治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管控建設用地重...
最新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分為《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和《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生物質量標準 對污染物在生物體內的最高容許含量所作的...
市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制定本市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安全利用效果評估等技術規範。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完善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等技術規範。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監測...
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科學技術水平和保障土壤環境質量安全需要,對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對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
雲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2022年1月23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加強土壤污染防治,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爭當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促進經濟...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最佳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污染防治和生態建設,保護土壤環境質量。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職責。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
該標準適用於建設用地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工作。該標準不適用於致病性微生物、放射性物質導致的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的評估。制定過程 編制進程 標準計畫 原江西省環境保護廳向原省質監局提交了《江西省重金屬污染...
《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1995 年首次發布,2018年7月為第一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標準名稱由《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調整為《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更新了規範性引用檔案,增加...
第十五條 礦山企業在開採、選礦、運輸、倉儲等活動中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廢氣、廢水、廢渣等污染土壤環境。第十六條 煤矸石、粉煤灰、赤泥、冶煉渣、脫硫石膏等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利用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建設防...
省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安全利用、風險管控、修復等技術規範。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等技術規範。第十三條 省人民...
重點單位通過新、改、擴建項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發現項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污染責任人應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時,應當包含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省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土壤環境質量安全的需要,制定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逐步完善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土壤環境保護和管理的標準,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環境保護有關標準體系,制定、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和土壤...
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組織評審,並出具意見。第十三條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或者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
《辦法》指出,經風險評估確認地塊污染風險超過可接受水平,且需要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地塊責任人應當開展治理與修復,並達到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地塊責任人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利用方式變更情況以及地塊風險評估報告...
《辦法》關於重點監管單位全過程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有以下工作:(一)重點監管單位新、改、擴建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其用地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二)重點監管單位應當採取...
涉及土地徵收、收回以及轉讓、改變土地用途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作為規劃調整和供地審查的要素。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省人民政府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公眾健康風險、生態風險和科學技術水平,並按照...
土壤質量評價是指按一定的原則、方法和標準,對土壤污染程度進行評定,是環境質量評價體系中的一種單要素評價。從內容上,一般分為單項評價和多項評價;在評價方法上,要以有效、可靠、敏感、可重複及可接受的指標為原則;在評價指標的...
第四章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農用地 第三節建設用地 第五章保障和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推進...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評估考核規定(試行)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Ⅲ類主要適用於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礦產附近等地的農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質量基本上對植物和環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分級標準 標準分級 一級標準 為保護區域自然生態、維持自然背景的土壤質量的限制值。二級...
由於當時研究深度有限,標準中污染物指標過時,定值不夠科學合理,不能滿足當前土壤環境質量管理的需求,特定污染物的標準採用全國統一標準值,未充分考慮全國不同地區、不同農業用地方式的差異性。1995年頒布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
第四條環境保護部會同農業部制定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環境監測、環境質量類別劃分等技術規範。農業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制定農用地土壤安全利用、嚴格管控、治理與修復、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等技術規範。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和農業主管...
地方標準《耕地土壤重金屬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總則》(DB44/T 2263.1-2020)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1.1-2020)規則起草。起草工作 起草單位:廣東省科學院生態環境與土壤...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編制國土空間規劃、農業農村發展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省實際,依法制定、完善土壤環境質量、風險管控等標準和土壤環境調查、監測、評估、修復...
本辦法所稱土壤,是指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壤。第三條 土壤污染防治遵循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環境質量負責,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