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分區分類制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分區分類制是土壤術語,鑒於我國土壤類型及生物氣候帶眾多,學術界一致認為我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應採取分區分類制定的辦法,鼓勵各省區制定地方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於1995年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分區分類制
  • 頒布時間: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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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目前,土壤環境質量的判別依據是我國1995年頒布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主要用於農用地的環境質量評價和監管。標準中規定了8種重金屬總量的三級標準,其中二級標準考慮了土壤pH和CEC的影響。由於當時研究深度有限,標準中污染物指標過時,定值不夠科學合理,不能滿足當前土壤環境質量管理的需求,特定污染物的標準採用全國統一標準值,未充分考慮全國不同地區、不同農業用地方式的差異性。
1995年頒布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主要依據植物、微生物和土-水遷移的生態環境效應法制定,沒有採用目前國際上通用的人體健康與環境風險評估的方法,沒有考慮人體直接暴露途徑(如口腔攝入土壤等),特別是沒有考慮土壤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
我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尚在修訂中,鑒於我國土壤類型及生物氣候帶眾多,學術界一致認為我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應採取分區分類制定的辦法,鼓勵各省區制定地方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為全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修訂積累數據和經驗。對重金屬賦存形態、土壤性質及作物類型對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值的影響考慮不足,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北方局部土壤超標而農產品不超標,而南方局部土壤不超標而農產品超標等情況,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一刀切”無法科學有效指導農田土壤的作物適宜性評價和限產區劃分等實際問題。

國內外進展

國外進展

目前,瑞士、日本等國以及我國福建省都制定了基於化學提取態的土壤重金屬標準。

國內進展

我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尚在修訂中,鑒於我國土壤類型及生物氣候帶眾多,學術界一致認為我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應採取分區分類制定的辦法,鼓勵各省區制定地方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為全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修訂積累數據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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