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油污賠償基金公約是為了徹底保護油污受害者及救濟船舶所有人的額外負擔,1969年由於國際會議起草並於1971年12月,經8個國家批准的國際基金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油污賠償基金公約
- 發生時間:1969年
國際油污賠償基金公約是為了徹底保護油污受害者及救濟船舶所有人的額外負擔,1969年由於國際會議起草並於1971年12月,經8個國家批准的國際基金公約。
國際油污賠償基金公約是為了徹底保護油污受害者及救濟船舶所有人的額外負擔,1969年由於國際會議起草並於1971年12月,經8個國家批准的國際基金公約。其內容是: 對1969年公約起草當時,在未能充分獲得補償的情況下,對受...
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簡稱“1971年基金公約”。為減輕船舶所有人因海上事故所引起的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和為補償油污受害人所受損失,而由石油進口公司提供攤款設立國際基金的公約,是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補充公約。1971...
1992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的2003年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2003年05月16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本議定書締約國,憶及《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稱為“《1992年責任公約》”),審議了《1992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
國際油污賠償基金組織,是指對遭受海上石油運輸事故污染的受害者給予補充賠償,並減輕《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對船舶所有人污染賠償負擔的政府間基金組織。根據《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於1978年11月16日成立,總部設...
同時根據上述公約第235條,為了確保能對由海洋環境污染所導致的所有損害進行及時和充足的賠償,各締約國應該在相關國際法規則的進一步發展中進行合作,注意到《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和《1992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
經考慮1971年12月18日在布魯塞爾制定的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國際公約,茲協定如下:第Ⅰ條在本議定書中,1.“公約”系指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國際公約。2.“責任公約”與公約中的含義相同。3.“本...
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簡稱“1969年責任公約”,是指為解決船舶所有人因海上事故所引起的油污損害責任而簽訂的公約。1969年11月29日簽訂於布魯塞爾,1975年6月19日生效。中國於1980年4月29日參加該公約,主要內容:(1)公約中用語...
1971年11月國際海事組織召開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外交大會,審議並通過了《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公約於1978年10月16日生效。據此,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組織正式宣告成立並召開第一屆大會。其總部設在英國倫敦。1992年11月...
還憶及該公約第235條規定,為確保對海洋環境污染引起的所有損害做出迅速和適當的賠償,各國應進行合作,進一步制定有關國際法律規則,注意到《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和《1992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在確保因船舶...
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議定書 本議定書各締約方,對1969年11月29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協定如下:第一條在本議定書中:1.“公約”是指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2.“組織...
因此,他們決定至少在《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生效以前,以本協定作為補充受害人現在能夠獲得的補償;並考慮使本協定繼續存在至上述公約生效以後能廣泛地在世界大部分地區適用前,提供類似的補充賠償。他們並決定利用本協定在...
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遺失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附具有關證明檔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第十三條 在我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外國籍船舶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適用《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應當持有締約國主管機關或...
為便於承擔海上油污所致民事責任,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凡2000噸級以上的散裝油輪的船舶所有人從事營運必須具備的證書。在該船舶參加油'污保險或具有其他財產保證如銀行保證書、國際賠償基金出具的證書以後,由...
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以現金方式設立的,基金數額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賠償限額。以擔保方式設立基金的,擔保數額為基金數額及其在基金設立期間的利息。第二十二條 船舶所有人、...
第二節 1992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 第三節 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及1996年議定書 第四節 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第五節 1996年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及賠償公約及其2010年議定書 第六節 ...
《海洋石油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比較研究》對海洋石油污染損害賠償的相關問題進行了系統和深入的研究,內容包括:相關法律的沿革、海洋油污事件的責任人、海洋油污損害雙層歸責體系、賠償基金的設立和職能、我國相關制度的構建。作者在對相關國際公...
隨著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船舶油污損害風險已日趨嚴重。由於我國目前的船舶油污賠償制度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賠償主體結構、也沒有建立一套有效分散油污損害風險以及多重賠償主體共同承擔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運行機制,油污損害的賠償範圍、賠償...
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海上石油運輸中的石油污染問題已引起國際社會和各國的普遍關注,國際社會逐步建立起以《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及其議定書,《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
三、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的賠償範圍 四、污染責任人的責任限額、責任限制基金及訴訟時效 五、強制保險與直接訴訟 六、《1992年民事責任公約》的生效要件與強制退出機制 第四節《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及其議定書 一、《1971年...
這些條約的宗旨是以預防為原則,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重大海上油污事故。在出現油污事故時進行國際合作,採取必要應急措施,儘可能減少損失。⑤有關損害責任和賠償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71年《關於設立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和...
第四節 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 第五節 1972年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公約 第六節 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第七節 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第八節 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
《生態損害賠償在義大利民法典基礎上的立法和司法拓展》,《學說匯篡》創刊號,智慧財產權出版社2006年12月版;《論在“國際油污民事責任公約”和“國際油污基金公約”框架下的生態損害賠償》,《政治與法律》2006年第2期;《試析環境保護...
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1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 11979年恢復國內保險 1984年保險公司隸屬關係調整 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 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 1993年船舶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