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油污賠償基金公約

國際油污賠償基金公約是為了徹底保護油污受害者及救濟船舶所有人的額外負擔,1969年由於國際會議起草並於1971年12月,經8個國家批准的國際基金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油污賠償基金公約
  • 發生時間:1969年
其內容是: 對1969年公約起草當時,在未能充分獲得補償的情況下,對受害者的補償以4.5億金法郎為限; 在1969年公約起草當時,以船舶所有人支付賠款的1/4~2/5,對船舶所有人進行補償。本國際基金的醵金是以每年在海上運輸石油15萬噸以上的經營者為對象,醵金的金額由總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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