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比較研究》是2019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石油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比較研究
- 作者:王軍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10月
- 頁數:223 頁
- 定價:59 元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32455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海洋石油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比較研究》對海洋石油污染損害賠償的相關問題進行了系統和深入的研究,內容包括:相關法律的沿革、海洋油污事件的責任人、海洋油污損害雙層歸責體系、賠償基金的設立和職能、我國相關制度的構建。作者在對相關國際公約、歐盟法、美國法和中國法進嚷戲歸朽行研究的基礎上,採用比較的方法,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探討,並就怎樣改進和構建我國的相關制度提出了建議。本書還對發生在美國的深水地平線事件進行了專門討論,其中包含了許多經驗性的寶貴資料。
作者簡介
王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美國康乃狄克大學法學院Martin-Flynn Global Law Professor,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曾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六屆學科評議組法學組成員。在我國契約法、侵權法、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起草過程中,被全國人大法工委聘請,成為核心層專家。代表性學術成果有:《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比較研究》、《侵權法上嚴格責任的原理和實踐》、《美國契約法》、《契約衝突法》、《美國法律史》(譯著)、《美國契約法案例選評》、《國際私法案例選評》、《美國侵權法案例選評》等。
圖書目錄
第一章相關法律的沿革
一、民事責任公約和基金公約
(一)概述
(二)舊公約體系
(三)新公約體系
(四)公約體系下的議定書
(五)對公約體系的評價
(六)《1992年國際石油污染賠償基金索賠手冊》
(七)《國際海事委員會石油污染損害賠償指南》
二、美國《清潔水法》和《1980年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
(一)《清潔水法》之前的立法
(二)《清潔水法》鑽煮櫃匪
(三)《1980年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
三、《石油污染法》
(一)立法背景和主要目的
(精歡二)對其他法律的整合
(三)專項基金的設立和準入門檻的提高
(四)核心概念的定義
(五)對該法的評價
四、《環境責任指令》
(一)立法背景和目的
(二)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三)美國法律的影響
(四)成重紋盛效評價
第二章海洋油污事件的責任人
一、公約體系
(一)所有人負責原則
(二)其他人為責任人的制度
二、《環境責任指令》
(一)作業者負責原則
(二)作業者的義務
三、美國法
(一)不同船舶和設施的責任人
(二)鑽井場地的責任人
(三)履行特定義務的責任人
(四)有獨立決定權的後果
四、地平線案中的責任人
(一)對英國石油公司責任的認定
(二)對越洋責任的認定
(三)對安納達科責任的認定
(四)哈里伯頓及其他被告
五、我國相關制度的構建
(一)中國法律概況
(二)船舶的責任人
(三)離岸設施的責任人
(四)岸上設施的責任人
(五)其他設施的責任人
(六)貨物所有人成為責任人
(七)作業者的含義
第三章盼剃己海洋油污損害雙層歸責體系
一、國際公約中的雙層歸責體系
(一)《1992年民事責任公約》之前
(二)《1992年民事責任公約》
二、美國法中的雙層歸責體系
(一)嚴格責任
(二)責任上限
(三)突破上限的條件
三、突破上限所要求的過錯
(一)相關公約的標準
(二)地平線案的標準
(三)美國法上的“不計後果”
四、賠償基金的設立和職能
(一)概述
(二)損害賠償公約
(三)基金公約
(四)美國
五、我國相關制度的構建
(一)雙層歸責體系的內涵
(二)規定責任限度的必要性
(三)突破責任上限的條件
(四)油愉匪鑽污基金的職能
第四章認定重大過錯的司法實踐
——對地平線案的分析
一、概述
二、BPXP在“負壓測試”中的過錯
(一)背景介紹
(二)負壓測試
(三)BPXP的做法是否構成過錯
三、BPXP在鑽探過程中的過錯
(一)背景介紹
(二)防止事故的技術手段
(三)遇到的問題及其處置
(四)BPXP的過錯
四、BPXP在水泥澆築過程中的過錯
(一)背景介紹龍員櫻
(二)浮動箍的結構和功能
(三)BPXP的操作方式
(四)浮動箍的換位
(五)循環停止和壓力下降
(六)浮動箍是否換位
(七)BPXP操作方式的後果
(八)BPXP有無過錯
五、我國相關制度的構建
(一)關於“不計後果”
(二)關於違法作業
(三)關於惡意追逐商業利益
(四)建議我國採納的法律規則
第五章海洋油污環境損害賠償:總論
一、海洋環境損害的定義
(一)環境損害的定義
(二)定義的發展和細化
二、制定恢複方案應遵循的原則
(一)概述
(二)恢復至基線條件原則
(三)多個方案綜合平衡原則
(四)低成本高效益原則
(五)聯合行動原則
三、自然資源受託人及其職責
(一)歐盟法
(二)美國法
四、環境恢復過程中的聯合行動
(一)受託人之間的合作
(二)受託人與責任人的合作
(三)行政機構的干預和協調
(四)對“聯合行動”的評價
五、我國相關制度的構建
(一)恢復受損環境原則
(二)環境受託人
(三)作為受託人的社會組織
(四)公有自然資源的保護
(五)受託人職能的發揮
(六)“評估報告”和“恢複方案”
第六章海洋油污環境損害賠償:各論
一、受損海洋環境本身的可賠償性
(一)相關的法律實踐
(二)相關的原理
二、原生性恢復
(一)原生性恢復的含義和意義
(二)受損環境的自然恢復
(三)加快恢復的措施
三、賠償性恢復
(一)賠償性恢復的含義和意義
(二)與原生性恢復的關係
四、損害的評估及其費用
(一)評估費用的發生
(二)有權評估的主體
(三)評估費用的可賠償性
(四)對評估程式或內容的要求
(五)評估費用獲賠的程度
五、野生動物救助和棲息地的保護
(一)野生動物救助
(二)棲息地的保護
六、環境損害賠償金的計算
(一)概述
(二)恢復成本優先
(三)消極損失
(四)損害評估的公式和方法
七、我國相關制度的構建
(一)基線條件
(二)臨時損失
(三)賠償金與罰金的用途
(四)海洋野生動物的保護
(五)棲息地的保護
(六)相關的賠償金制度
四、地平線案中的責任人
(一)對英國石油公司責任的認定
(二)對越洋責任的認定
(三)對安納達科責任的認定
(四)哈里伯頓及其他被告
五、我國相關制度的構建
(一)中國法律概況
(二)船舶的責任人
(三)離岸設施的責任人
(四)岸上設施的責任人
(五)其他設施的責任人
(六)貨物所有人成為責任人
(七)作業者的含義
第三章海洋油污損害雙層歸責體系
一、國際公約中的雙層歸責體系
(一)《1992年民事責任公約》之前
(二)《1992年民事責任公約》
二、美國法中的雙層歸責體系
(一)嚴格責任
(二)責任上限
(三)突破上限的條件
三、突破上限所要求的過錯
(一)相關公約的標準
(二)地平線案的標準
(三)美國法上的“不計後果”
四、賠償基金的設立和職能
(一)概述
(二)損害賠償公約
(三)基金公約
(四)美國
五、我國相關制度的構建
(一)雙層歸責體系的內涵
(二)規定責任限度的必要性
(三)突破責任上限的條件
(四)油污基金的職能
第四章認定重大過錯的司法實踐
——對地平線案的分析
一、概述
二、BPXP在“負壓測試”中的過錯
(一)背景介紹
(二)負壓測試
(三)BPXP的做法是否構成過錯
三、BPXP在鑽探過程中的過錯
(一)背景介紹
(二)防止事故的技術手段
(三)遇到的問題及其處置
(四)BPXP的過錯
四、BPXP在水泥澆築過程中的過錯
(一)背景介紹
(二)浮動箍的結構和功能
(三)BPXP的操作方式
(四)浮動箍的換位
(五)循環停止和壓力下降
(六)浮動箍是否換位
(七)BPXP操作方式的後果
(八)BPXP有無過錯
五、我國相關制度的構建
(一)關於“不計後果”
(二)關於違法作業
(三)關於惡意追逐商業利益
(四)建議我國採納的法律規則
第五章海洋油污環境損害賠償:總論
一、海洋環境損害的定義
(一)環境損害的定義
(二)定義的發展和細化
二、制定恢複方案應遵循的原則
(一)概述
(二)恢復至基線條件原則
(三)多個方案綜合平衡原則
(四)低成本高效益原則
(五)聯合行動原則
三、自然資源受託人及其職責
(一)歐盟法
(二)美國法
四、環境恢復過程中的聯合行動
(一)受託人之間的合作
(二)受託人與責任人的合作
(三)行政機構的干預和協調
(四)對“聯合行動”的評價
五、我國相關制度的構建
(一)恢復受損環境原則
(二)環境受託人
(三)作為受託人的社會組織
(四)公有自然資源的保護
(五)受託人職能的發揮
(六)“評估報告”和“恢複方案”
第六章海洋油污環境損害賠償:各論
一、受損海洋環境本身的可賠償性
(一)相關的法律實踐
(二)相關的原理
二、原生性恢復
(一)原生性恢復的含義和意義
(二)受損環境的自然恢復
(三)加快恢復的措施
三、賠償性恢復
(一)賠償性恢復的含義和意義
(二)與原生性恢復的關係
四、損害的評估及其費用
(一)評估費用的發生
(二)有權評估的主體
(三)評估費用的可賠償性
(四)對評估程式或內容的要求
(五)評估費用獲賠的程度
五、野生動物救助和棲息地的保護
(一)野生動物救助
(二)棲息地的保護
六、環境損害賠償金的計算
(一)概述
(二)恢復成本優先
(三)消極損失
(四)損害評估的公式和方法
七、我國相關制度的構建
(一)基線條件
(二)臨時損失
(三)賠償金與罰金的用途
(四)海洋野生動物的保護
(五)棲息地的保護
(六)相關的賠償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