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海上石油運輸中的石油污染問題已引起國際社會和各國的普遍關注,國際社會逐步建立起以《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及其議定書,《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以下簡稱“1971年基金公約”)及其議定書為核心的污染救濟法律體系。各國也均以公約為藍本制定或修改國內法,或者直接適用公約,相繼建立起類似的船舶污染國內法律救濟體系。遺憾的是,對海洋石油開發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巨大環境污染風險如何進行有效預防和救濟,國際社會尚未達成共識,目前僅有一部尚未生效的國際條約(《勘探、開發海底礦產資源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和一部民間協定(《近海污染責任協定》)專門調整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問題。在各國立法中,只有美國1990年油污法明確將海洋石油開發中的油污問題納入法律規制範圍。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故和我國渤海灣漏油事故的先後發生,觸目驚心地揭示了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對海洋生態環境的災難性破壞,不僅對美國現代油污防治和法律救濟體系提出了巨大挑戰,也對國際社會在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上的法律空白提出了挑戰。
《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研究:以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故和我國渤海灣漏油事故為視角》所指的“海洋石油開發”主要是指在各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內進行的石油開發活動。除引言和結語外,《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研究:以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故和我國渤海灣漏油事故為視角》分為6章。
第2章為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概述,主要目的在於讓讀者對目前國際油污損害法律救濟的立法現狀及其不足,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發展及其主要內容形成整體印象。本章首先對海洋石油開發中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重大意義、國際船舶油污法律救濟機制的逐步發展與完善、海洋石油開發中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相對缺失等進行了分析。然後,對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主要內容進行了介紹,最後對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正義價值基礎進行了深人闡述。
第3章對美國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解析。美國以1990年油污法為核心,建立起對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損害的法律救濟體系,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明確將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問題納入國內立法規制的國家。在專門國際公約相對缺失的情況下,美國的海洋石油開發法律救濟體系提供了為數不多的寶貴研究視窗。本章對美國海洋環境污染法律救濟體系,包括油污侵權損害賠償法律機制(嚴格責任、賠償範圍、賠償責任限額等制度)、強制責任保險與直接訴訟制度、油污責任信託基金制度以及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等進行了全面分析介紹,研究範圍涉及美國侵權法、油污法、環境法、訴訟法等領域,比較全面地介紹了在海上石油開發油污事故發生後,美國法律能夠提供的各種救濟途徑。
第4章專門就墨西哥灣漏油事故及其對美國油污法律機制的挑戰進行了深入分析。墨西哥灣漏油事故是人類歷史上首次在1000米以下的深海發生的漏油事故,也是一個在國際社會引起廣泛關注和震動的海洋石油開發油污事故,其對現代油污防治和損害賠償法律機制的巨大衝擊不言而喻。本章在國內首次系統介紹了墨西哥灣漏油事故發生後BP與美國政府的一系列應對措施,對美國總統“調查委員會提交的最終報告進行了介紹分析,對美國海洋石油開發監管機制存在的缺陷進行了解析。墨西哥灣漏油事故的發生,使得美國政府意識到,現有的法律救濟機制在巨型油污事故面前顯得十分脆弱、無力,因而致力於提高賠償責任限額、財務保證數額以及油污責任信託基金的單次支付限額。與此同時,統一海洋石油開發監管體制,提升監管水平,對於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的防範具有重要價值。這些對於完善國際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以及我國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同樣具有重大啟示意義。
第5章主要對國際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立法現狀進行了分析。儘管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及其議定書,以及1971年基金公約及其議定書為核心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法律體系並未將海洋石油開發中的油污問題納入調整範圍,但兩者均屬油污損害侵權,在法律關係和救濟渠道上具有一致性。因而,要完善國際海洋石油開發油污損害賠償機制,必須先對國際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法律機制的經驗予以總結、吸收。首先,本章對以《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油類污染防備、回響和合作國際公約》為代表的國際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以及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1971年基金公約為代表的國際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法律機制分別進行了介紹分析,指出了各自的優劣之處與借鑑意義。其次,在國內首次對世界上影響較大的10個主要海域的環境污染區域性協定進行了介紹和評析。最後,通過本章內容,一方面對國際法上油污防治和損害賠償法律機制進行了全面介紹、借鑑,同時也指出了國際公約和區域協定在海洋石油開發油污損害賠償機制上的集體性缺失。
第6章對國際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構建提出了對策建議。首先,對國際社會在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方面的立法努力進行了介紹。在國內首次對現有的兩個專門調整海洋石油開發油污損害賠償的法律檔案(《勘探、開發海底礦產資源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和《近海污染責任協定》)分別進行了詳細介紹、研究和分析,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然後對建立國際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法律基礎進行解析,指出國際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構建應把握好三個原則,即更加注重對受害人和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更加注重風險預防、更加注重國際立法和國際合作。最後,對國際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體系進行了建構。從結構上說,該體系應當分為環境污染風險預防體系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體系。前者致力於對海洋石油開發過程中的各種風險進行全面評估和管理,提高監管的技術水準,切實防範油污事故發生的幾率。後者致力於污染事故發生後,如何公平、及時、充分地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推動海洋生態環境的重建。其構建路徑有兩種:一是制定國際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賠償的專門公約;二是擴大現有國際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法律體系的適用範圍,將移動式鑽井平台納入規範範疇。第一種路徑更加契合當前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的緊迫性。
第7章對我國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構建進行了系統分析。本章從渤海灣漏油事故談起,對漏油事故發生後各方的應對措施與法律救濟措施進行了分析和評價,指出我國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存在的不足與局限。在此基礎上,提出必須以渤海灣漏油事故為契機,儘快構建我國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機制,完善我國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風險防範與監管機制,儘量將油污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降到低,儘量將油污事故對自然生態環境和人身、財產的損害降到低,確保油污事故發生後責任方能夠及時、充分地對受害人的損害予以賠償,促進海洋生態環境的恢復與重建。
圖書目錄
1 引言
1.1 問題的提出及研究意義
1.2 國內外研究現狀
1.2.1 國內研究現狀
1.2.2 國外研究現狀
1.3 本書的主要內容與研究方法
2 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概述
2.1 海洋石油開發中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重大意義
2.1.1 船舶油污法律救濟機制的逐步完善
2.1.2 海洋石油開發中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相對缺失
2.2 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主要內容
2.2.1 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的概念與主要形式
2.2.2 侵權損害賠償法律機制
2.2.3 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制度
2.2.4 強制責任保險法律機制
2.2.5 油污損害賠償基金法律機制
2.2.6 民事公益訴訟法律機制
2.3 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正義價值基礎
2.3.1 亞里士多德的分配正義與矯正正義理論
2.3.2 斯賓塞與康德的自由主義正義觀
2.3.3 羅爾斯的社會正義理論
3 美國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解析
3.1 美國油污侵權損害賠償救濟法律機制分析
3.1.1 油污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
3.1.2 油污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3.1.3 油污損害賠償的範圍
3.1.4 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制度
3.1.5 墨西哥灣漏油事故的侵權損害賠償救濟
3.2 美國1990年油污法中的強制責任保險賠償法律機制
3.2.1 美國1990年油污法中的強制責任保險與直接訴訟制度
3.2.2 墨西哥灣漏油事故中的保險賠付
3.3 美國1990年油污法中的油污責任信託基金賠償機制
3.3.1 油污賠償基金的產生與發展
3.3.2 美國1990年油污法中的油污責任信託基金制度
3.3.3 環保超級基金制度
3.4 美國海上環境污染公民訴訟制度
3.4.1 美國環境公民訴訟的立法背景與立法現狀
3.4.2 美國環境公民訴訟的社會功能
3.4.3 美國環境公民訴訟制度的主要內容
4 墨西哥灣漏油事故及對美國油污法律機制的挑戰
4.1 墨西哥灣漏油事故及其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巨大傷害
4.1.1 墨西哥灣漏油事故的基本情況
4.1.2 墨西哥灣漏油事故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和環境危害
4.2 墨西哥灣漏油事故後BP與美國政府的應對措施
4.2.1 BP對墨西哥灣漏油事故的應對措施
4.2.2 美國政府對墨西哥灣漏油事故的應對措施
4.2.3 美國海洋石油開發監管機制存在的缺陷
4.3 完善美國海洋石油開發油污法律救濟機制的建議
4.3.1 完善海洋石油開發日常監管政策,儘可能地降低溢油風險
4.3.2 完善海洋石油開發溢油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4.3.3 完善海洋石油污染損害賠償機制,提高對受害人和生態環境的保護水平
5 國際海洋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立法現狀
5.1 國際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
5.1.1 1954年《國際防止海洋油污公約》的主要內容
5.1.2 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主要內容
5.1.3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海洋環境保護的主要內容
5.1.4 1990年《國際油類污染防備、回響和合作公約》的主要內容
5.2 國際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法律機制
5.2.1 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的主要內容
5.2.2 1971年基金公約的主要內容
5.2.3 國際船舶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局限性及其借鑑意義
5.3 海洋環境保護區域性立法及其在法律救濟上的集體缺失
5.3.1 波斯灣和地中海地區的區域性環境保護公約
5.3.2 北歐和紅海亞丁灣地區的區域性環境保護公約
5.3.3 波羅的海和加勒比地區環境保護區域公約
5.3.4 東南太平洋和東北太平洋環境保護區域公約
5.3.5 黑海和北海環境保護區域公約
5.4 國際社會在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方面的立法努力
5.4.1 1976年《勘探、開發海底礦產資源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主要內容與評祈
5.4.2 1974年《近海污染責任協定》主要內容與評析
6 國際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構建
6.1 建立國際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國際法基礎與基本原則
6.1.1 建立國際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國際法基礎
6.1.2 建立國際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基本原則
6.2 建立國際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對策建議
6.2.1 國際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風險預防法律體系
6.2.2 國際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法律體系
7 我國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機制的構建——從渤海灣漏油事故談起
7.1 渤海灣漏油事故與我國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的立法現狀
7.1.1 渤海灣漏油事故的基本情況及各方的應對措施
7.1.2 渤海灣漏油事故後所採取的法律救濟措施及其評析
7.1.3 我國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法律救濟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7.2 我國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法律機制之構建
7.2.1 完善我國海洋石油開發環境侵權損害賠償機制的對策建議
7.2.2 我國海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之構建
7.2.3 我國海洋石油污染公益基金制度之構建
7.2.4 我國海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之構建
7.3 我國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風險防範與監管機制的完善
7.3.1 完善我國海洋石油開發環境污染的監管體制
7.3.2 完善我國海洋石油開發的日常監管機制
7.3.3 完善我國海洋石油開發漏油事故應急反應機制
結語:藍色海洋文明的黑色憂慮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作者簡介
高翔,男,2012年畢業於武漢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學專業,獲博士學位。現在深圳市紀委工作。
博士學位論文指導老師:萬鄂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