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的1976年議定書

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的1976年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76年11月19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76年11月1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倫敦
  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的1976年議定書
簡介
本議定書於1976年11月17日至19日原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在倫敦召開的修訂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國際公約中計算單位會議上通過,尚未生效。參加本議定書的國家有:巴哈馬、賽普勒斯、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印度、義大利、賴比瑞亞、馬爾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原蘇聯、西班牙、瑞典、英國、萬那杜等。
本議定書各締約方,
經考慮1971年12月18日在布魯塞爾制定的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國際公約,
茲協定如下:
第Ⅰ條在本議定書中,
1.“公約”系指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國際公約。
2.“責任公約”與公約中的含義相同。
3.“本組織”與公約中意義相同。
4.“秘書長”系指本組織秘書長。
第Ⅱ條下列文字代替公約第1條第4款:
“計算單位”或“貨幣單位”視其情況,系指經1976年11月19日通過的議定書所修正的責任公約中第Ⅴ條所述的計算單位或貨幣單位。
第Ⅲ條公約中所述的金額,無論在何處出現,均修正如下:
(a)第4條
(i)用“3000萬計算單位或4.5億貨幣單位”代替“4.5億法郎”;
(ii)用“6000萬計算單位或9億貨幣單位”代替“9億法郎”。
(b)在第5條中:
(i)用“100計算單位或1500貨幣單位”代替“1500法郎”;
(ii)“用833.3萬計算單位或1.25億貨幣單位”代替“1.25億法郎”;
(iii)用“133計算單位或2000貨幣單位”代替“2000法郎”;
(iv)用“1400萬計算單位或2.1億貨幣單位”代替“2.1億法郎”;
(c)在第11條中,用“500萬計算單位或7500萬貨幣單位”代替“7500萬法郎”;
(d)在第12條中用“100萬計算單位或1500萬貨幣單位”代替“1500萬法郎”。
第Ⅳ條
1.本議定書將開放供任何已簽署或加入公約的國家和任何應邀參加於1976年11月17日至19日在倫敦召開的修訂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國際公約計算單位會議的國家簽字。本議定書自1977年2月1日起至1977年12月31日止在本組織總部開放,以供簽字。
2.除本條第4款另有規定外,本議定書有待已簽署本議定書的國家批准、接受或核准。
3.除本條4款另有規定外,本議定書應開放供未簽署本議定書的國家加入。
4.本議定書可由公約各締約國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第Ⅴ條
1.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應向秘書長交存一份相應的正式檔案。
2.在本議定書修正案對所有現有締約國生效之後,或者在本修正案對所有現有締約國的生效所需的各種手續完備之後,任何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檔案應視為適用於經修正案修改的本議定書。
第Ⅵ條
1.本議定書將在下列條件滿足之日後第90天,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議定書的國家生效。
(a)至少八個國家已向秘書長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書,並且
(b)秘書長根據公約第39條已收到的資料表明,在這些國家中,根據公約第10條規定有義務繳納攤款的人,在前一日曆年度內接收的攤款油類總量至少達到7.5億噸。
2.但是,本議定書在公約生效前不得生效。
3.對於每個隨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議定書的國家,本議定書應自這些國家交存相應檔案之日起九十天后生效。
第Ⅶ條
1.任何締約國可在本議定書對其生效之後,隨時退出本議定書。
2.退出應向秘書長交存一份檔案,方為有效。
3.退出應在向秘書長交存退出檔案一年後生效,或在退出檔案中載明的更長的期限之後生效。
第Ⅷ條
1.修訂或修正本議定書的會議,可由本組織召開。
2.經不少於三分之一的締約國的要求,本組織應召開本議定書的締約國會議,對其進行修訂或修正。
第Ⅸ條
1.本議定書應交秘書長保存。
2.秘書長應:
(a)將下列事項通知所有已簽署或加入本議定書的國家:
(i)每一新的簽署或新的檔案的交存及其日期;
(ii)本議定書的生效日期;
(iii)任何退出本議定書的檔案的交存及退出的生效日期;
(iv)本議定書的任何修正案;
(b)將本議定書的核證無誤的副本送交所有簽署或加入本議定書的國家。
第Ⅹ條本議定書一經生效,秘書長應按照《聯合國憲章》第102條的規定,將本議定書的核證無誤的副本送交聯合國秘書處,供登記和公布。
第Ⅺ條本議定書正本一份,用英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俄文和西班牙文的正式譯本應由本組織秘書處譯就並與經簽署的正本一併交存。
1976年11月19日訂於倫敦
下列署名者,經正式授權,特簽署本議定書,以昭信守。
決議
修正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中計算單位規定的會議,
考慮到貨幣貶值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公約中確立的金額。
建議各參加國政府考慮此問題,為及時修正這些金額,設立特別的和有效的程式,以穩定其實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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