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保護條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與保全的各種條約、公約、協定、議定書等法律檔案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環境保護條約
- 目的:保護海洋生物資源
海洋環境保護條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與保全的各種條約、公約、協定、議定書等法律檔案的總稱。
海洋環境保護條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與保全的各種條約、公約、協定、議定書等法律檔案的總稱。歷史沿革19世紀中葉歐洲就出現了有關保護海洋生物資源的條約。到20世紀中葉,海洋環境保護條約主要關注海洋漁業資源的養護和管理。後來因...
主要內容包括:領海、毗鄰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群島國、島嶼制度、閉海或半閉海、內陸國出入海洋的權益和過境自由、國際海底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與安全、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等等。 生效 公約中規定領海...
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實行責任考核評價制度。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海洋生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治陸源...
海洋生態建設、海洋環境監測等海洋環境保護所需資金,由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海洋環境保護需要和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安排,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
大連市海洋環境保護條例於2020年5月16日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20年8月5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並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主要有《1954年國際防止石油污染海洋公約》、《1972年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
這是廣西第一部規範海洋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對於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該條例共7章45條,包括了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海洋生態保護、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海洋環境影響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天津市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該《條例》經2012年2月22日天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通過,2012年2月22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7 號公布。《條例》分總則、...
《福建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經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監督管理、海洋生態保護和陸源污染防治、工程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污染防治、法律責任、附則7章46條,...
各締約國保證,在各主管專門機構及其他國際團體內,促進為保護海洋環境免受下列物質污染而採取措施:一、包括油料在內的碳氫化合物及其廢物;二、並非為傾倒的目的而由船舶運送的其它有害或危險物質;三、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海上...
保護和開發大加勒比地區海洋環境公約(Conventionfor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of the Wider Carribbean Region)是1983年3月24日由安提瓜和巴布達、巴貝多等17個國家簽訂的關於保護和管理大加勒比地區海洋...
保護東北大西洋海洋環境公約,亦稱“OSPAR公約”,是為防止來自陸地和近海設施排放的污染物和對海洋傾倒廢物污染海洋,保護海洋生態系統而制定的一項區域性公約,1992年9月22日訂於巴黎,1998年3月25日生效。適用於東北大西洋、北海和毗鄰...
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並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
公約界定了陸源污染的來源,要求成員國消除公約附屬檔案一所列舉的陸源污染,嚴格限制公約附屬檔案二所列舉的陸源污染,規定建立一個永久性的陸源污染檢測系統,決定設立一個締約國委員會以監督公約的履行。後被《保護東北大西洋海洋環境公約》所取代。
第一四三條 海洋科學研究 第一四四條 技術的轉讓 第一四五條 海洋環境的保護 第一四六條 人命的保護 第一四七條“區域’內活動與海洋環境中的活動的相互適應 第一四八條 開發中國家對“區域”內活動的參加 第一四九條 考古和...
《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定》是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而制定的。根據2015年12月25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定》的決定修正。規定信息 ...
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of the Sea by Oil 該公約是1954年4月26日至5月12日在英國倫敦召開的防止海洋污染的第一次國際外交會議上通過的。這是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多...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象山港海洋和漁業資源,促進港域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象山港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
《廈門市海洋環境保護若干規定》經2009年11月26日廈門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2010年3月26日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批准。該《規定》分總則、監督管理、海洋生態保護、污染防治、法律責任、附則6章34條,自2010年5...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修訂)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9年12月25日發布,自2000年04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82年08月23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修訂),1999年12月25...
4.為協調防止、控制及減少跨界影響的工作,根據本公約建立的共同機構應邀請由沿海國為保護受跨界直接影響的海洋環境而建立的共同機構進行合作。5.如果在同一流域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同機構,則它們應努力協調其活動以加強該流域內防止、...
第一條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實行預防為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82年8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令第九號公布。歷經1999年修訂,2013年、2016年、2017年三次修正,共十章節九十七條。這部...
第二十二條 受到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污染損害,要求賠償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主管部門處理,要求造成污染損害的一方賠償損失。受損害一方...
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是為保護海洋環境,由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有關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類和其他有害物質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規定的國際公約。各成員國意識到有保護整修人類環境(特別是海洋環境)的需要,認識到船舶故意地、隨便地排放...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維護海域生態環境,特制定本條例。目錄 (1983年12月29日國務院發布,自2010年3月1日起廢止)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書及防污設備 第四章 ...
(ii)考慮對非目標及相關或依賴物種的衝擊,及保護與保存海洋環境的一般性義務,捕魚應與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相稱;(iii)應預防或消除過漁或過剩的漁撈能力;(iv)應適時並以適當的方式蒐集、核實、報告及共享有關捕魚的完整且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