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和開發大加勒比地區海洋環境公約

保護和開發大加勒比地區海洋環境公約(Conventionfor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of the Wider Carribbean Region)是1983年3月24日由安提瓜和巴布達、巴貝多等17個國家簽訂的關於保護和管理大加勒比地區海洋環境及海岸地區的公約。

根據《公約》,締約國同意: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減輕和控制《公約》地區的污染,特別是來自船舶,傾棄,陸源,與勘探和開採海床有關活動的污染以及空氣傳布的污染;保護和養護稀有而脆弱的生態系統以及枯竭、受威脅或有滅絕危險物種的生態和特別保護區內的其他海洋生物;合作應付《公約》地區內發生的污染緊急情況;合作評價《公約》地區的環境影響,並交換數據和其他科技資料;擬定關於確定《公約》地區污染造成損害的責任和賠償的規則和程式;以及指派環境署執行《公約》所規定的秘書處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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