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法

海洋環境法

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權力機關強制執行的有關保護海洋環境和資源,防治污染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環境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環境法
  • 外文名:Marine environmental law
  • 起源:19世紀中葉
  • 參考書目:《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法規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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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史

從19世紀中葉開始,一些國家陸續制訂防治污染的法規,其中有不少同海洋環境保護有關。自20世紀五、六十年代以後,由於海洋污染問題日趨嚴重,引起沿海國家和國際組織廣泛注意,紛紛制訂並頒布保護海洋環境和資源的法律、法令和國際公約。如:第一部國際性海洋環境法是1954年在倫敦簽訂的《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國際公約》。其他比較重要的還有1972年國際海上傾廢會議通過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73年聯合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通過了《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等。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強調進行國際性合作,把海洋環境作為整體加以保護。同時,各海域沿岸國家也簽署了相應的區域性公約或協定,如波羅的海、地中海、北大西洋、南太平洋等水域環境保護的公約。美國、蘇聯、日本、英國、加拿大、聯邦德國、丹麥、芬蘭、瑞典、阿曼、新加坡等沿海國家也制定了國家級或地區級的海洋環境法規。由於健全了法制,採取了各種保護措施,海洋環境質量獲得了改善。

法規分類

沿海國家的海洋環境法規和保護海洋環境的國際公約,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下列六類:①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規;②有關傾倒廢棄物的規定;③海洋資源勘探開發造成污染的法規;④關於劃定防污區和禁區的法規;⑤海底資源管理的法規;⑥關於導致海洋污染的責任和賠償規定等。這些法規對於保護海洋自然資源和防治海洋污染,都是必不可少的法制手段。

中國立法現狀

中國自70年代開始陸續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法。1974年國務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暫行規定》。1978年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規定;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新憲法第二十六條,對環境保護問題作了專門規定。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對海洋環境保護也作了一些規定。1982年 8月23日通過和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標誌著中國海洋環境立法進入新的歷史階段。1983年12月29日又頒布《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於1985年4月1日起生效。

參考書目

國家海洋局環境保護辦公室編:《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法規選編》,海洋出版社,北京,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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