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OSPAR公約”。為防止來自陸地和近海設施排放的污染物和對海洋傾倒廢物污染海洋,保護海洋生態系統而制定的一項區域性公約,1992年9月22日訂於巴黎,1998年3月25日生效。適用於東北大西洋、北海和毗鄰的北極水域,締約國為東北大西洋的沿岸國。公約生效後,取代了1972年奧斯陸海洋傾倒公約和1974年防止陸源物質污染海洋公約,除繼承和加強了這兩個公約關於防止海洋傾倒廢物和陸源污染的規定外,還允許締約國針對其他的海洋環境問題而採取有法律約束力的措施,為此,公約締約國於1998年制定了一個關於保護和保全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的附屬檔案。